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操作,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实施办法》进一步分情形规范记录后的报告和告知程序。一是规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线索的报告程序。检察人员对所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活动的线索,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活动线索进行梳理、汇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按季度分别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二是规范检察人员过问案件线索的报告程序。检察人员对所记录的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部门负责人或者院领导对所记录的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处理,或者向有处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构层报。三是规范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线索的告知程序。检察人员对所记录的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过问案件线索告知过问人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同时移交相应记录材料,并积极协助调查。
另外,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被记录人打击报复记录人现象。为保障记录人敢于记录、如实记录,《实施办法》规定,检察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记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检察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健全检察人员合法权益因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济机制。
(三)进一步细化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线索处置机制。“两个规定”重点建立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三项制度,为了前后衔接一致,便于各地执行,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实施办法》在记录和通报两个环节之间,增设了线索处置程序,把散见在“两个规定”中的相关线索处置内容,集中在一起,并按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检察人员过问本系统案件和检察人员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两种类型,分别予以规定。一是明确检察人员过问本系统案件线索的处置。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分别向记录人和过问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反馈,同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二是明确检察人员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线索的处置。检察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相应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
同时,鉴于司法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存在记录事项与事实不符,或者出现虚假记录现象。为此,《实施办法》规定要准确把握和区分检察人员依法正常履行职责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行为的界限,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或配合调查核实收到的反映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报告(告知),属于不实记录或虚假记录的,应当纠正并及时为被记录人澄清事实。
(四)进一步细化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通报机制。为便于执行,《实施办法》明确了应当予以通报的具体情形:一是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是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三是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四是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五是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同时,进一步规范通报程序。《实施办法》规定,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按照调查处理权限,对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的过问案件,经调查核实,属于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应当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并将结果报上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上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对下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应当通报而未通报的,应当监督纠正。对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的,应当将通报结果反馈所过问案件办理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
(五)进一步细化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责任追究机制。为便于操作,《实施办法》分三种情形规定责任追究制度:一是规定对违反规定过问人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规定,有本办法第19条所列情形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节比较轻,未给案件办理造成干扰和影响,《实施办法》规定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诫勉谈话。二是规定对不如实记录人的责任追究。检察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办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三是规定对打击报复人的责任追究。检察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高度重视建立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保障机制。为切实推动“两个规定”的落实,《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级检察机关要把落实“两个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各部门要健全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要把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司法办案活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对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节严重的,既要追究过问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
三、贯彻落实《实施办法》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要注意形成落实《实施办法》的合力。各级检察机关要把落实“两个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抓好落实。检察机关各司法办案部门、办公厅(室)、政工部门、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沟通联系和工作衔接,健全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协作配合机制,切实推动“两个规定”落实。
第二,要注意与检察改革正在推进项目的衔接。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正在积极推进,特别是高检院正在制定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正在推动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这些改革项目都与实施办法中的相关制度密切相关。同时,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廉洁从检若干准则的修订工作也即将启动。另外,当前检察机关纪检监察体制也正面临调整。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注重完善《实施办法》中相关制度机制,遇到问题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三,要注意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上级检察机关应当通过调研、巡视、检务督察、执法监察和案件查办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落实“两个规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注重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并加以推广。
第四,要注意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主力军和新媒体生力军作用,运用报刊、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及时宣传检察机关在落实“两个规定”方面的思路、举措和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对落实“两个规定”的关切,及时稳妥应对处置相关负面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