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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政要闻

民政部:鼓励、支持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10-16 22:25:14 | 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六条【举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许可机关举报,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设立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养老机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擅自设立养老机构的法律责任】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设立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许可机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审批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对本办法施行前有关事项的处理】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实施后2年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民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适用例外】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自治性、互助型等养老场所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食宿、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管理职责】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养老机构、老年人基本要求】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养老机构各项规定。

????第五条【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六条【优惠政策】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第七条【表彰奖励】 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八条【服务内容】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

????第九条【服务标准】 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服务协议】 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三)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四)服务期限和地点;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生活照料】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的膳食服务。

????第十二条【护理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第十三条【转送医疗】 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其他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精神慰藉】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养老机构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第十五条【文化娱乐】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人员要求】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养老机构中的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收费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第十九条【24小时值班】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消防安全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民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投保责任险】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二十三条【捐赠和志愿服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

????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养老机构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民主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经常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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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