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这样解释出台该《意见》的背景,个别地方和行业重特大责任事故上升;一些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举国关注,相关案件处理不好,不利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防范,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14种情形不得缓刑
????最高法提高缓刑门槛,清晰界定如何区分事故中主、次要责任,并发布典型审判案例
????此次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总体精神是,严格依法,从严惩处。
????《意见》首先从区分责任入手。
????在以前,刑法并未界定安全事故中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此次《意见》则规定,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意见》除了界定了“什么是重大伤亡”、“什么是情节特别恶劣”之外,还提升了缓刑适用的门槛。
????《意见》规定7种情形不得适用缓刑,其中包括,“非法、违法生产的”、“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的”、“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证据的”等情形。
????这7种情形,在以前都有可能获得缓刑。
????《意见》还规定了7种情形必须重罚,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等。
????最高法在发布《意见》的同时,还发布三个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涉及情节认定、数罪并罚、责任划分以及缓刑适用。
????其中一个案例发生在江苏。
????2010年,南京城市快速内环工程“11·26”事故,造成7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700万元。
????调查认定,这是一起施工单位违反施工顺序、施工组织混乱,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职,监督部门监管不到位,设计单位交底不细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梁宗刚、邵迎分别为项目经理、工程师,被认定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杨军为监理工程师,被认定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梁宗刚、邵迎均被判刑三年,杨军则被判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马贤兴看了案例后说,梁宗刚等人均被判三年有期徒刑,且他们有积极施救、赔偿悔罪等情节,按以往判罚,3人有可能均会被判缓刑。而此次判罚对前两名认定为主要责任,所以未判缓刑,后一名被认定次要责任,予以了缓刑。
????“这体现了刑罚对过失犯罪的宽严相济。”马贤兴说。
????严惩渎职官员
????重大生产事故背后多有官员渎职,以往常被轻罚,此次最高法《意见》要求严惩渎职
????最高法的《意见》还提到,在安全生产事故中,要严惩职务犯罪。
????与此同时,最高检也下发了一份相关“意见”,要求“依法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
????何家弘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
????他告诉记者,在矿难、垮塌、撞车等安全事故的背后,往往都存在着渎职等职务犯罪。目前国家对渎职犯罪的惩罚不力,很重要的一个表现就是判缓刑的太多。
????据报道,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的9707人,宣告缓刑的5390人,合计占到85.4%。
????云南省的一项调查发现,官员渎职案件缓刑占适用总人数九成之多。
????有评论说,谁表演得好,谁的眼泪流得多,谁的悔过书写得长,或者说谁更虚伪,可能就更容易获得缓刑。
????徐玉发律师长期关注官员职务犯罪缓刑率过高问题。
????他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于那些没有视政治生命为最高价值的官员来说,缓刑的影响不大。“大不了换个地方,还可以利用优势做生意,做老总”。
????何家弘认为,本来能够查清的渎职犯罪并起诉到法院的就不多,结果大多数还判了缓刑,刑罚的威慑力被大打折扣。
????何家弘说:渎职犯罪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比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后果更为严重。
????“限制缓刑的适用,很有必要。”何家弘说。
????最高法此次出台的《意见》中,规定7种情形必须重罚,有4条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其中一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要重罚。”
《意见》漏洞有待弥补
????专家发现《意见》禁用缓刑时使用“原则上”这个模糊性词语,担心给地方留下规避空间
????何家弘在肯定《意见》出台“很有必要”的同时,对《意见》对地方法院的执行力心存疑问。他认为,渎职犯罪查处不力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些领导对渎职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有人保护,有人说情。“当地政府的领导不支持,严惩渎职犯罪就很难实现”。
????何家弘还注意到《意见》中有一些模糊性的表述。
????《意见》在规定14种情形不适用缓刑时的表述是,“具有下列情节的被告人,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何家弘说,这“原则上”难免给地方司法机关留下规避空间。一些地方可能在权势影响下强调自己案件的特殊性,不属于“原则上”的范畴。
????何家弘认为,最高法还应加强“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运用具体判例来明确规则,尽量压缩地方法院在执行《意见》时的自由裁量空间。
????最高法在去年发过第一批指导性案例,此类案例对地方法院的指导性很强。
????而此次随同《意见》发布的3个案例,并未被列入指导性案例。
????最高法介绍称,发布这3个案例,是为充分发挥重大、典型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
????王荣利对此项《意见》的出台,抱着审慎乐观的态度。
????他说,这个意见可以有效遏制对有关人员犯罪量刑过轻的倾向,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企业负责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但这只是司法部门的一种意愿,”王荣利说,要真正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司法部门一家就可以做到的。
????《意见》中有一些模糊性的表述,在规定14种情形不适用缓刑时的表述是,“具有下列情节的被告人,原则上不适用缓刑”。这里的“原则上”难免会给地方司法机关留下规避空间。一些地方可能在权势影响下强调自己案件的特殊性,不属于“原则上”的范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何家弘
????14种情形不适用缓刑
????最高法出台《意见》,具有以下情形的,从重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
????2.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
????3.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4.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
????5.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
????6.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7.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意见》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属“情节特别恶劣”:
????1.非法、违法生产的
????2.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
????3.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