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规范适用保全措施。依法稳慎开展诉讼保全工作,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尽量采用“活封活扣”方式,减少对民营经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完善立案、审判与执行协调衔接机制,全面履行立案阶段调解职能,及时向诉讼保全的当事人释明调解高效快速化解纠纷优势,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实质解纷,做实“以保促调”、“以保促执”。依法审理涉诉讼保全赔偿纠纷案件,明确追偿规则,依法确认保全错误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保全权利,惩治滥用诉权行为,防范因错误保全引发纠纷。
21.依法规范执行工作。规范财产调查,避免错误查封案外人财产。规范财产查封,严禁明显超标的查封,优先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规范财产处置,对已查控到的财产依法及时启动变价程序,依法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拍卖变卖过程中全面真实披露已查明的财产信息,符合一定条件情况下允许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规范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严格审批流程,依法规范适用;采取限制出境、信用惩戒、限制消费等措施的,应当严格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出现解除情形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解除。
22.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合理确定失信惩戒范围和力度,要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发挥失信惩戒分级分类及守信激励作用,对存在轻微失信行为但积极纠正的经营主体,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暂不纳入失信名单。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可以给予宽限期,通过和解分期履行、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盘活经营主体资产。积极运用失信惩戒宽限期、单次解禁等制度,促进被执行人积极履行裁判义务、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实现“双赢、共赢”。建立失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情况,每半年对其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进一步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裁判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及时帮助其修复信用,出具证明材料,让经营主体及时回归正常生产经营轨道。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机构、市场监管等单位的衔接联动,推动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推动修复结果互享互认,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
23.坚决纠治涉企审判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持续巩固深化专项行动成果,切实以依法平等保护增强信心、以严格公正司法稳定预期,以善意文明司法激发活力。坚持“法定管辖为原则,指定管辖为例外”的基本原则,严防趋利性执法,坚决纠治对涉民营经济案件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有力有效整治涉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不规范执行行为,最大限度减少执行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24.提升涉外审判效能。健全跨境诉讼便利机制,加快推进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涉外编的修改,进一步完善涉外管辖、送达等程序规则。完善域外法查明机制,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外国法律查明工作体系。探索建立小额涉外纠纷快审快办机制,防止因诉讼影响中小微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完善国际条约和惯例准确适用机制,健全仲裁裁决、民商事判决跨境承认和执行机制,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切实提升涉外审判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司法协助案件办理质效,通过司法协助渠道帮助民营经济组织更好维护海外合法权益。
25.加强普法宣传。立足司法审判实际,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充分阐释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法治保障作用和规范引导作用,切实做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普法宣传工作。强化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教育警示作用,让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看得懂、用得上”。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落实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要加强条线指导,充分用好人民法院案例库和法答网等平台,做实审判监督指导。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民营经济相关案件时,要结合实际援引民营经济促进法相关规定,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细化完善落实措施,确保务实管用、落地见效。要将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情况作为人民法院司法巡查的重要内容,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落实落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