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ehavioral Law Society Development Network

中国行为法学会事业发展网
  • 中国行为法学会第六届四次理事会在京召开
  • 沉痛悼念马宝善同志
  • 中国行为法学会医疗健康法治研究专业委员会战略合作研讨会在京召开
  • 学会动态 | 第二届“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国际法治论坛在云南警官学院举行
  • [完整版|图文]《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2)》隆重发布
  • 《企业商事刑事风险防范指引丛书》 启动交流会在京召开
  • 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暨第七届现代侦查技战法论坛在浙江绍兴召开
  •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长沙举行
  • 为人民抒怀、为时代放歌 《人民就是江山》——大型公益原创歌曲交响 音乐会在京举办

   时政要闻

法治研究 | 赵永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回顾与展望

来源:法治视野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5-11-17 10:41:17 | 364 次浏览: | 分享到:

图片

图片
赵永琛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外交与国际法研究院院长,法学博士。


文章导读

摘要: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强调指出,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深入学习领会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总结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宝贵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根据百年变局的国内外大势,积极探索,研究提出当前和未来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促进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研究的核心要旨在于,全面回顾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发展历程,系统总结我国涉外宪法性法律、涉外经济法律、涉外行政法律、涉外刑事法律、涉外诉讼法律、涉外社会法律、国际立法的成就和有益启示,大胆提出我国未来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路径,为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建言献策。


· 目录:

一、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发展历程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初创期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大踏步前进
(二)第二阶段:改革开放攻坚期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稳步发展
(三)第三阶段:改革开放活跃期涉外法律体系建设迅猛发展
(四)第四阶段: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期涉外法律体系建设跨越式发展
二、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主要成就
(一)涉外宪法性立法纲举目张
(二)对外关系立法奠基立柱
(三)涉外经济立法大开大合
(四)涉外行政立法快马加鞭
(五)涉外刑事立法高歌猛进
(六)涉外诉讼立法雏声新啼
(七)涉外社会立法爬坡上坎
(八)国际立法齐头并进
三、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经验和启示
(一)坚持改革开放路线方针政策,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
(二)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动摇
(三)坚持与时俱进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四)坚持执政为民方针,贯彻人民至上理念
(五)坚持独立自主和平外交路线不动摇
(六)坚持改革开放与法治相统一,及时将改革开放成果上升为法律
(七)坚持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维护国际法治不动摇
四、未来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展望
(一)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为目标
(二)以全面深化改革为指引
(三)以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指针
(四)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为要义
(五)以维护海外利益为重点
(六)以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为导向
五、结语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已建立起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框架,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网络的法律体系,其中涉外领域法律体系建设成绩斐然,为我国改革开放和中国式现代化事业提供了基础性、根本性、方向性的保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战略部署。2023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第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就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发表重要讲话,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阐述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系统部署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为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明确要求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方位推进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需要,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是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迫切需要,更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要求。
本文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的高度出发,全面回顾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历程,认真总结其宝贵经验,提出进一步加强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建议,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涉外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01

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发展历程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谈到立法原理时,深刻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每一部法律的立改废释,都是基于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实际,遵循马克思主义立场和法制原理,根据国家治理和法治需要而展开。回顾改革开放40多年来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历程,就必须以系统的、全景式的视野加以审视。
从我国立法发展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历程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8年到1992年,第二阶段从1992年至2001年,第三阶段从2001年至2012年,第四阶段从2012年至今。每个阶段涉外法律体系建设都有新成就新进展,一脉相连,相互衔接,不断为健全和完善我国涉外法律体系添砖加瓦。历经40多年的持续发展,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基本成形。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初创期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大踏步前进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改革开放,将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决定着我国法制必须重构,才能跟上改革开放的滚滚洪流。在这个阶段,我国经历了改革开放初期的拨乱反正、体制转型、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冷战结束的巨大变局。面对国内外的严峻挑战,我国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大胆探索,聚焦经济体制改革,努力破解原有体制机制的弊端,改革经济体制不适应对外开放的各种障碍问题,将涉外经济立法作为突破口加以推进。
一是设立经济特区,经济领域对外开放。1979年我国政府决定建立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允许经济特区实施一系列特殊的优惠政策,允许外国公司“三来一补”,给予投资税收优惠。经济特区充分利用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授权,大规模引进境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推动我国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和发展。
二是建立市场经济。1982年我国修改《宪法》,确立改革开放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宣告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并存的经济体制。1987年,党的十三大宣告,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长期实行对外开放。考虑到改革开放没有现成道路可走,我国实施“摸着石头过河”的策略,在开启包括涉外经济立法在内的法制建设方面奉行宜粗不宜细的思路,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从而迈出坚实的步伐,制定了一大批涉外法律,为构筑我国涉外法律体系起好头,开好局。
这个阶段制定的涉外法律主要有:(1)《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通过,1999年修改);(2)《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通过);(3)《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通过);(4)《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通过);(5)《渔业法》(1986年通过,2000年、2004年修改);(6)《外资企业法》(1986年通过,2000年修改);(7)《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通过);(8)《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通过,2007年修正);(9)《海关法》(1987年通过,2000年修改);(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年通过);(1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通过,2000年修改);(12)《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通过,2002年修改);(1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通过)(14)《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通过);(15)《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通过);(1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通过);(17)《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通过);(18)《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通过);(19)《海商法》(1992年通过)等。总体来看,涉及外交事务的法律有5部,涉及外资企业和对外贸易合作的法律有4部,涉及海洋的法律有5部,涉及海关检验检疫的法律有3部等。从这个清单中可以看出,这个阶段涉外法律体系建设主要聚焦于外交、出入境管理、对外贸易、海洋、海关等五个方面。这充分反映出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守好国门的高度关切。这与改革开放初期的国内外社会环境密切相关。我国启动对外开放政策,必然需要涉外法律跟进,使涉外经济活动规范化,以适应国内外各种挑战,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展。
(二)第二阶段:改革开放攻坚期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稳步发展
20世纪80年末90年初,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社会主义陷入低潮,改革开放处在紧要关头,面临国内外严峻形势的考验。在这种国内外形势下,党内外对改革开放产生了“姓资姓社”的质疑。为了打破这个僵局,1992年邓小平“南巡”,发表支持改革开放的坚定主张。党中央审时度势,坚定立场,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1994年党的十四届二中全会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
为了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推进对外开放加快发展,保障市场经济体制顺利运转,我国明确提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政策主张,积极推进经济立法,制定了多达90件法律,其中涉外经济法律体系建设更加快马加鞭前行。尽管这个阶段制定的涉外领域法律数量比第一阶段少一些,但在涉外宪法性立法方面反而着力更大。这个阶段新制定的涉外法律主要有:(1)《国家安全法》(1993年通过);(2)《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通过);(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通过);(4)《对外贸易法》(1993年通过,2004年修改);(5)《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通过);(6)《国防法》(1997年通过);(7)《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通过);(8)《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通过);(9)《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通过);(10)《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通过);(11)《引渡法》(2000年通过);(12)《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通过)等。这些聚焦于国家安全、国防、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管理、海事事务以及引渡事务等的法律,拓展了我国涉外法律建设的范围,增加了涉外法治的新动能,凸显了我国通过法律应对国内外安全挑战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三)第三阶段:改革开放活跃期涉外法律体系建设迅猛发展
2001年,我国经过多轮谈判,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深刻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与国际接轨,成为当时全社会最响亮的口号和国家的基本政策取向。我国立法机关自然而然要贯彻国家和人民的意志,跟上改革开放的发展步伐。为了履行我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际承诺,我国全方位开展法律立改废工作,制定若干新法律,修改补充一些原有法律,废除一批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接轨或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全球化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经济发展高歌猛进,2012年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超越日本德国法国等一众发达国家。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文化等各领域发生了史无前例的巨变,小康社会建设取得全面胜利。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在其中功不可没。这个阶段是改革开放以来涉外法律体系建设跨越式的发展阶段。
这个阶段新制定的涉外法律主要有:(1)《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通过);(2)《港口法》(2003年通过);(3)《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通过);(4)《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2005年通过);(5)《护照法》(2006年通过);(6)《反洗钱法》(2006年通过);(7)《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通过,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失效);(8)《反垄断法》(2007年通过);(9)《禁毒法》(2007年通过);(10)《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通过);(11)《海岛保护法》(2009年通过);(1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通过)等。这些法律主要聚焦于国家主权与安全、外交事务、禁毒、反洗钱、反垄断和企业所得税制等,充分反映出国家对改革开放进入活跃期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治理的高度关注。这些法律的出台填补了前两个时期某些法制空白,为我国经济腾飞奠定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四)第四阶段: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期涉外法律体系建设跨越式发展
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开启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征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冲破思想观念束缚,突破利益固化藩篱,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实现改革由局部探索、破冰突围到系统集成、全面深化的转变,各领域基础性制度框架基本建立,许多领域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涉外法律体系建设朝着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引的方向迈进,在许多涉外重点领域、新领域取得新突破。
这个阶段制定的涉外法律主要有:(1)《国家安全法》(2015年通过);(2)《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2020年通过);(3)《反外国制裁法》(2021年通过);(4)《陆地国界法》(2021年通过);(5)《对外关系法》(2023年通过);(6)《外国国家豁免法》(2023年通过);(7)《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通过);(8)《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通过,2018年修正);(9)《国家情报法》(2017年通过,2018年修正);(10)《核安全法》(2017年通过);(11)《生物安全法》(2020年通过,2024年修正);(12)《海警法》(2021年通过);(1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2016年通过);(14)《网络安全法》(2016年通过);(15)《外商投资法》(2019年通过);(16)《出口管制法》(2020年通过);(17)《数据安全法》(2021年通过);(18)《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通过);(19)《海南自由贸易港法》(2021年通过);(20)《关税法》(2024年通过);(21)《反间谍法》(2014年通过,2023年修订);(22)《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通过);(23)《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通过);(2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通过)等。这些法律既包括宪法性法律,也包括经济领域法律,还包括行政法领域、刑事法领域法律。其突出特色在于,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引下,涉外领域立法聚焦维护国家安全和涉外经济秩序的主题,为新时代全面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危机,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02

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主要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法律所规制的涉外经济、政治、国家安全、国防、外交、科技、网络、海洋、生态等重点领域体制、机制和制度逐步确立并得到有效运行,发挥出难以估量的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强国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一)涉外宪法性立法纲举目张
在任何一个国家里,国家涉外事务都关乎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通常需要国家采取政治、外交、军事、安全和法律等各种手段来处理。宪法及宪法性法律都会将有关制度予以法定化。我国在涉外宪法性立法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建立起涉外领域基本法律制度,起到纲举目张的立法效果。
坚决维护国体和政体。1982年我国修改《宪法》,明确了我国国体和政体。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国家治理的总纲。任何法律法规都必须以宪法为准绳,不能和宪法抵触,我国涉外法律同样毫不例外。所以,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任何一部涉外法律都遵从宪法精神,从各方面各维度维护和巩固我国国体和政体。这是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底线,又是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最终追求。
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我国通过制定《反分裂法》,明确我国捍卫国家统一,反对“台独”分裂活动的基本国策和立场,划定了启动非和平手段反分裂的条件和底线,为维护国家统一竖起“定海神针”。我国通过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方针,阐明我国反对外来势力干涉港澳特别行政区内部事务的基本政策。我国通过制定《领海及毗连区法》《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法》《陆地国界法》等,维护我国陆地、领海、领空主权完整不受非法侵犯,并将我国依照国际海洋法拥有的大陆架、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权益予以国内法律化。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在传统安全领域,我国通过制定《国家安全法》《国防法》《国家情报法》《反间谍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等法律,确立我国国家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方针、基本政策以及维护我国国家安全的主要措施和方法。其中,作为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国家安全法》处在国家安全法律链的顶端,为其他传统和非传统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出台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指引。在非传统安全领域,我国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围绕反恐怖主义、核安全、生物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等分别制定专门法律,将有关维护非传统安全的原则、制度和规则乃至程序规范予以法定化和规范化。在各部法律中设置的有关涉外条款,直接为构筑涉外国家安全体制机制奠定了基础。
坚决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在任何一个国家里,国家利益都是多层次、多维度的,其中国家根本利益处在利益链的最顶端。如同所有国家的做法一样,我国涉外宪法性立法在规制国家根本利益方面侧重于规制如何维护我国政治利益、外交利益、军事利益、经济利益、海外利益等体制机制和法制。至于具体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设计安排问题,则留待其他专门法加以解决。
(二)对外关系立法奠基立柱
对外关系立法是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中的关键性环节,也是涉外领域立法的重点。长期以来,绝大多数国家处理对外关系主要依靠国际法来调整,鲜少以国内法来规制对外关系。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我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打破常规,从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迫切需要出发,积极推进对外关系立法,其中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对外关系立法莫过于2023年《对外关系法》的制定。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调整国家对外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涉外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与此相关的《陆地国界法》《缔结条约程序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反外国制裁法》《外国国家豁免法》等与之一起构筑起对外关系的法律根基和支柱。
明确了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外关系法的制定,旨在发展对外关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和发展人民利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该法确立了我国对外关系的指导思想,明确了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奉行互利共赢开放战略。该法决定我国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全球共同发展,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主张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反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这些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确立,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为未来制定新的涉外领域法律法规提供了根本遵循。
明确了对外关系的职责范围和权利义务。《对外关系法》首次明确规范中央外事工作领导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外交部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对外工作及其分工,从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对外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开展对外工作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缔结条约、开展对外交往、交流与合作、进行国事活动、管理对外事务、开展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到办理外交事务等方方面面工作予以法定化,使中央和国家机关对外关系职责透明化、规范化,在处理对外关系中有法可依。
明确了对外合作与斗争的基本制度和规范。鉴于当今大国博弈日趋激烈,美西方动辄对我国企业和个人实施所谓的经济制裁,《反外国制裁法》明确规定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从实体法角度看,该法明确规定反外国制裁的实体要件,即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对于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需要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从程序法角度看,该法明确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反制对象包括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该法明确规定制裁措施可采取一种或几种,包括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对于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除本法规定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该法还具体规范了制裁程序规则,明确规范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采取反制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的确定、暂停、变更或者取消,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布命令予以公布。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该法为我国行政部门出台新的相关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执行反外国制裁提供了根本遵循。
明确了国际发展援助的基本方针。该法律规定,我国通过经济、技术、物资、人才、管理等方式开展对外援助,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其自主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国际发展合作。我国还致力于开展国际人道主义合作和援助,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国际合作,协助有关国家应对人道主义紧急状况。在开展对外援助中,坚持尊重他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不谋取政治私利。作为上位法,该法各条款可为今后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提供依据。
(三)涉外经济立法大开大合
冷战结束之后,世界进入经济全球化时代。生产、流通、消费国际化、贸易自由化、技术全球化,跨国公司经营国际化、人员流动便利化,带来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国际社会秩序趋于稳定,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潮流。经济全球化给我国带来巨大好处,极大地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高速发展,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名列世界前茅,促进我国与世界交流与合作,带动我国科技发展赶上世界一流水平,促使我国融入世界主流,提高我国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促使我国涉外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推进,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这个进程中,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紧跟时代潮流,分阶段分领域分步骤制定、修改、完善我国涉外法律,尤其在规制、规范我国涉外经济贸易、涉外投资、涉外金融、涉外反洗钱等各经济领域做出巨大的努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出独特的作用。
在全部经济法律中,单行涉外经济法占了50%,诸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海商法》《对外贸易法》《外商投资法》《出口管制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等。其余经济法律也大都包含涉外经济条款,诸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关税法》《民用航空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港口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加上其他涉外民商法律法规,我国涉外经济贸易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这些法律健全和完善了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管理、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出口管制、进出口商品检验等经济法律制度,创设了许多新制度,补齐了许多短板,奠定了对外经济贸易基本格局,为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与国际接轨,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融入经济全球化发挥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四)涉外行政立法快马加鞭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其中涉外行政法制建设不仅集中在行政法规体系中,而且在法律体系建构上也快马加鞭赶上全面依法治国的步伐。《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海关法》《环境保护法》《军事设施保护法》《护照法》《禁毒法》《驻外外交人员法》《出入境管理法》《反恐怖主义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情报法》《核安全法》《生物安全法》《海警法》相继出台,为完善我国行政执法提供了坚强的保障。在这17部行政立法中,绝大部分属于涉外行政法范畴。这些涉外行政法律使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海岛保护、海上交通安全、国境卫生检疫、海关、环境保护、军事设施保护以及出入境管理、海警执法、反恐怖主义、保守国家秘密、保护核安全、生物安全、海洋等涉外行政执法制度建设规范化法制化。此外,在领事保护、国际发展援助、反外国制裁、反垄断、反倾销等方面,我国出台了若干与涉外法律配套的行政法规,为构筑涉外行政法体系添砖加瓦,构筑起庞大的涉外行政法律网络。
(五)涉外刑事立法高歌猛进
刑法是国家防范和惩治一切违法犯罪,保护国家、社会、公民的最后保障,也是保障其他门类法律实施的最有威慑力的工具。国家立法机关在推进立法进程中,始终把刑事立法作为重点来看待。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通过以来,1997年和2009年分别做了两次全面修订,其间还通过了十二次修正案,涉外刑事立法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在刑法总则和分则以及各修正案中,涉外刑事条款包括刑事管辖权原则、各类涉外犯罪、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刑罚量刑原则等重构,为我国统筹国内刑事法治和涉外刑事法治提供了保障。198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明确了我国对国际罪行的刑事管辖权。除此之外,单行的涉外刑事法还有《反间谍法》,包含大量涉外条款的刑事法则有《反有组织犯罪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这些法律构建起涉外刑事实体法框架,为惩处涉外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
(六)涉外诉讼立法雏声新啼
诉讼法是保证实体法得以实施的法律,是保证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我国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海事诉讼四大诉讼制度建设方面全面布局,取得了显著的进步。涉外刑事诉讼制度基本齐备。《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通过,1996年修订时增加专章,对涉外刑事诉讼做出规定。这是涉外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重大突破。2012年和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又分别对缺席审判、数字证据规则等相关程序规则作出补充。随着我国不断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和打击跨国犯罪的力度,为了依法办案的需要,我国于2000年和2018年分别制定《引渡法》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对这两项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制度做出具体规范,为涉外刑事诉讼提供更加完备的可操作的规程和指引。这两部法律与我国缔结的一系列国际刑法公约和130多部双边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相互衔接,构成完整的涉外刑事法治链,为涉外刑事诉讼体系建设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涉外民事诉讼制度基本成型。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外国公司在华投资、贸易规模越来越大,我国公司海外投资、贸易日趋全球化,中外人员往来交流日益频繁,各种涉外民商事纠纷层出不穷,需要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民商事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为了适应时代需要,我国于1991年通过《民事诉讼法》之后,分别于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2023年作了五次修正,对涉外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完善。总体而言,涉外民事诉讼制度建设历经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为涉外民事诉讼活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与保障。
涉外行政诉讼迈出新步伐。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面临涉外行政诉讼相对少见,但不等于不存在这种诉求。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时,为了满足可能面临的涉外行政诉讼,特意对涉外行政诉讼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制,为未来完善涉外行政诉讼制度建设预留了空间。
海事诉讼制度逐步健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发展成为世界最大的进出口贸易国和海洋经济大国。由于我国开展进出口货物贸易绝大多数都通过海上交通运输,各种海上案件频发,海上船舶碰撞、海洋船舶油污泄漏、海洋非法排放污水、海洋非法开发勘探、非法海洋捕捞等案件层出不穷,海事诉讼成为解决海事纠纷的重要途径。为了规范海事诉讼秩序,1999年我国通过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该法明确规定了有关管辖规则:海事请求保全措施包括船舶的扣押与拍卖、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海事担保;送达以及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审理共同海损案件、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审批程序;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等程序规则。这些特殊规则专门为海事诉讼定制,为人民法院适用特殊诉讼规则审理海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除了涉外四大诉讼法律的规制外,在涉外法律服务与争端解决机制建设方面,我国适应涉外法律服务的国际化需要,推进涉外争端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发展,发挥国际仲裁在涉外争端解决中的作用,促使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形成新的竞争格局,并且不断探索推进“互联网+”法律服务的涉外法律服务新模式,将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的发展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对接,逐步建立与完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为涉外法律服务迈上新台阶付出了艰巨的努力。
(七)涉外社会立法爬坡上坎
冷战结束以来,美西方国家承袭其在苏联东欧推行和平演变的衣钵,大肆在亚非拉反美国家培植代理人,策动“颜色革命”,制造社会动乱,破坏这些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稳定,危害甚烈。美西方国家策动“颜色革命”的惯常手法是假手非政府组织秘密策划,制造事端。有鉴于此,我国于2016年通过《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该法允许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该法明确要求,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该法具体规范了有关外国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登记和备案、活动规范、便利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明确了我国对外国非政府组织的管理规章制度,让各方有法可依,依法管理、依法活动。
40多年来,尽管涉外社会事务日趋繁复,但涉外社会立法显得比较单薄,现有法律开了一个好头,为今后不断完善涉外社会法律体系提供了一个重要参照。
(八)国际立法齐头并进
对内改革,对外开放,必须统筹国内大局和国际大局,统筹国内法制和涉外法治,在推进涉外国内立法中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截至2024年10月,我国几乎参加了所有政府间国际组织,承认各该国际组织章程和规则,参加了绝大多数现行有效的国际公约,与世界各国缔结了6937件各类双边条约,缔结了500件多边条约,构筑起极其庞大的国际法制网络体系。
积极参与国际法的创制和编纂。我国坚持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在国际法创制和编纂上全力以赴,积极倡议制定新的国际规则,提出各种国际规则议案,参与新国际公约的缔约谈判磋商,发挥负责任大国的建设性作用。一是在战争与和平方面,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我国数十年如一日参与审议了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所有关于战争与和平、武装冲突、维和等决议、声明、决定,并积极参与国际法委员会和各国际公约起草委员会,推动创制新的国际公约。二是在安全与稳定方面,我国积极参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活动,讨论审议各种预防有组织犯罪、禁毒、网络犯罪、反对恐怖主义战略、策略和方案,为全球治理提供国际法依据。三是在人权与发展方面,我国大力维护人权,参与联合国系统编纂人权公约的活动,在全球范围内推进人权事业。我国提出全球发展倡议,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推进国际发展法的建设,为促进世界发展与繁荣、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全球发展援助事业做出实质性贡献。四是在法治与善政方面,我国坚持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积极推动通过法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在与发展中国家缔结建交条约和发展援助协定时,我国本着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尽可能照顾发展中国家关切,从促进发展中国家民主建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教育科学文化发展等各领域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促进国际良法善治。
建设性参与区域法创制。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积极主导创建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机制、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在研究起草各该区域组织章程、协定、行动纲领、发展计划、指南等上发挥建设性作用,为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全,促进发展方面奠定关键性作用。
大规模缔结双边条约。改革开放前,我国就与周边国家缔结双边边界条约,之后的40多年来,我国政府与世界各国政府缔结的政治、外交、经济、贸易、投资、金融、农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旅游、执法、司法等各类双边合作条约具有总量大、涉及面广、条文规范化的特点,这些条约构成我国与世界各国深入合作的国际法基础,辅之以各种合作机制,形成庞大的国际法治合作体系。

03

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经验和启示

(一)坚持改革开放路线方针政策,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
在一个治理有序的国家,立法活动都是根据国家治理需要而展开,与该国所处的时代同进退。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无一不与改革开放的时代潮流同步。坚持改革开放路线方针政策,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是我们始终不渝的追求,也是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取得巨大成功的关键之所在。这条经验的成功之处在于:一是制定每一部涉外法律都以贯彻改革开放路线方针政策为指针,保证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方向不偏离正确轨道。二是制定每一部涉外法律都以改革开放的时代需要为依归,保证对外开放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只要对外开放有所需,立法工作就积极跟进,进行相应的立改废释,以服务改革开放为根本目标。三是制定每一部涉外法律都以改革开放为试金石。任何一部涉外法律出台之后,都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进行检验,如同出台新政策后先试点,再决定是否推广一样,新的涉外法律出台后如果发现不合适或与改革开放精神不一致,就会及时修改或废除或再立新法。新世纪之前制定的绝大多数涉外法律后来都反复做了多次修改,就是鲜明的例证。
(二)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动摇
改革开放是一场伟大的革命,也是一项开创性的伟大实践。但再怎么改革,国家的根本制度不能动摇,国家主权安全不能受侵犯,国家发展利益不能受侵害。所以,所有涉外法律的制定都始终坚持这个根本宗旨和目标不动摇。这是40多年来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始终坚持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重要经验之一。这启示我们,未来的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同样要坚定不移地借鉴这个宝贵经验。
(三)坚持与时俱进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40多年改革开放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不断探索中前行。每一个阶段都有每一个阶段的改革开放任务、目标和政策取向。这必然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制建设要与时俱进,及时调整各种经济社会关系。在1978年—1992年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放开沿海地区,建立经济特区,我国立法机关围绕授权沿海地区、经济特区开展对外开放进行立法,采取先破后立的举措,废除体制性制度性法制障碍,再立新法,使之适应对外开放的迫切需要。在1992年—2001年改革开放攻坚期,我国由计划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坚持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新定位,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集中解决与市场经济不协调的体制性制度性问题,理顺各方面关系,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在2001年—2012年改革开放高速发展期,面临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经济全球化的新局面,我国政府顺势鼓励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经贸合作和投资合作。在这种形势下,我国迫切需要在法制上与国际接轨,我国立法机关抓住一些关键环节和关键领域开展立法,加快立改废步伐,出台相关的涉外法律,为大规模对外开放新格局提供法制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朝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时代迈进。我国立法机关根据新时代的新需要,积极作为,统筹国内大局和国际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积极应对大国博弈、地缘政治、地区热点、国际危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四)坚持执政为民方针,贯彻人民至上理念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责为民所担,事为民所办,是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执政方针。为了贯彻党和国家执政为民方针,我国立法机关坚持人民至上方针,坚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在涉外法律体系建设中一以贯之。比如,为了保护海外中国法人、公民利益,保护中国公司、公民和项目安全,我国先后出台了若干涉外民商与涉外行政法律,缔结若干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逐步健全相对完整的海外利益保护体制机制,初步构建起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法规体系和政策体系。
(五)坚持独立自主和平外交路线不动摇
中国坚持独立自主和平外交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坚持与周边国家发展睦邻友好关系。我国在制定一系列涉外法律时坚定不移地贯彻这一路线。这个立法传统不仅是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宝贵经验,更是涉外法律体系建设不可逾越的红线。无论是宪法性涉外法律,还是涉外经济法律、涉外民商事法律、涉外刑事法律、涉外行政法律、涉外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涉外社会法律等均遵循这一做法。
(六)坚持改革开放与法治相统一,及时将改革开放成果上升为法律
在改革开放推进过程中,及时破除不适应改革开放需要的体制机制障碍,制定新法律,是我国将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相结合的基本策略和方法,也是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积累的宝贵经验之一。涉外经济体制机制改革涉及大量法律法规的立改废,而对外开放中的多数体制机制问题也与涉外法治紧密相关。因此,必须将改革开放与法治建设相结合,对不适应改革开放要求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予以改革或废止,使二者协同发力,实现改革发展稳定的有机统一,实现法律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七)坚持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维护国际法治不动摇
对外开放目的就是要学习吸收外国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借鉴汲取外国优秀法治文明,有效地与世界各国开展经济、贸易、科技、文化、教育等各领域交流合作。作为世界法律共同体的重要成员,我国法治建设不能因强调中国特色而游离于世界主流社会之外,必须与世界各国法治文明相互借鉴、相互衔接,方能在世界民族之林中生存和发展。涉外法律必须与世界法治文明相一致,否则,在适用中就容易与他国法律相冲突而寸步难行。所以,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积极借鉴、吸收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既符合我国国情,又符合世界法治文明的法律。

04

未来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展望

尽管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还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诸如海外利益保护、反外国干涉、反跨境腐败、法律域外适用、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国际发展援助、“一带一路”法治保障、跨境基础设施保护等涉外重要、新兴领域立法就存在许多空白,亟待填补。展望未来,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为目标,进一步加强涉外法律体系建设,促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相统一,促进发展和安全相统一,推动我国涉外法治迈向更高更远更好的新高度。
(一)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为目标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全面部署,强调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在这个关键时期,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加强涉外法治是法治建设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涉外立法就要贯彻落实这一精神,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一要加强涉外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涉外法治建设,适应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的需要。要探索建立党领导的、立法机关为主导、依宪治国为根本的涉外法律体系建设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加强涉外领域前瞻性立法研究,坚持守正创新,推动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工作现代化、国际化。二要密切关注涉外领域新问题,及时发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涉外法律问题,及时提出制定新涉外法律的议案,推动涉外新兴领域立法。三要及时将中国式现代化成果上升为法律,促使全国人民一体遵守,加以执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推进强国建设、中华民族复兴伟业的实现。
(二)以全面深化改革为指引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到本世纪中叶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蓝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了300多项全面深化改革任务。每一项改革任务都要求先立后破,即建立新的体制机制,打破原有的体制机制,其中许多改革任务涉及涉外领域,都需要涉外法律给予保障。未来,涉外立法就要围绕国家全面深化改革任务,逐项研究提出立法动议,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新法律,为改革保驾护航。
(三)以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指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一是加快扩大制度型开放立法步伐。要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要制定保障自主开放,有序扩大我国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等对外开放的法律、规制。
二是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全球化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提供更多全球化公共产品。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合规机制,优化开放合作环境。
三是健全外贸规则。强化贸易政策和财税、金融、产业政策协同,打造贸易强国制度支撑和政策支持体系,加快内外贸一体化改革,积极应对贸易数字化、绿色化趋势。推进通关、税务、外汇监管创新,营造有利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制度环境。创新发展数字贸易,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健全贸易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出口管制体系和贸易救济制度。
四是健全涉外投资立法。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深化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国民待遇,支持参与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协作。完善境外人员入境居住、医疗、支付等生活便利制度。完善促进和保障对外投资体制机制,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
五是强化涉外服务贸易立法。创新提升服务贸易,全面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加快推进离岸贸易发展,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建立健全跨境金融服务体系,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
六是完善“一带一路”立法。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加强绿色发展、数字经济、人工智能、能源、税收、金融、减灾等领域的多边合作平台建设。完善陆海天网一体化布局,构建“一带一路”立体互联互通网络。
七是强化国家和地方协同立法。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巩固东部沿海地区开放先导地位,提高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开放水平,加快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全面开放格局。发挥“一国两制”制度优势,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地位,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强化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四)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为要义
要根据百年变局的大势,从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高度出发,谋划新一轮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为要义的涉外法治建设。
第一,进一步健全维护国家主权的法律体系。重点从补短板、堵漏洞的角度出发,制定新法律,修订原有法律。一是要围绕反“台独”主题,从法律上堵死“台独”势力勾结国外反华势力操弄分裂国家主权的空间。二是针对新疆“三股势力”、西藏达赖集团、香港分裂势力依靠国外反华势力,猖狂从事分裂国家的活动,强化打击外国势力资助、支持新疆“三股势力”、西藏达赖集团、香港分裂势力的国家立法,釜底抽薪,切断其资金来源。制定反极端主义法律,防止极端宗教团体打着维护宗教教义旗号从事极端主义活动,危害国家安全。三是围绕南海主权问题,加紧制定维护南海诸岛主权及其划界法律,维护我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权利。进一步完善我国海洋立法,补齐南海诸岛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划界法律依据,健全维护海洋权益机制,完善公海开发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第二,进一步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未来要完成涉外国家安全领域的立法任务是比较艰巨的。一是制定涉外国家安全法律,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二是推动与周边国家缔结区域和双边安全执法条约,建立健全周边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三是进一步健全海外利益法律体系构建,强化海外利益和投资风险预警、防控、保护体制机制。四是进一步推动与更多的国家缔结国际警务执法、反恐怖主义、禁毒、打击国际网络犯罪、跨境腐败、国际洗钱等协定,深化安全领域国际执法合作。五是进一步推动对外关系法治化进程,善用国际法自卫权、自保权,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六是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
(五)以维护海外利益为重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把维护海外利益提高到战略地位,持续不断采取一系列政策方针和战略策略强化海外利益保护,为建构我国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奠定了实践基础。未来,在维护海外利益法律体系建设方面,需要着力健全的方面很多。从宏观角度来讲,要从三个大维度加以落实:
第一,健全维护国家海外利益法律规制。对任何国家来讲,国家政治利益、外交利益、经济利益、地缘政治利益、周边安全利益、全球战略利益等是多层次多维度的。只要这些利益与国家具有连结因素,就成为国家必须保护的对象。国家海外利益同样也是多层次的,需要采取立法、行政、司法、外交、军事、经济等手段和政策工具保护国家海外利益。未来,在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加强国家海外利益保护法律规制,要把海外利益保护的基本法和各专门法制定好,形成一个制度健全、规则完备的海外利益保护体系。
第二,健全维护企业海外利益的法律规制。随着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经商、贸易规模的加大,我国海外经济利益越来越大,海外中国经济格局已经形成,迫切需要我国法律予以保护。一是需要加强对我国海外企业投资外国基础设施项目、承包工程项目、援外项目、投资金融市场、外国土地、矿山收购、资源开发等管理和规制,尤其要将与之相关的财务、税收、审计、安全风险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规则规制予以法治化规范化。一方面,保护我国海外企业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督促我国海外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依法纳税。二是需要加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经商纠纷争端解决机制建设,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商事仲裁等规则建设,尤其是厘清司法对国际商事仲裁的介入限度。三是需要加强对我国海外企业风险管理的规则规制,促使我国海外企业依法建章立制,强化自我安全风险管理,预防和控制政治骚乱、社会动乱、冲突、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活动带来的安全风险,严禁海外企业非法卷入当地政治斗争,贿赂外国官员。
第三,维护海外中国公民利益。我国是人口大国,每年出境游客数以千万计,出国学习、工作、考察、访问、经贸等人数众多,游客在境外经常面临各种各样刑事犯罪、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遭遇恐怖袭击、人身伤害、财产侵害等严重威胁,由于我国警察执法和应急管理力量在缺乏国际合作的情况下无法有效保护我国海外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我国必须进一步加强国际警务执法、应急管理合作法治建设。一方面,要加快制定国际警务执法条例、应急管理国际合作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外交与领事保护协助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军事保护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与外国大规模缔结双边警务执法合作协定,为我国海外公民提供合法保护的渠道和手段。
(六)以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为导向
中国作为世界大国,是世界和平捍卫者,世界经济建设者,国际秩序维护者,肩负着维护世界和平安全的神圣职责。在涉外法治建设上,我国要坚决贯彻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方针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以法治为手段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为此,未来我国涉外立法要重点围绕如下方面加强建设:
第一,在多边外交领域,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发挥大国外交优势,积极倡导、引领新时代国际法的编纂和发展,尤其要在应对气候变化、海洋环境保护、国际经济危机、国际金融危机、全球粮食安全、网络安全、数字经济安全、人工智能安全、全球基础设施安全、外太空安全、极地开发、国际公共卫生安全等关乎人类共同利益各领域开展国际法创制,③积极推动国际社会构建新时代安全与发展国际法。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应更加注重与国际规则接轨,推动全球治理参与。深化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制度创新,提升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法律话语权。
第二,在双边外交领域,要贯彻新和平观、新发展观、新合作观、新安全观,加强新领域缔约谈判磋商,将双边各领域各方面关系纳入条约范围内加以规制,促使中国法律体系与国际法律体系对接与融合,使国家关系建立在国际条约基础上,依规依约维持和促进国家关系的向前发展。
第三,在发展中国家外交领域,要发挥世界经济大国和政治大国的势能,根据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以促进国际法治为导向,以良法促进国际善治为追求,在强化我国法治建设的同时,通过发展援助、法治培训合作的方式,帮助发展中国家健全和完善法治建设,积极推动发展中国家朝着良法善治的方向迈进。
第四,在大国外交领域,要加快制定对外关系法实施细则,补充各领域规章、制度、规则,鼓励、督促中央机关各部门善于运用涉外法治和国际法开展大国间合作、竞争和博弈,为维护我国国家和人民利益,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和复兴伟业,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发挥涉外法治固本培基、利长远的功用。

05

结语

改革开放四十余载,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走过了波澜壮阔的历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我国已构建起一个以宪法为核心,涵盖宪法性法律、对外关系法、涉外经济法、涉外行政法、涉外刑事法、涉外诉讼法、涉外社会法及国际立法等多个层面,门类相对齐全、结构日趋合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涉外法律体系,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障我国的对外开放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根基。这一历程深刻表明,推进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必须服务国家改革开放大局;必须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必须立足国情并借鉴国际经验;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改革与法治协同发展。这些经验是未来工作的重要遵循。
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时期。面对新形势,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应在以下方面着力:一是坚持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为根本目标,确保立法与改革同步,及时将改革成果法治化,为现代化进程提供有力支撑。二是坚持以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为导向,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快知识产权、数字经济、金融开放等重点领域立法,优化营商环境,并完善“一带一路”、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等相关法治保障。三是坚持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为要义,补齐反干涉、网络安全、海外利益保护等领域的法律短板,构建系统高效的涉外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四是坚持以服务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为支撑,通过立法支持元首外交和全方位外交布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我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五是坚持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加强法律域外适用研究,促进国内法与国际法衔接,培养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强化理论与实务支撑。
新征程上,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外交思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定推进涉外法律体系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以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新贡献。


   通知公告

  • 暂无相关记录!
【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