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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规则之治激发民营经济市场活力——写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发布之后

来源:中国审判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5-09-16 17:36:08 | 79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考虑犯罪未遂等情节,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指导意见》强调,要依法严惩网暴伤企违法行为,依法打击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名誉权和经营者人格尊严、隐私权等犯罪。相关规定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公正裁判示范引领作用,以硬举措优化软环境。


对于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受贿、腐败、私自挪用资金等问题,人民法院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标准,清除民营企业的“蛀虫”,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被告人周某萍系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连锁公司”)地区团购经理。2021年6月,某连锁公司与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签订一卡通商户合作协议,由周某萍具体负责项目开展。2021年11月,周某萍将某连锁公司账户中的487万余元转入自己账户,并以挂账形式登记在与某科技公司的业务往来名下,转出钱款被周某萍用于归还个人所欠债务、日常开支及出借给他人。2022年3月底,某连锁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对账后发现账款存在大量差额,遂报案。次日,周某萍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2022年8月,周某萍退赔某连锁公司13.8万元。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萍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周某萍具有自首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周某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周某萍有期徒刑三年;责令其退赔473万余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犯罪的典型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发布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某萍判处刑罚并责令退赔尚未归还的钱款,充分说明民营企业资金受法律保护,挪用民营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将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罚处罚。


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例、一项项创新机制,《指导意见》正在从纸面规定转化为落地实践。随着《指导意见》深入实施,法治的阳光正普照民营经济的每一个角落,为企业创新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信心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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