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作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指出,根据这个原则,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
本次修宪是历届修改条数最多、涉及内容最广泛的一次,凝聚了全党全国人民的集体智慧,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表现,修宪呈现出几大特点:在党的领导下的修宪;充分发扬民主;遵照法定程序;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体现宪法的适应性和稳定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修宪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决定修不修宪、修什么和怎样修的基本准则。此次修宪正是由于宪法的人民性所决定的,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是一次非常成功的修宪。”已故著名宪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曾对2004年的这次修宪活动作出如是评价。他说,修宪能使宪法更好地保障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因而是符合人民利益的。从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14条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来看,无一不是关注到了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做到了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现行宪法通过四次必要的修正之后,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出了更加重要作用。从四次修宪的内容中不难看出,30多年来,宪法与改革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互动状态。这个互动,使我国的一些制度更加适应发展的需要,更加接近社会主义的本质。由于某些旧的制度、体制、机制被突破,释放出来的生产力呈现出勃勃生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人民从中不断得到实惠。
回顾过去,放眼未来。张春生说,可以预见,随着改革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今后对宪法中某些具体规定的修改,仍然是不可避免的。我们既要保持宪法的总体稳定,又不能用宪法把某些影响发展的具体制度固定下来。正确处理宪法的稳定和与时俱进的关系,我们的宪法将更有权威,我们的国家将不断取得新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