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是法治的重要特征。目前,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依法查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范围相对较窄。实践中,行政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是少数,更多的是乱作为、不作为。如果对这类违法行为置之不理、任其发展,就不可能根本扭转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行政乱象,还可能使一些苗头性问题演变为刑事犯罪。检察机关要按照《决定》要求,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通过督促起诉、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其纠正。同时,要探索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进一步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查办职务犯罪是确保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基本职能。《决定》强调要“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并对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法治化水平提出了要求。检察机关要坚持凡腐必反、有贪必肃、有案必办,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境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
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检察机关自身严格公正司法。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始终坚持把自身监督放到与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选任和管理方式,拓展监督案件范围,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认真落实《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暂行规定》,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持续整治司法不正之风,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扫除检察机关自身腐败现象。
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局。我们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策部署,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为核心,以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为目标,努力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