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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促治 提升行政复议监督质效 司法部发布第五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4-12-31 15:13:36 | 42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制裁只是手段,教育公众守法、预防再次违法才是处罚的根本目的。由于非现场执法的非接触性特点,可能导致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缺乏沟通。一方面,可能导致非现场执法“重处罚轻教育”,违背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确立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另一方面,由于当事人不知已经违法、为何违法,简单累加处罚无法起到改过自新、预防违法的效果。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在调解中指出申请人不系安全带违反法律规定、更换手机号码后未及时告知交警部门等错误,并获得申请人的接受认同,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有助于纠正和预防违法行为。

  三、自行纠错和源头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本案行政复议机构不仅在调解中依法促成行政机关主动撤回4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且建议交警部门“举一反三”对同类案件进行复审,完善违法信息告知措施,有助于推动源头治理。

案例三

田某不服重庆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预审驳回”决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完善政策落实机制 科技奖励 提高退休待遇 自行纠错

  【基本案情】

  2000年2月3日,因申请人田某为发动机领域的科技进步作出重大贡献,重庆市人民政府授予其“1999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2023年3月14日,申请人以其获得上述奖项为由,向被申请人重庆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提高退休待遇比例”。被申请人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关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以及《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关于“1998年7月1日后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由授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增发基本养老金”等规定,认为申请人所获奖项不符合提高退休待遇比例的政策规定,于申请当日作出“预审驳回”决定。申请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将申请人所获的“1999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认定为属于“劳动模范等称号”是否合理。“科学技术进步奖”系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而“劳动模范等称号”系授予在生产建设中工作成绩卓著者的一种荣誉称号,两者明显不同。本案中,申请人所获奖项属“科学技术进步奖”范畴,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做出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通知》等文件关于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职工应当提高退休待遇比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将其界定为“劳动模范等称号”,进而作出“预审驳回”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经行政复议机构指出问题,被申请人重启审批程序,就申请人的申办事项重新进行审查,认定申请人符合享受提高退休待遇比例的政策条件,即刻通知申请人到场为其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完成审批兑现。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机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了解到,全市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等荣誉称号但未享受提高退休待遇比例、基本养老金等政策的企业职工逾千人,有必要进行类案规范。针对行政机关存在的政策理解适用不准确、落实不到位问题,行政复议机构建议被申请人完善科技奖励政策有效落实的工作机制,推动“即申请即办理”。被申请人专门组织研究论证,全面系统梳理符合政策人员情况,研判政策落实所需保障及效果,决定为全市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等荣誉称号企业职工提高退休待遇比例工作建立政策落实通道,承诺“即审批即兑现”,全市获得相关奖励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普遍提高5%至15%,基本养老金普遍提高3%至9%。

  【典型意义】

  科技奖励政策是国家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重要举措。行政复议机关通过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促使其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确保有关奖励政策准确适用和有效落地。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准确厘清“科技进步奖”与“劳动模范称号”的区别,准确适用相关规定,推动行政机关重启审批程序,解决了申请人的合理诉求。同时,主动提升行政复议办案社会效果,对行政机关如何正确适用政策进行精准指导、科学示范,打通了奖励政策落实的痛点、难点、堵点,由点及面解决长期存在的政策落实“难题”,为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提高退休待遇比例建立了机制“通道”,实现了“即审批即兑现”,把党和政府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关怀落到实处,推动营造尊重科技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和创新环境,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法治保障。

  案例三 专家点评

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法治助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发展

——田某不服重庆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预审驳回”决定行政复议案

姚金菊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立法目的中强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该案例是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争议、加快推进主渠道建设的有力诠释,是法治支持、落实和保障二十大报告“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的生动实践,充分彰显了依法行政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意义。

  一、及时有力保护个体权益。该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明确区分“科学技术进步奖”与“劳动模范等称号”的性质,指出“科学技术进步奖”属于为奖励在科学技术领域有重大贡献人员而设立的奖项,与“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荣誉称号属性不同,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适用依据错误。同时,注意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通过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等方式促使被申请人纠正原决定,从而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充分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类案处理源头化解纠纷。行政复议机构办案过程中对其他获得同类“科学技术进步奖”却未得到提高退休待遇比例的企业职工进行类案处理,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既重视个案纠错又重视类案规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力度和深度不断提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强化“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工作”“加强类案对比”,以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主动与被申请人就相关科技奖励政策的适用问题充分沟通论证,科学高效地开展类案规范,提升了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质效,切实保障该市所有获得同类“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职工退休待遇权益得到依法保障,实现了源头治理,有效预防了类似行政纠纷发生。

  三、法治助力科技政策实施。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要统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要落实包括科技奖励在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科技奖励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明确规定的重要制度,有利于激励科技创新、激发科技人才创新热情,推动建设科技强国。该案作为典型案例,有利于推动行政机关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价值导向,准确理解和切实执行科技奖励政策,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是系统推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以法治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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