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要反思“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办案理念和评价标准的局限性。具体到司法实践当中,由于有的侦破取证条件上客观存在着“先天不足”,有时确实存在着对嫌疑人“既不能否定,又不能认定”的情形,做不到百分之一百的准确,对照这种过于绝对化的原则,公检法常常陷入两难境地,走进“死胡同”。由于过去我们追求这种绝对化目标,最终导致在具体办案过程当中,法院难以执行疑罪从无的原则,往往是疑罪从轻。浙江的这起命案,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都是到了省高院二审时,才顶住压力改判为死缓,但还是形成重大冤案。
本报杭州5月21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