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请谈谈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具体将如何发挥作用?
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知情是监督的前提,也使参与更有针对性。实践中,许多人民监督员都反映,在开展监督工作时,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不了解,知情渠道少,缺乏制度保障。针对这些问题,《方案》提出建立三项机制:一是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每个检察机关都要对职务犯罪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扣押财物的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建立相应台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便于人民监督员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和发现监督线索。二是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检察机关要告知举报人、申诉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有关人民监督员可以进行监督的事项,他们就有关情况可向人民监督员反映,由人民监督员启动监督程序。这样一来,人民监督员就可以从更多渠道获知检察机关办案信息。三是建立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制度。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执法评查等工作,可以邀请、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在查封、扣押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财物和文件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现场监督。目的是丰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形式,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
记 者:《方案》提出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请您介绍一下这项制度的立法推进情况。
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是此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客观需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日前审议《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时强调指出:“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引入外部监督力量,改变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健全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机制,是对司法权力制约机制的重大改革和完善。”因此,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必须注重立法的引领作用,加快推进立法工作。事实上,早在试点阶段,党中央就明确要求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也明确提出要“实现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十多年来的探索实践和理论界的持续关注为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和理论准备。2005年以来,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积极呼吁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最高检在对各地试点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先后3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建议在相关法律修订中加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内容,并就人民监督员制度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问题向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立法建议。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研究论证,积极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