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如果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林女士精神状况正常,有独立辨别能力,房屋的售价合理,那么交易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订立合同时林女士处在发病期,该交易行为没有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合同无效。”杨立新称,至于林女士是否处于发病期需要一系列复杂的鉴定程序。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飞也赞同该观点,他认为应该由原告承担林女士是否发病的举证责任。“民法总则中有一个公平原则,如果不能够结合实际,审判机关不能公平的分配举证责任,容易在社会上产生不良的示范作用。”陈飞说。
“在该案中,林女士多年的邻居都不知道其患有精神病,而且又是在中介部门的全程参与下签约交易,价格不低于市场价。我认为买家已经尽到了通常意义上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该购房合同应受到保护。”陈飞认为,房屋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在陈飞看来,假如认定合同无效,就应该恢复原状,林女士的儿子陈某需要向李先生返还购房款及因他的过错行为(如果被法院认定的话)赔偿对方的损失。“根据目前已有的信息,林女士的儿子陈某已经不是过错的问题,而是是否尽到了监护义务都是需要厘清的。”陈飞说。
陈飞还认为,法院应该追加中介为第三人。如果中介被判定承担责任,中介可以根据法院判决中的具体理由,确定一个合理的诉求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杨立新也认为中介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也有法律人士表达不同观点。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认为, “如果林女士订立合同时其完全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则合同当然有效;如果订立时不能够完全辨认,则需看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对其实施的法律行为进行追认,追认则有效,不追认则无效。对于无效之后的结果及经济损失,需由购房人承担。对于购房人的损失,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韩骁说。
相关案例:
精神病患者低价卖房 监护人起诉要房败诉
患精神分裂症的儿子擅自低价转让房屋,母亲发现后要求退房未果,代儿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无效。2015年11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购房者胜诉。
据了解,柳州市的孙某1997年患上精神分裂症,被送到医院治疗,但病情一直未好转。2011年3月25日,孙某在柳北区残疾人联合会领取了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等级为三级,有效期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