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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杂志刊发山西省法学会党组署名文章: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改对民主集中制的新发展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10-16 22:44:51 | 1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是更加丰富了党的建设新规律。“自我革命”是我们党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是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又一深刻总结。自我革命既是一种规律把握,又是一种思想精神,党章将“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写入其中,既向全党宣誓了不断坚持自我革命的伟大决心,也要求全党同志要勇于自我革命,要在全党形成时刻不忘进行主观世界自觉改造的文化习惯。

  三是更加增强了全党同志的政治能力和政治素养。政治能力是党员需要自觉增强和不断锤炼的基本能力。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广大党员提出的新要求。能够正确判断政治方向才能准确领会党中央的要求,才能确保各项工作沿着正确道路持续推进。党章把这一要求列入总纲,就是要求广大党员要通过理论学习、实践锻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以清醒的政治认识和政治自觉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方向不偏、初心不变。

  (四)进一步丰富了党内民主的精神实质

  一是明确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问题。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必须和正确的集中结合起来。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本质是官僚主义,是“家长制”“一言堂”“只讲集中不讲民主”等现象产生的思想土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民主集中制,就是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抵制特权问题,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党内议事决策规则。党章中在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增加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从党内根本法的角度抵制了特权问题,充分体现了党的性质宗旨,实质是为党内正确集中提供良好基础,是对党内民主精神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二是党内民主精神的内涵更加丰富。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是党内的民主,也是党外的民主;既有完整的民主程序,又有丰富的民主实质。党章将“人民民主”修改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动态性、过程性和完整性,昭示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是“一次性”民主,而是在中国民主实践中反复适用反复有效的民主形式。全过程人民民主也体现在党内民主当中,为党内民主的发扬过程、贯彻方式和内容实质提供了有效性指导和示范性表率。同时,将民主协商加入民主制度和程序当中,更加完善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过程。从此以后,发扬党内民主将更加注重党员的全过程参与、党员权利的全过程保障、党员意见的全过程表达,使党内民主意见转化为集体统一决策的过程更加科学和规范。

  三、党章修改成果体现了民主集中的优势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激发党的创造活力,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长期以来,我们党坚持以民主集中制贯穿党的领导决策工作,充分发挥了民主集中制有效发扬党内民主、实现科学高效决策的制度优势。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改工作,全过程贯彻了党内民主和正确集中,真正把民主集中制的优势转化成了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

  一是民主集中制优势转化成凝聚思想、统一意志的政治优势。党章总纲部分的修改成果集中在党的指导思想的科学深化、党对执政规律的科学把握、党对自身建设的科学认识等方面,这些内容都代表了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实践的最优秀成果。每一项制度成果都是在党内广泛民主、集思广益的实践基础上,经过党的代表大会、党内重要政策文件、党的主要领导同志的讲话等形式展现出来的,当这些制度成果展现出来之前,都经过了充分酝酿和讨论或经过党中央集体决策、党的主要领导同志深思熟虑才形成的,这些制度一经形成,就承担起了凝聚全党认识、统一全党共识的重要作用。这个系统全面的过程,就是经过民主集中制转化为政治制度的过程,这一过程保证了政治制度的科学性、准确性,是民主集中制优势转化为党的政治优势的最直接体现。

  二是民主集中制优势转化成规范有序、健全完善的组织优势。此次党章修改充实了党的建设总体要求特别是增加了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具体内容,同时完善了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主体、领导职能等内容,使党的领导制度和领导体系更加完善。民主集中制强调党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坚持统一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党章修改通过严谨规范的党内民主程序健全了党的领导实体内容,强调党组织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实质上解决了党的领导能力向基层延伸和强化的现实问题,充分保障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优势,使民主集中制优势转化成了党的组织优势。

  三是民主集中制优势转化成系统科学、管用有效的制度优势。此次党章修改实现了党内法规的系统性协调,解决了以往表述不一致、内涵不准确的个别问题,贯彻了党的二十大提出的“以党章为根本”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要求,通过发挥党章作为党内根本法的制度优势,更加巩固了依规治党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政治保障作用,同时为党内法规的制度发展和学科建设提供了坚实保障。

  四、对民主集中制规则化建设的一些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民主集中制制度体系。”制度能否成为规则,应当保持审慎的态度,制定明确的条件。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性质定位和内涵规定,使得民主集中制明显具备了制度属性和原则属性,但从制度到原则再到规则是需要满足各种条件的:一是立法立规主体应当承认某项制度或原则成为规则,并以明确的规范性条文形式予以确认;二是法律或法规确认的规则被立法主体赋予具体的规则内容或规则外延;三是将制度或原则制定为具体规则具有实践必要性。党章“总纲”部分将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要求之一,党章第十条还对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进行了详细阐释。值得注意的是,六条基本原则的表述并非全部为笼统概括式的,有的原则已经呈现出了具体操作式的表述范式,即这六条原则中的部分原则既包含了原则属性,也具备了规则性倾向。例如,对“四个服从”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表述,对“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如何实现也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要求。建议尽快制定民主集中制专门性党内法规,对民主集中制的内容、性质、地位、执行方式进行系统规定,对违反民主集中制行为进行概括性梳理,设定违反行为的惩戒性规则,形成比较明确的民主集中制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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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