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ehavioral Law Society Development Network

中国行为法学会事业发展网
  • 中国行为法学会第六届四次理事会在京召开
  • 沉痛悼念马宝善同志
  • 中国行为法学会医疗健康法治研究专业委员会战略合作研讨会在京召开
  • 学会动态 | 第二届“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国际法治论坛在云南警官学院举行
  • [完整版|图文]《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2)》隆重发布
  • 《企业商事刑事风险防范指引丛书》 启动交流会在京召开
  • 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暨第七届现代侦查技战法论坛在浙江绍兴召开
  •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长沙举行
  • 为人民抒怀、为时代放歌 《人民就是江山》——大型公益原创歌曲交响 音乐会在京举办

   时政要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

来源:新华社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5-09-16 17:26:06 | 6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的监督。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列入年度述职内容。

第四章 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加强协同配合,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对青少年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普及青少年在家庭生活、校园学习、社会活动中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守法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规范自身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教育融入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明确各级各类学校法治教育目标、内容以及评价要求,推广法治实践教学和案例教学,将法治教育内容融入相关教材,将法治素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治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建立稳定的专职或者兼职法治教育师资队伍。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协调指导。

第四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设法治教育课程,利用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场所开展法治实践教育。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要求聘任法治副校长,配备受过专业培养或者经过专门培训、能够胜任法治教育任务的教师,可以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学校教育与日常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主题教育,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

第四十二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律师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学校按照教育教学计划开展法治教育,提供法治实践教育资源,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开发法治教育课程。

第四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的意识和能力,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教育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养成守法行为习惯。

第四十四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未成年人网络法治宣传教育,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文明网络行为习惯,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地区法治建设总体部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平安建设。

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分层分类开展培训。

司法行政部门在基层群众中培养具有较好法治素养和基层工作经验,能发挥示范作用的人员,指导、支持其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带头参与法治实践。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专家库建设,选聘优秀法治人才组成普法讲师团,组织开展法治宣讲活动。其他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设具有部门工作特点的法治宣传教育专家库或者讲师团。

鼓励和支持国家工作人员,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以及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等,开展普法志愿服务,参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的法律咨询、法治讲座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法治宣传教育理论研究,加强法治传播、法治文化等相关人才培养。

第四十九条 国家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引导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公益普法责任,开展公益法治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开设法治专栏专题、刊播法治公益广告、报道法治新闻等形式,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第五十条 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应当加强法治文化建设,鼓励和支持优秀法治文艺作品、出版物、广播电视、电影和网络视听作品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治文化相关文物等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宣传代表性人物的事迹和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设法治文化场所,在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空间利用时体现法治元素。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治文化场所名录,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负有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地区、行业、群体的法治需求精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采取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方法,发挥法治人物、见义勇为人员等典型示范作用,讲好中国宪法故事、中国法治故事,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

第五十四条 鼓励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和方法,支持运用新平台新技术新产品和无障碍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楚,避免误导公众。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需要。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经费,保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并依法加强管理。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对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发现同级负有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未依法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应当及时发出普法提示。有关部门、单位收到普法提示后,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反馈相关情况。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部门、单位收到普法提示后,未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侵占、破坏法治宣传教育设施,损毁展品、器材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本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通知公告

  • 暂无相关记录!
【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