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ehavioral Law Society Development Network

中国行为法学会事业发展网
  • 中国行为法学会第六届四次理事会在京召开
  • 沉痛悼念马宝善同志
  • 中国行为法学会医疗健康法治研究专业委员会战略合作研讨会在京召开
  • 学会动态 | 第二届“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国际法治论坛在云南警官学院举行
  • [完整版|图文]《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2)》隆重发布
  • 《企业商事刑事风险防范指引丛书》 启动交流会在京召开
  • 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暨第七届现代侦查技战法论坛在浙江绍兴召开
  •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长沙举行
  • 为人民抒怀、为时代放歌 《人民就是江山》——大型公益原创歌曲交响 音乐会在京举办

   时政要闻

法治研究 | 周晓晨:《民法典》第1177条(自助行为)评注

来源:法治视野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5-11-25 10:33:11 | 453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体系定位
本条处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章“一般规定”中,与位于本条之前的第1173条至第1176条均属减轻责任或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事由。
即使是在《民法典》实施以后的司法实践中,“自助行为”一词也经常被误用。在第1177条已经对自助行为规则做了明确规定的背景下,理论界与实务界在使用“自助行为”一词时,应将其严格限定在第1177条意义上的狭义自助行为。不过,不符合第1177条构成要件的行为,虽不构成适法自助行为,但未必就不合法,就此,仍应考察其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其他制度的要件。
正当防卫与自助行为易发生混淆。两者的根本区别主要有三点:第一,是否应寻求公力救济的要求不同。正当防卫之后无需再寻求公力救济,而实施自助行为通常须事后寻求公力救济。第二,保护的合法权益不同。正当防卫保护的主要是绝对权,但自助行为保护的主要是请求权。第三,针对的侵害形态不同。“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侵害,而自助行为针对的是已经发生的侵害行为,具有一定的事后性。”物权法理论中的占有取回权的行使,本质上仍为正当防卫而非自助行为,因为占有取回权要求占有人就地取回动产或即时取回不动产,此时积极的侵害行为并未完全结束。
自助行为与留置权的行使也易混淆,尤其是在债权人为了保障债权而扣留他人动产的场合。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性质不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而自助行为是紧急情况下无法寻求公力救济时的临时性措施。第二,占有他人动产的方式和时间不同。留置权的产生条件之一是债权人此前“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民法典》第447条第1款),债权人“不得以侵权的方式取得占有”。与之不同的是,自助行为实施之前行为人通常并未占有义务人的财产,自助行为往往表现为积极地通过强力方式获得对义务人财产的占有,因此,自助行为人对义务人财产的占有的取得过程,通常在形式上表现为侵权行为。第三,有无牵连关系的要求不同。《民法典》第448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与之不同,自助行为制度并无这一要求,并且,实践中自助行为人扣留的财产与保障的权益之间经常不具有牵连关系。第四,法律效果不同。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既具有留置他人动产的效力,也具有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的效力。而本条针对自助行为所规定的法律效果仅是作为免责事由,故行为人对扣留的他人动产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02

构成要件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本条第1款主文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这其中包含了适法自助行为成立的三个构成要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第一个构成要件。
(一)“合法权益”
1.合法权益的范围与类型
我国通说认为,当事人通过实施自助行为保护的合法权益仅限于依法可以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主要是债权性的给付请求权,不限于金钱之债。基于支配权(例如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被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也包括在内。不能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如“夫妻同居之请求权,或因劳务契约要求给付劳务之请求权,已罹时效之请求权”,不能通过自助行为加以保护。
我国通说将“权益”限于请求权的观点系受比较法学说影响。从文义来看,《德国民法典》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关于自助行为的一般规定中明确使用了“请求权”这一表述。然而,即使是在我国台湾地区,对自助行为制度所保护的对象,也存在不同认识。例如,有学者认为,尽管从台湾地区“民法”第151条但书来看,保护对象“似限于请求权,实则一切之权利皆属之”。相比之下,《民法典》第1177条并未使用“请求权”而是使用“权益”一词,显然“权益”较“请求权”的范围更广。在文义存在明显差异的前提下,不应直接照搬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解释结论,不应将我国自助行为制度保护的对象限于请求权。
因形成权和抗辩权系经由权利人的行使而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不存在经由自助行为加以保障的现实需要,故不包含在本条的“权益”范围内;除请求权外,本条所针对的“权益”还应包括支配权(如人身权、物权)。理由在于,自助行为制度的宗旨在于允许紧急情况下的当事人依靠私力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某些情形下,仅通过诸如扣留财产等方式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或防止义务人逃逸,从而为请求权的实现提供保障,仍然无法使作为原权利的支配权得到充分的保护。对正在遭受侵害的支配权,可通过正当防卫加以保护;对支配权遭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通过自助行为加以保护。但是,在支配权尚未受到实际侵害但有被侵害的现实危险,且一旦实际受到侵害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场合,由于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权利人无法通过正当防卫保护自己的权利;若仅允许权利人通过扣留财物等自助行为督促义务人履行消除危险的义务,对于支配权的救济也可能无济于事,因为支配权一旦遭受实际损害就可能是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在他人违法建筑致使权利人的消防通道被堵塞或受阻碍的场合,在请求他人拆除违法建筑无果时,权利人的生命权等权利可能随时遭受火灾的侵袭。在这种场合,仅通过扣留财物等自助行为督促相对人将来履行消除危险的义务,并不能有效地保护支配权,故应允许权利人实施自助行为对他人已经建成的违章建筑自行拆除。此时,将权利人实施自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解释为支配权而非请求权,在逻辑上更为通顺。
不合法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例如,小偷对赃物没有合法权益,面对失主的追索,不可实施自助行为;赌徒对赌债也没有合法权益,不能实施自助。不过,小偷对于赃物并非一定没有合法权益,因为小偷虽属无权占有,但占有利益仍受保护。若其占有的赃物被失主之外的人侵夺,小偷依据《民法典》第462条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在同时具备本条所规定的其他要件的情况下,也有权实施自助行为以保护占有利益。
2.享有合法权益的主体
第1177条第1款前段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段规定“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等合理措施”。“受害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人,不但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其他民事主体,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受害人通常是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实施自助行为。例如,企业法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指派工作人员实施自助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护自己村集体的合法权益,亦可组织村民实施自助行为。
有疑问的是,可否为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实施自助行为?我国通说认为,自助行为旨在保护自己的权益,而非他人权益。“此点与正当防卫得为防卫他人之权利,紧急避难得因避免他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者财产之急迫危险而为之者,不同。”然而,为何不得为保护他人合法权益而实施自助行为?多数学者对此未作解释。有人认为,这“对于社会秩序之维持实为不利”。也有人认为,“依循私法自治理念及其逻辑,涉及他人权益是否采取自助行为,理应由该‘他人’决定,第三人不宜妄加干涉。”以上理由均需斟酌。自助行为制度的宗旨在于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为紧迫情形下的受害人提供救济途径。在尊重他人意志的前提下,为保护他人合法权益而实施自助行为,并无加以禁止的坚实理由。不应仅因“自助行为”一词中的“自”或条文中的“自己”而将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自助行为排除在外。“在权利人同意或授权的场合下,有可能由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帮助其实施自助行为。”在不违反权利人可推知的意思的场合,同样如此。在见义勇为的场合,为保护他人合法权益而实施自助行为,若同时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不但不会僭越他人的权利界限、对社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反而可能符合他人的意愿、有助于弘扬正气。最高人民法院第142号指导案例即是适例。该案中,老人郭某在小区撞伤儿童后企图离开,被小区业主孙女士阻拦后倒地猝死。阻拦人孙女士的行为不构成为他人利益的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其行为是见义勇为,构成无因管理。但无因管理制度规范的是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就侵权责任而言,其仅能针对管理人对本人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产生免责效果,不能针对管理人对其他人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产生免责效果。若因保护的权益非行为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排除自助行为的适用,该案中孙女士阻拦老人的行为无法仅通过无因管理或见义勇为制度(《民法典》第183条)而免责。从鼓励公众见义勇为、互帮互助的角度出发,应当承认自助行为制度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包括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过,因第1177条使用的表述是“自己合法权益”,故在解释论上,需要扩张文义范围,将此处的“自己”的文义范围扩张至受害人本人以外的“其他可视同本人者”,既包括“法定代理人或其委任代理人、失踪人之财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破产管理人”,也包括无因管理人。

   通知公告

  • 暂无相关记录!
【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