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通常情况来看,如果承诺要捐款,一般隔一天就应到位,最晚也不应晚于一周,“对于公众人物的公开口头承诺,或是书面的捐赠协议,都是一种契约的形成。捐不捐款是个人自由,但一旦承诺后就应受到约束、具有义务,说得再明白一点,就是你可以不捐但不能诈捐。”
据该名公益律师透露,在日常接触到的案例中,几乎没有公益组织实行“追要权”,“多数组织还是考虑到捐助人积极性的问题,在遇到诈捐、假捐行为时,没有通过法律途径索要的情况。实际上这是一种权利,一旦需要是可行的。”
记者在公开报道中看到广州市社科院党组书记、研究员李江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诈捐”、“假捐”是一种不守信用的行为,损害的不只是无辜的受捐者,还有社会公益的诚信制度建设,“捐款献爱心本是一件善事,是面对社会大众和弱势群体的承诺。就其‘救急’性质而言,是一件严肃的事情。捐助人在献出爱心的同时,也收获了荣誉、舆论支持和精神成就感。而对承诺的违背,或是违反捐助协议,则会让受捐者心理上受损,也使得公益组织无法安排救济工作。”
李江涛建议,对于签订捐赠协议的,应从两方面完善,“一方面设定有效期限期履行,对捐而不赠者,可公布名单,将客观事实公布,不会损害真正想要捐助的人群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设置诈捐黑名单,对不履行承诺者记入信用档案,加以规范。”(记者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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