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南省民事检察研究基地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文章导读
摘要:
《民法典》第1177条将自助行为规定为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自助行为可分为“适法自助行为”与“不适法自助行为”;不适法自助行为又可分为“假想自助”“过当自助”与“超期自助”。民事主体通过实施自助行为以保护的合法权益不限于请求权,还包括支配权。除受害人本人可实施自助行为外,基于某种制度可以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他人也可实施自助行为,如无因管理人。“国家机关”包括纠纷的终局处理机关与中间处理机关。“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最常见的情形是债权人将来无法或者难以找到债务人;在个案中,对于债权人将来找到债务人的难度大小,可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亲疏程度、是否存在即时结清的合同关系等情形加以认定。“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并非适法自助行为的成立要件,而是自助行为持续适法的要件。实施自助行为后权益即刻得以实现或者实施一时性自助行为的场合,行为人事后无需请求国家机关处理。第2款并非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规范,过当自助场合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应为第1165条第1款;超期自助和假想自助的行为人也依第1165条第1款承担侵权责任。
· 目录:
01
规范概述

02
构成要件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03
构成要件二:紧迫性
04
构成要件三:自助行为符合必要限度
05
第1款但书:“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06
法律效果
07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