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法 业主维权有法可依 有关部门可以处罚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四川大学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王素珍表示,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九百四十三条对小区公共收益的归属权、知情权问题进行了明确。物业公司如果存在不公开公共收益和拒不分配公共收益的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承担民事责任,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所有业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物业将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公共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请求物业返还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公共收益,然后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同时,王素珍提到,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上述行为除了构成民事侵权外,同时还构成行政违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今年9月29日修订通过,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单独列账。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及时转入该账户。共有资金账户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收支情况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且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陈博 赵诗柯 王晗阳 朱佳琦 实习生 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