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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

来源:《法学研究》2026年第3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5-26 16:05:18 | 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



马怀德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摘  要]

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内涵上,建构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要求确立中国行政法学知识的自主性,提升中国行政法学知识的体系性,体现中国行政法学知识的时代性。在方法上,应当创新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时代化表达,立足中国公共行政和行政法治的独特实践开展研究,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同时合理借鉴国外行政法学有益成果。在路径上,应当以完善学科体系为引领,促进学术体系的完善和话语体系的发展;以完善学术体系为基础,持续推动学科体系的创新和话语体系的迭代;以完善话语体系为动力,更好体现和展示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的建设成果。

[关键词]

自主知识体系;行政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调研时明确提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202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十五五”规划纲要》也提出了“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要求。作为法学重要二级学科的行政法学,其知识体系涉及法治政府建设各个方面,关乎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形成完备的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才能科学认识和理解庞大的行政法规范群,有效指引行政法制度的体系构建,系统回应行政实践对行政法提出的各类问题。

改革开放至今,中国行政法学取得长足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初步形成,学界对此已有总结和讨论。围绕行政法学理论支点和行政法法典化的讨论,亦对行政法学知识的体系化塑造具有重要贡献。近年来,部分研究成果围绕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方向及成就进行了讨论,部分研究则对其中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论述,但总体而言,已有成果对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本体论和方法论的关注仍显不足,还缺乏系统、全面的思考。基于此,本文将结合法学知识生产的规律,讨论建构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内涵、方法和路径等问题。


一、建构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内涵

建构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一项重要的系统性学术工程,其目标和内涵可以分解为三个方面,即确立中国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提升中国行政法学知识的体系性、体现中国行政法学知识的时代性。

(一)确立中国行政法学知识的自主性

“自主性”概念往往与“特殊性”紧密相连。但是,强调自主性并非要简单涤除不属于本土的一切因素,而是强调在知识生产、应用、评价的全过程中强化主体意识,这具体又可从三个方面把握。

一是知识生产的本土性,即基于本土化的问题和分析工具,自我主导知识生产和发展的方向,“不依赖外来理论、观念与言说方式的指引就能思考自己的问题、阐述自己的实践、构建自己的话语体系”。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法学在本质上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是对在地化的社会生活和交往规则的抽象发展,通常受到特定地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情感等因素的影响。受特定历史条件制约,中国法学在发展初期较为依赖外部知识的输入,部分领域的法律制度呈现较强的移植色彩。就行政法而言,苏联行政法构成中国行政法初创时期的重要知识源头。由于其诞生于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背景下,与改革开放后的政策方针不能充分契合,学界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逐渐停止了对苏联行政法的引进,并将探究眼光转向英、美、法、德、日等国的行政法理论和制度。尽管这种博采众长的知识生产方式有助于在短时间内迅速构筑一套相对完整的理论与制度体系,但外来行政法知识在很大程度上是外部经验和问题的抽象反映,其分析框架与理论体系并不能够完全契合中国实际情况,对中国法治实践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复杂性缺乏有效理论预设,难以与中国的历史文化土壤深度融合。例如,面对实践中出现的“选择性执法”“以罚代刑”“信访不信法”“程序空转”“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现象和问题,任何外来的理论和制度都难以给出圆融的应对方案。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意味着在知识生产中要更加重视中国本土问题和本土实践。“一个时代的迫切问题,有着和任何在内容上有根据的因而也是合理的问题共同的命运: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面对鲜活的本土问题,我们应以高度严谨的学术思维,从中国公共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经验中抽象出具有充分解释力的概念、理论和方法,提升知识生产的自主性。

二是知识内容的原创性。所谓原创,可以理解为相关知识在已有的知识体系中属于首次提出,在学术或知识生产上具有创造性,其本质是一种知识创新要求。原创性是在知识生产取得相当程度的自主性之后的自然结果。只有通过不断创新,才能够更好回应具有本土性、时代性的问题和挑战,为知识体系注入新的内容和活力;同时,只有更多关注本土材料和问题,才能形成更高质量的原创性成果,形成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和方法。这要求中国学者超越简单的继受和移植范式,将研究重点放置在中国社会内在的规律、逻辑和经验上,并以学术性话语对其进行学理化提炼,形成高质量的创新理论。例如,对于中国行政机关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承担的独特职能,外来知识就难以给出适当的分析框架。只有真正立足于这些本土化的实践,才能发掘创造出“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等概念和命题,实现理论上的创新。当然,外来知识对中国本土问题亦可能有足够的观照,甚至会将中国问题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但其所使用的理论资源和分析框架多是基于外来经验的旧范式,在分析中国本土问题时难免出现“削足适履”的情况。例如,海外的中国史研究一直较为兴盛,但大量研究成果都难以跳出“西方中心主义”的窠臼,这在很大程度遮蔽了研究者客观观察中国问题的视线,也影响到史学理论和方法论的创新发展。

三是知识评价的主体性,即不再以与外来知识的契合度作为衡量判断理论研究和实践状况的主要标尺,而是以相关理论和制度是否有力解释了中国现象、是否真正解决了中国问题作为衡量评价标准。比较法研究是中国法学研究所依托的重要方法。在20世纪末,大量比较法研究成果在简单介绍域外法律规定后,径直得出应参照域外经验完善本国制度的结论,呈现出“单纯文本规则比较”和“全盘接收式移植”的特点,对中国行政法问题的分析和应对,也常将域外是否有相应法律制度、相关制度如何设计作为重要标准。这种评价方式实际上是后发现代化国家在法学知识积累相对欠缺的时期,以较早实现了现代化的“他者”作为参照系的自然表现。比较法在这一过程中也常常被作为“真理的学校”和“解决问题的仓库”,其主要功能体现为“提供更好的解决办法”。这种以西方现代性和现代化理论为依凭的“现代化范式”,往往展示的是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未能为评价和指引中国法治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时至今日,中国行政法学已经在问题意识上具备了充分的自主性,在概念、理论、方法上具备了相当程度的积累,具有了自立自信的基础。世界上不存在定于一尊的法治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道路。对法学知识的评价应更多关注知识本身的科学性、真理性,关注其是否准确发现并有效解决了中国乃至世界所面临的真实问题,是否抓住了核心矛盾以推动事物发展。这种价值上的主体性亦是坚定法治自信的内在要求。坚定法治自信是实际的、具体的、实事求是的,它要求对中国的法治道路、法治体系、法治模式具有发自内心的认同并着力推动其完善发展。我们并非仅因为法学知识是“本土的”而自信,而是因为这些本土化的法学知识是科学的,能够正确反映中国法治建设的规律、指导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而自信。

强调自主性、主体性和原创性并非排斥所有的外来智识资源,而是要求在知识的生产和运用上跳出西方中心主义的范式,回归本土问题和实践,要求超越“外来—本土”的二元对立视角,以更加广阔的世界性视野来完成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一方面,外来智识资源具有与中国法学知识体系融合发展的可能性,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不能完全割断中国知识体系与外来知识之间的联系。既要反对以外来知识作为唯一正解的知识生产和评价方式,也要在充分甄别的基础上借鉴有益的外来学术资源。另一方面,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应当具有更为广阔的胸怀,立足本土问题意识但不局限于本土,避免陷入知识生产的“自我边缘化”。有研究者指出,法学研究中的“中国特色”,是指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在具体内容上因其由中国学者基于中国经验创造而表现出的“独特性”,而非理论效域上的“特殊性”。应当将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置于世界法治文明发展的整体性框架中,促进中国与世界的联通和对话,化“外来—本土”的二元对立为“中国—世界”的多元融通。

(二)提升中国行政法学知识的体系性

建构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还要求实现知识的体系化建构。体系化有利于知识的生产传递和发展应用,同时也能在体系性结构中实现对知识本身的检验和纯化。在这个意义上,体系性成为科学性的重要特征。正如黑格尔曾经指出的,“关于理念或绝对的科学,本质上应是一个体系,因为真理作为具体的,它必定是在自身中展开其自身,而且必定是联系在一起和保持在一起的统一体”。

法学以其系统性观念追求统一性和秩序性的目标,此体系性是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属性和内在要求。具体而言,法学知识的体系性要求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结构上的整全性,即完整地涵括了足以支撑整个知识体系的概念、术语、观点、命题、原理、理论、学说、方法等要素,可以充分体现知识体系在各层次上的功效。二是内容上的完备性,即相关知识对所涉问题有全方位覆盖,对各具体问题有足够精细的研究,在内容上不存在明显的空白、盲区和短板。三是逻辑上的严密性,即各要素、各部分内容之间能够做到有序衔接,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清晰排布,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这种逻辑联系有利于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的顺利进行,从而强化各部分内容之间的可解释性与可理解性,提升知识应用效率,减少应用负担。当然法学知识的体系化应是一种动态的体系化,即体系大厦能够不断容纳既有体系之外的新知识,并为其寻找适当的存身之所。

经过多年发展,中国行政法学已初步形成较为融贯的知识体系。一些基础性概念和命题,如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等构成了知识体系的基石;一些基础性理论和原理,如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行为理论等,发挥着统率整个行政法理论体系的作用,并有效地发挥着促进理论与实践融通的功能。例如,行政法高度重视行政行为形式。如果某类措施被归类为特定行政行为,那么由其性质决定的程序法与实体法后果自然清晰。若分类不确定,行政行为的形式化体系也使得将其与相近行为类型及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成为可能,从而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在行政法基本原理的统摄下,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监督救济为三大支柱的行政法学总论部分,形成了对行政权“授予—运行—制约”的全过程规范,促进了行政法总论的逻辑化体系性建构。

与建构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要求相比,当前行政法学知识的体系化程度仍显不足。具体而言,一是在概念方面,对支撑行政法知识体系建构的基本概念提炼不够,原创性、标识性概念不足;一些基础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还不十分清晰,如“行政行为”这一作为体系建构基点的概念就长时间存在内涵和外延上的争论,且一直未能形成通说,其与相关概念如“行政决定”“行政处理”等的关系亦存在争议。二是在基础理论上,尚缺乏足够明确和具有生命力的“元问题”作为理论指向,为整个行政法学体系提供价值指引,也即中国行政法学尚缺乏足够深入的本体论认识。在行政行为理论难以全面回应行政法实践的情况下,学界对于是否应当以法律关系论取代行政行为论作为行政法学理论基点亦有不同认识。三是在理论结构上,传统的行政主体论、行政行为论、行政监督救济论“三分法”体系无法很好安放行政规制等其他维度的理论范畴,既有的行政行为形式在面临新的治理工具时也存在着容纳性难题。四是在行政法总论和各论的关系上,总论侧重于体系化建构而各论侧重于实现具体领域的政策目标,如何强化二者的关联互动,尤其是促进各论反哺于总论,以及如何在总论体系下发现并容纳各论的特殊法问题,仍是需要付出较多努力来探索的问题。此类问题是行政法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关切,解决这类问题构成中国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化建构的方向。

法典化是提升中国行政法学知识体系性的重要契机。作为典型的实践型学科,行政法学知识体系植根于法治实践之中,与法规范紧密相连。以体系化为目标的法典化运动构成提升知识系统体系化程度的重要路径。我国民法典确立的七编制体系,是基于实践和时代要求而对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体系的发展,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搭建了四梁八柱。中国行政法学界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尝试通过编纂行政法通则或行政法大纲的方式来推动行政法的体系化,未能成功。此后“改批发为零售”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救济三法”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为三法”,在各自调整范围内较好发挥了规则整合和价值塑造的体系化功能。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后,中国行政法学界重新提出吸收民法典编纂的成功经验,编纂行政法总则或基本行政法典等主张。这一任务将在很大程度上继续检验并提升中国行政法学知识的体系化程度。学界围绕行政基本法典的立法路径、体例结构、章节排布的讨论,重新反思和整合了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推动了基本共识的形成,强化了行政法知识的体系性构造。未来仍需要依托系统化的学术工程和行政法法典化的实践,进一步提升中国行政法知识的体系化程度。

(三)体现中国行政法学知识的时代性

“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的精神上的精华。”法学知识也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任何法学知识都是特定时代价值和经验的抽象提取,并回应和作用于该时代的社会生活实践。即便被认定为最具稳定性和延续性的民法典,其价值理念也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化。例如,支撑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近代民法典的理性主义哲学思想就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后续发展中注入了大量的人文主义精神。就行政法学而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的每个阶段,行政法学都具有不同的时代使命和任务。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必须体现其鲜明的时代性,说明当下中国改革发展所处的时代方位,回应国家治理中的时代之问。

行政法学知识的时代性,主要体现在其能够回应公共行政和行政法在不同时代的变化,展现出价值追求和理论内核上的更新。19世纪,在立基于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法治国理念影响下,警察行政等秩序行政是公共行政的主要表现形态。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所关注的主要命题是如何有效限制和约束行政权,给予个人最大化的自由。至20世纪,国家需更加积极地承担对人民的生存照顾职责,这催生了福利行政、给付行政等新的行政形态。行政法学的关切随之转移至给付行政法的建构,讨论给付行政的兴起对行政法疆域、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总论与分论带来的影响。此后,随着行政任务的复杂化和行政样态的多元化,国家与社会合作、公共任务民营化等实践,又催生了担保行政和担保行政法的兴起。进入21世纪后,社会客观条件的发展变化不断为行政法学注入新的活力。例如,“风险社会”理论和风险治理的实践催生了“风险行政法”相关理论,促使行政法学直面风险的不确定性、主观性、全球性等问题;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则促使学界提出了“数字行政法”的命题,以更好解决数字化行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从现阶段的发展情况来看,诸如风险行政法和数字行政法的讨论,虽暂时不构成对传统行政法学的颠覆性重构,却需要在传统行政法的理论延长线上构建新的诠释体系。

明确中国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时代方位,需把握两个方面的特殊性。第一,中国行政法学呈现“历时性问题的共时性解决”特征。在欧陆国家,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担保行政、风险行政等,属于纵向历史进程中的多个发展阶段。新的价值理念和理论方法,往往是在上一阶段知识体系建构完成后的反思和迭代,由此保证了纵向上理论脉络的延续性和横向上问题域的集中性。“从已经实现现代化国家的发展历程看,像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呈现出来的主要是自下而上社会演进模式,即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一二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内生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中国法治建设的独特道路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这些分处多个阶段的任务可能在同一时空场域中出现,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建构需要同时回应秩序行政、给付行政、担保行政以及新兴的风险行政、数字行政提出的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知识体系的复杂性。中国行政法学需要既“破”又“立”地完成对旧知识体系的解构和新知识体系的建构工作。

第二,相较于西方国家,中国的公共行政与国家治理任务的联系更为紧密,政府治理构成国家治理最重要的领域之一。根据国家在各个历史阶段面临的改革发展任务和彼时的社会主要矛盾,政府治理体系不断调整革新,行政法的理论与制度也在不断充实和发展。例如,正是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催生了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正是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目标,推动了行政许可法的制定。这充分体现了重大改革举措与法律制度建设的辩证关系。再如,“社会转型期”曾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理论背景,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频繁发生的征地拆迁争议、违法建设问题、城管执法问题,乃至所衍生出的“信访不信法”等现象,一度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热点和重点。这充分体现出行政法学研究的时代特征。解决这些时代性问题所形成的行政法经验和知识,既适应了彼时需要,也拓展了行政法的知识领域。总体而言,改革开放以来,丰富的治理实践和创新为行政法学研究提供了经验素材,拓展着行政法学的研究领域。充分总结国家治理创新的经验,特别是政府治理法治化的经验,是中国行政法学的重要历史使命。


二、建构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方法

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依托多重知识源流的支撑。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指导下,当代行政法治实践构成了中国行政法学知识的主体与本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构成了行政法知识的根脉与底蕴,有益域外法治经验提供了必要的借鉴与参照。建构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须充分重视这些知识源流,不断创新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时代化表达,立足中国当代行政法治实践开展研究,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同时,合理借鉴国外行政法学有益成果,促进多元知识源流的贯通。

(一)创新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时代化表达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也是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本质要求。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研究法和法现象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使人们能够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出发,探寻法的本质特征、发展规律、价值功能等重要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构成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底色,确立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精神与风格。建构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运用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关于国家、社会、人民、法律、公平、正义等一系列分析框架,审视中国的公共行政和行政法治实践,就行政权力的本质属性及其监督制约、行政行为规范、行政争议解决等现实问题,作出科学分析。

在研究和阐释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的法学理论时,要避免庸俗化教条化的简单复述和生硬的概念移植。学界研究指出,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一个阶段内,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著述的习惯性、依赖性引用和阐述,曾经是法学研究的主要范式之一。这种研究范式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着借助政治话语塑造法学学科独立性和正当性的价值,但教条化复述和依赖性引用导致了思想价值和学术深度的匮乏。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阐释决不能停留在教条化的复述上,应当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具体国情实际和行政法治实践紧密结合,顺应经济全球化、数字化的时代潮流,回应新的技术、新的社会交互方式对行政法治建设提出的要求,并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创新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时代化表达。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是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指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围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这一重大课题,对法治政府的定位、内涵、要求等进行了深刻论述,提出了一系列事关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命题和判断,形成了一套内涵科学、逻辑严密、思想创新的法治政府理论。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政府理论深刻回答了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时代目标、价值立场、重点任务、建设路径和未来方向等重大问题,是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指引。

在法治政府建设的意义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这一命题。该命题在锚定行政法的功能和定位方面具有深刻理论价值。之所以将法治政府建设定位为“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因为在当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各级政府承担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大量职能,是实施法律法规最为重要的主体,也是人民群众感知公平正义最直接和最主要的窗口。同时,基于政府治理体系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法治政府建设对于其他领域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法治政府建设中形成的注重权力行使依据、重视权力制约与监督、重视程序合法性等要求,可以成为各领域的共同治理准则,法治政府建设的成熟经验可以带动各领域法治水平提升,从而更好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在行政执法方面,基于“行政执法工作......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判断,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命题。这一命题对妥善处理行政执法中可能存在的价值冲突,塑造规范行政执法的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行政执法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选择性执法”“执法不作为”“重实体轻程序”“机械化执法”“暴力执法”“小过重罚”等现象和问题,既影响到执法预期,也削弱了法治权威。行政执法亟需在力度与温度、刚性与柔性、权力行使与权利保障、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寻求动态平衡,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要求分别代表四个向度的价值,四者既各有侧重,又有机统一,既强调以严格执行法律为基准,也要求执法者摆脱机械执法,提升裁量合理性,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尤其是其中的法治政府理论,基于国家治理的实践和国情、社情、民情,具有高度的理论指引力和实践适配性。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要做好学理化阐释与学术性表达,从学术基础、实践导向、国际视野、历史维度等方面,系统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法理、哲理;要深入分析相关概念和理论的内涵,厘清其底层逻辑,梳理其发展演进趋势,揭示相关命题的定位与价值,凸显主旨、观照全局,与既有的行政法知识体系进行有机融合,最终形成体系化的、具有原创性的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二)加强对当代公共行政和法治建设实践的理论化提炼

法学知识既来源于实践,又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同时也将在验证过程中发挥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推动认识与实践循环往复发展。中国行政法学过往的发展已经充分展现了认识与实践的辩证关系。例如,中国城市化进程的迅速推进客观上催生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但改革偏差和实践乱象促使学界开始反思和讨论执法权集中的限度、执法权的横向集中与纵向配置等问题,一时出现了行政法学术研究的“城管热”。针对城管执法研究形成的经验和知识,又进一步催生了新一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再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高度重视政府职责的明确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的要求。在这一命题的指导下,各级政府探索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等制度,理论界基于这些制度,强化了清单式管理的理论构造,进一步塑造了新的行政法知识。沿此路径,当前仍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对中国行政法治实践的关注和提炼。

第一,应当更多关注中国政府治理的独特性及其法治需求,从中国公共行政的创新发展中寻找行政法学的新方向和新坐标。行政法的发展与公共行政的样态紧密相关。中国的公共行政在组织、职能、手段、伦理等方面都具有充分的特殊性。历史地看,多元一体的中华文明塑造了中国国家治理的底色。为应对各种治理挑战,中国很早就形成了复杂、严密的行政管理架构和庞大的科层系统。改革开放以来,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各级政府在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方面,承担着相较世界其他国家政府更多的职责。从宪法到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都赋予政府十分广泛的职权,要求其承担多方面的功能。同时,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出现的治理难题,不断推动着政府治理的创新,推动政府履行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人民群众等政治责任,持续对各级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服务提出新的要求。这些独特的实践决定了中国行政法在界定政府职能边界、规范行政权力、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等重大问题上,有着其他国家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这正是建构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重视的实践特性。当前行政法学已从单一的控权目标向更多元的治理目标转型,就是对实践的充分回应。行政法学研究不能只停留在规范解释和理论推演的层面,而应当深入观察中国公共行政的实践脉络,从中寻找行政法的发展方向。

第二,应当更多关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下法治建设的独特实践,从中锚定研究对象、寻找研究素材、提炼法学理论。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彰显中国特色、富含中国智慧的经验,对这些经验的理论提炼将成为中国行政法学的重要知识来源。例如,基于中国共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作用,党中央和地方党委多次出台有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规划纲要,通过迁移使用“规划”这一社会经济发展工具,为法治政府建设划出了清晰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形成了通过法治规划引领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和方法。同时,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动力和压力机制,实践中探索形成了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实践,为法治理论的创新完善提供了研究样本。

面对中国政府治理和法治实践中诸多复杂现象和疑难问题,中国行政法学研究者一方面应当保持敏锐的问题意识和实践意识,善于发现和把握实践中的真问题;另一方面应当善用理论工具,充分发挥理论想象力和实践洞察力,揭示实践现象背后的矛盾规律,完成对实践的理论化提炼和学术性表达。知识与实践的互动应当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立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保持开放性,以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作为知识体系完善的源头活水,推动知识不断更新。

(三)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为了深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表达,必须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同中国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实践智慧的结晶,深刻反映了中华民族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政治智慧,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元素、坚实的价值支撑、强大的文化基因,构成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思想资源。在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可以从深刻阐释中华法系的内在要义、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法治蕴含、注重阐释法治对于实现国家强盛的重要作用、注重论述法治对于推进古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基础作用、揭示古代中国法治运行机理等方面,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中国行政法学界曾经集中讨论过中国古代是否存在行政法的问题。基于对行政法定义和认识的不同,这一问题存在着不同答案。不过,若以现代行政法的价值内核和制度要求为标准,难免会存在以今度古的问题,影响到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客观、全面认识。有研究者指出,若以西方法学的概念、分类和理论来整合史料,其结果往往是使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成为一个西方标准模式在中国不太完美(或太不完美)的反映和实践,最终造成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否定性倾向和对法律史的日益轻视。

事实上,虽然中国古代整体上实行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模式,但也存在着《唐六典》、明清《会典》等从法律体系中分化出来的、具有鲜明行政法属性的法典。这些法典除规定国家机构设置、官员编制、执掌权限、各部门之间关系,以及对各级官吏的选拔、任用、考课、奖惩、监督和休致外,还涉及田赋、户籍等诸多方面的行政管理规则。它们标志着中国古代就已经拥有规范详密、自成体系的行政法律规范,并展现了十分丰富的治理智慧。例如,中国古代高度重视职官的权责分明,“体国经野,设官分职”,确保整个官僚机构各有专司又相互连结为一个有机整体,从而可以更好发挥政府职能;注重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有关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与职责均有规章制度可循,确保日常行政管理能够有稳定的规则;重视对官吏的日常管理,实行严密的考课、问责等一系列制度;注重中央与地方的行政管理权限划分,等等。这些传统和经验,对于今天的行政法治建设依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从根本上说,虽然中国已经迈入现代法治国家,政治制度已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但因自然特征、历史人文等因素而塑造的央地关系、区域关系、民族关系、财税关系等议题仍然横亘在历史和当下之间。从大历史观出发,古代的成文规则不仅仅是一套规范体系,更代表着在当时约束条件下较优的治理选择,值得今人从中汲取智慧。

当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制度的吸纳亦有方法论上的要求,既要避免带有“复古”和“守旧”倾向的全盘接受,也要避免简单化的“托古论今”,应当做到面向当代的批判性继承。一方面,对于诸如等级秩序、特权思想等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思想元素,必须予以坚决摒弃;另一方面,应当在把握传统法律文化精神内核的同时进行时代化的理论再造,在对传统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理中,把握其发展的历史脉络和演变规律,锚定其中所积淀的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和独特的精神标识,并结合新的时代需求和社会观念实现更新和重塑。

(四)合理借鉴国外行政法学有益成果

建构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在追求自主性的同时,也要充分关注国外行政法学的发展动态,认真鉴别并合理吸收世界上优秀的、适宜于我国国情的法治文明成果。外来行政法学知识在经过本土化改造后,完全可以成为中国原创性行政法学学术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事实上,诸如比例原则、正当程序、信赖保护、听证等概念范畴,最初均引介自域外,经由我国法学和法律工作者的创造性转化和吸收后,成为中国行政法学知识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外来行政法学知识,也可以成为中国行政法自主知识的储备仓与孵化器。从法学新知识的发生机理来看,新的材料、新的资源的引入,是实现创新的必要条件。外来学术资源的引入,能够为本土知识体系的发展提供可参考的坐标系,拓展本土化研究的视野与思路,从而更好促进本土知识的创新。

在这个意义上,比较法研究仍然是中国行政法学知识体系构建中的重要的研究方法。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行政法学界将域外行政法作为重要的知识来源,形成了一批重要的比较行政法研究成果,有力促进了中国行政法学的迅速发展。例如,王名扬所著《英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以一手资料为基础,基于本土化的思想体系重述了三国行政法理论与制度体系,成为中国了解世界主要国家行政法的重要窗口。近年来,随着国际交流的拓展,比较行政法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数量都有进一步提升,比较法研究中的自主性意识也在进一步增强。例如,在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上,对是否应当引入保护规范理论的讨论,不仅有对该理论在域外生成发展和应用情况的系统梳理,亦有结合中国实体法体系探讨其可适用性的研究。建构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应削弱比较法研究,而应当进一步完善比较法研究的方法,更好发挥比较法研究的功能作用。

具体而言,现阶段的比较行政法研究,应当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应当超越简单的条文比较,更多关注规则的发展演变过程、实际运行状况,以及其背后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种结构性影响因素,强化功能主义的比较法研究。第二,应当拓展比较法研究的功能,注重比较研究的全面性。既要关注规范层面的成文法规则,也要关注事实层面的法治秩序;既要关注域外行政法的成功经验,亦要关注域外国家法治建设的问题与教训;既要关注美国德国等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也要关注与我国具有文化亲缘性或处于相似发展阶段的国家;既要对特定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也要在不同法律体系比较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研究世界法律格局及其发展趋势。第三,在参考和借鉴比较法经验时,要注意认真鉴别和转化发展。法学知识立基于特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在借鉴吸收时需要仔细探究这些知识所植根的历史传统、社会状况、文化精神,找到其中能够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相兼容的部分,避免生搬硬套。尤其要避免“留学国别主义”的倾向,只推崇自己曾经留学国家的法律制度或理论,而对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或理论予以轻视甚至排斥。同时,还需要注意知识应用的时空背景,坚持以自身的历史和现实存在为核心,立足于本土问题,进行“以我为主”的转化性吸收,推动域外经验的本土化更新和发展。


三、建构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行政法学理论经历了从萌芽初创到系统建构、从借鉴参考域外知识到自主发展的重大转变。中国行政法学的知识内涵不断丰富、理论自觉日益增强、方法体系日渐完善,初步展现了自主自立的特色。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着力完善行政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以学科体系建设为引领,促进学术体系的完善和话语体系的发展;以学术体系建设为基础,持续推动学科体系的创新和话语体系的迭代;以话语体系建设为动力,更好体现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的建设成果。

(一)完善学科体系

学科体系的完善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相关知识的系统化整合,发挥立言、咨政、育才等功能。近年来,中国行政法学学科体系发展迅速,但仍需从厘清学科定位、更新学科内涵、推动学科交叉等方面进一步努力。

1.厘清学科定位

经过多年发展,中国行政法学学科的研究旨趣与范畴大致稳定,但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依然存在可讨论之处,尤其是学界对于行政法学与宪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的关系长期存在着不同认识。我国先后在1983年、1990年、1997年和2011年颁布了四个版本的学科专业目录。在1983年版学科目录规定的法学一级学科下,宪法学和行政法学分别作为独立的二级学科存在。但是,在1997年版学科目录规定的法学一级学科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被合并为同一个二级学科(030103)。2011年版学科目录不再设置二级学科,而是交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从近年来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教学科研实践来看,二者虽同属一个二级学科,但在课程设置、研究问题上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分化。随着宪法学学科成熟度的提高和中国宪法实践的丰富,其作为独立二级学科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将宪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亦能够更好体现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展现宪法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性。

在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的关系上,曾有观点认为,应当强化行政诉讼法学学科的独立性,以为行政诉讼法学科争取更宽广的发展空间。然而,这种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剥离的学科划分方式,可能削弱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整体功能和实践指导能力,也会影响到人才培养的效果。尤其是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具备紧密联系的情况下,二者的分离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学科知识的完整性。因此,在一般意义上,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仍应作为同一学科存在,有条件的院校可以在目录外自设二级学科,或将行政诉讼法作为独立的培养方向。

2.更新学科内涵

传统行政法学主要以行政行为的类型化为学科支点,重点关注如何通过立法约束和司法审查实现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控制。这一命题在今天依然构成中国行政法学的核心关切。同时,随着社会结构的发展变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行政法面临着更加丰富多元的目标任务,行政法学科必须与时俱进,更好体现学科的时代性。中办、国办2023年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要求:“立足中国实际,推进法理学、法律史等基础学科以及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等更新学科内涵,更好融入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未来,行政法学科应当结合国际国内形势和重大战略,充分关注党内法规、检察公益诉讼、涉外法治等因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需求而形成的新范畴,关注“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将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因应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形成的新命题,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政务数据共享开放、人工智能治理等回应新兴技术创新而形成的新领域新问题,全面扩充学科知识容量,推动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面貌的更新。

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原创性范畴,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板块结构划分上的原创性贡献。立足于“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命题,应着力发展涉外行政法。传统上一般认为,行政法是典型的国内法,但随着中国日益走向世界舞台中央,涉外行政法律事务日渐增加,行政法与国际法发生了较多的交叉融合。例如,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中国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可能因为移民、跨境投资、跨国行政复议和诉讼等产生法律关系;国外行政机关对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中国境内的效力,中国行政法律规范在域外适用的具体机制等问题,均涉及行政法学理论的拓展;面对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遭受的非法干涉与单边制裁,充分研究并利用所在国的国内行政法救济机制也十分重要。

3.强化学科交叉

日渐精细的学科划分促进了学术研究的“精耕细作”。这提升了学科内部知识含量的密度,但也可能造成研究对象的窄化,知识的综合性和丰富性可能因此而受到影响。尤其是我国法学二级学科设置与传统部门法的划分高度一致,带有较强的保守性和封闭性,一定程度上阻断了各部门法学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也遮蔽了对现实问题的关注,限制了新兴学术领域的发展。由此,推动交叉学科发展显得尤为重要。从知识发生学的角度来看,学科交叉点往往是科学创新的源泉,可能孕育重大的理论突破和引发学术研究的范式革命。学科交叉强化了不同学科理论与方法的相互渗透,有利于通过整合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形成复合型的知识体系。

法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交叉早已在现实需求的推动下展开。这种交叉研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传统部门法划分的框架下,推动不同部门法学在视野、内容、方法等方面深度交叉融合。例如,关注行政许可在民法上的意义,行政规制与侵权法的关系,“行刑衔接”的实体与程序问题等。二是以回应具体问题为导向,打破部门法学区隔展开研究,这也就是近年来兴起的“领域法”研究范式。领域法研究范式的兴起对于打破以部门法学为界限的二级学科藩篱、推动部门法研究交叉结合具有重要意义。成熟的领域法研究可以孵化出新的法学二级学科。时至今日,单纯以调整对象和研究方法作为认定学科独立性标准的做法已较为陈旧,新兴学科往往以特定领域法律问题为导向,综合运用了多种法律技术、跨部门研究方法,提炼并构建研究特定社会关系的基本范畴和理论框架。在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概念体系、研究方法和理论框架时,即可构成与部门法学相区别的法学二级学科。行政法学学科建设应当积极投入领域法研究,推动既有的“部门行政法”等研究范式更好融入领域法,通过充分的理论积淀实现对行政法学总论的反哺。

此外,行政法学亦应与法学之外的其他学科充分交叉,如与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公共管理等学科充分交叉,以进一步拓展研究视野,丰富研究方法。例如,对于数字化行政活动的兴起,既要立足于传统行政法学的理论框架展开分析,也要有效运用认知科学、数据分析、机器学习等新的学科方法。

(二)完善学术体系

学术体系是学科体系、话语体系的内核和支撑,具体包括思想、理念、原理、观点、理论、研究方法、材料和工具等要素。中国行政法学学术体系是以若干标识性概念为基础,以行政法基本原理为统摄,以行政主体论、行政行为论、行政监督救济论为支柱的统一整体。完善中国行政法学学术体系,就是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学的概念体系、理论体系、方法体系。

1.完善概念体系

法学概念在整个知识体系中具有基石性作用,构成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起点。一些核心概念发挥着集中表达和反映法学知识、提纲挈领地统领整个知识体系、引导和塑造知识走向的功能,即对法学知识的表达、整合、引导功能。经过多年努力,中国行政法学已搭建起较为完整的行政法学概念体系,未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这一体系进一步完善。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基础概念、核心概念的本土化改造和学理化阐释。既有概念体系中,有部分概念源自域外,但经过本土化的改造,已经展现出较强的中国色彩,如“依法行政”“合理行政”“行政行为”等均是如此;部分概念具有很强的内生性,多是经由本土化实践提炼产生,如“法治政府”“行政决策”“行政调解”“行政裁量基准”“检察公益诉讼”等。对于前者,应当进一步推动其本土化改造,使之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如学界对“法律保留”等原则的讨论即体现了这一价值;对于后者,应当进一步强化学理化阐释,不断丰富和充实其理论内涵,使之具备更加丰富的学理和实践价值。

二是要进一步提炼原创性、标识性学术概念,尤其是应当提炼更多能够充分彰显中国行政法学理论气质与现实关怀的概念。例如,“法治政府”是中国行政法学重要的原创性和标识性概念。与传统的“依法行政”概念相比,它从更广的维度关注影响政府依法履责的各种问题因素,强调通过领导体制、组织架构、观念塑造、配套保障等方面的措施来形成理想的政府治理形态。尤其是与域外主要通过立法、司法等外部手段推动依法行政不同,法治政府概念将观察视角更直接地指向行政过程本身,关注通过优化行政组织、完善行政程序、强化内部监督、注重督查问责等多元机制,从源头上确保行政活动的合法性,更加展现了其全面性、整体性、系统性的特点。未来仍应进一步加强对此类原创性、标识性概念的提炼,充分运用理论洞察力、理论概括力、理论想象力、理论思辨力,赋予行政法学概念以新的思想内涵、时代内涵和文明内涵,推动实现行政法学“术语的革命”,以体系化的原创性、标识性概念更加鲜明地体现中国行政法学知识的底色,展现中国行政法学的典范价值。

三是要进一步推动概念的理论纯化,厘清其内涵和外延,以更好发挥其规范和引导学术研究的功能。“以逻辑化的概念系统所构成的知识体系,不仅是对经验世界的规律性的描述和解释,而且是对人的全部思想和行为的规范和引导。”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等重要概念的内涵、外延、理论指向等还存在着一定分歧,这既影响了理论体系的完整性,也弱化了理论指导实践的功能,应当通过系统化的学术工程推动在这些重要基础性概念的内涵、外延上达成共识。

2.完善理论体系

当前,中国行政法学已经形成了以行政法基本原理为统摄,以行政主体论、行政行为论、行政监督救济论为三大支柱的有机整体。行政法基本原理涵盖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基本原则等重大问题,构成整个行政法体系的价值共识与理论基底。行政法基本原理还关注行政法与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的界限与衔接,既强调行政法在规范公权力方面的重要功能,也注重其在整体法秩序中的协调定位。行政主体论的核心是界定依法行政的组织载体与责任归属,通过明确“谁有权行政”的问题,发挥衔接行政组织规范、行为规范和救济规范的结构性功能。行政行为论旨在回应“如何行政”的问题,其通过对行政权运行方式、程序及其界限的系统安排,能有效实现依法行政、程序正当等基本原则的要求,实现对行政行为的法律控制,也由此成为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中的核心部分。行政监督救济论旨在回应“如何监督行政”“如何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问题,其形成了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检察、国家赔偿与补偿等多元机制组成的协同监督救济体系。在相互关系上,行政主体论、行政行为论、行政监督救济论之间形成了双向互动、循环提升的关系。监督救济环节所暴露的问题与形成的裁判规则,持续反向推动行政组织优化与行为制度完善;而行政体制与行为模式的创新,亦不断为监督救济理论提出新课题、注入新内容。由此,整个理论共同服务于规范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目标。应当说,这一理论体系已经具备了较强的自主性与较高的成熟度,但仍有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未来应当重点从三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加强对行政法学“元问题”即理论基础的研究。在行政法学体系初建期,学界对行政法理论基础有过热烈讨论,形成了“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为人民服务论”“法治政府论”等观点立场,但随着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具体化,学界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讨论趋于沉寂。除对“平衡论”进行进一步阐发的研究成果外,尚缺乏具有足够学术辨识度的新观点新立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属于行政法本体论层面的问题,直接决定着行政法的功能定位和精神面貌,尤其是在公共行政迅速发展的当下,此类“元问题”对行政法的发展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结合时代特征和问题对既有理论体系进行更新乃至重塑。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行政法学界集中讨论了行政行为类型化问题,并结合不同类型行为的特点提出了相应的规范原理。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概念被相继提出并直接影响了立法。随着行政活动的多样化,传统的类型化理论难以涵盖所有行政活动,旧有的行政行为理论亟待更新。例如,在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要求下,对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制度探索,超越了过往以行政行为外部形式作为类型化标准的思路,转而聚焦那些涉及重要政策权衡的环节,设计相应的程序进行规范。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等实践,也推动着行政主体论和行政监督救济论的变迁。所谓“新行政法”的兴起,则对既有的行政法总论提出了更多挑战。对这些问题的回应将持续更新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持续促进理论体系的丰富和完善。

三是更加注重对基础问题和边缘问题的研究。当前法学各学科的研究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赶热点”的现象,行政法学亦不例外。从学术发表情况可以看出,大量行政法学研究成果都围绕热点问题展开讨论,但对一些基础性、根源性的问题缺乏应有关注,对于一些较为“小众”的问题缺乏有效讨论,甚至连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重要制度的学术关注度也处于下降趋势。这不仅会影响到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完整性,也会制约对热点问题的研究深度。没有扎实的基础研究作为支撑,对热点问题的讨论容易变成“低水平重复”,且往往无法解决实际问题。

3.完善方法体系

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和体系性是学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行政法学方法体系,是指推动行政法学生成、发展及成熟的各种研究方法,进行类型化划分而形成的内在逻辑统一的整体。”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核心研究方法是法解释学,其核心旨趣在于对实定法的内容进行解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体系塑造。通过这种体系性的建构,为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提供客观统一的分析解释框架,以实现对行政权的有效规范。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行政法解释学在理论层面不断检验着学术概念和理论并推动其发展,在实践层面持续推动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规范解释,因而成为最核心的研究方法和与其他学科区分的标志。未来仍应高度重视行政法解释学的发展,只要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仍然是行政法学的首要任务,这一研究方法就仍将处于中心与支配的位置。

近年来,在“社科法学”的理论进路下,一些新兴研究方法如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定量研究,已在行政法学领域展现出其蓬勃的生命力。未来应当适度加强此类带有“社会科学”属性研究方法的引入。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下的方法论体系,应当是以法解释学为基础的多元方法组合。

(三)完善话语体系

行政法学话语体系是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表现形式,直观地反映和呈现着行政法学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的建设成果,并决定着知识体系的社会影响力和国际影响力。“话语”与“概念”高度相关,但“概念体系”更侧重其学术功能,“话语体系”则更强调意识形态塑造和价值传播功能。“学科学术话语体系是一个学科的生命,它直接关系到该学科的基础理论建设,不仅直接反映该学科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向,而且关系到该学科走向世界的途径。”

完善法学话语体系的核心目标是争夺法治领域的话语权。话语权的功能在国内表现为话语体系引领思想领域、公共舆论和社会意识形态的能力,在国际上表现为话语体系的影响力、支配力和参与乃至主导全球治理的能力。一方面,我们需要更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话语体系,来更好实现对中国法治模式和道路的精确表达,从而更好展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成就,引领社会共识形成;另一方面,基于一系列历史和现实因素,西方国家长期拥有在法治议题上的知识霸权和话语霸权,经常将西方法治模式下的话语体系作为衡量我国法治的坐标,通过渲染西方法治模式的所谓“普世性”和“优越性”来否定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这一态势要求我们掌握话语权,向世界展示中国法治独特的价值与经验,在破除法学领域“西方中心论”的同时,更好展现中国思想、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用中国理论阐释中国实践,用中国实践升华中国理论,打造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更加充分、更加鲜明地展现中国故事及其背后的思想力量和精神力量。”以此为指引,应当从两方面进一步完善中国行政法学话语体系。

第一,加强对中国行政法学理论的概括和提炼。话语本身是思想和制度的凝结,只有具备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制度体系,才能在此基础上抽象和提炼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话语体系。近年来,我国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提出了许多具有原创性的新概念新命题新范畴新理论,为话语体系的完善提供了丰富素材。如何对其进行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建构、大众化传播,将是中国行政法学话语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为此,应当强化有组织科研和学术引导,培育形成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流派、学术群体。

第二,进一步强化国际交流,推动中国行政法学话语的国际传播,在国际对话中增强话语体系的影响力和感召力。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仅是面向中国自身的自我言说,也是面向世界和他国的表达。这既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对外交往中加深理解、寻求共识的需要,更是以中国知识丰富人类知识,回答世界之问、时代之问的需要。因此,中国行政法学话语体系建设尤其需要注重交流互鉴,应当保持开放包容的学术态度,加强与国外行政法学理论与法治实务工作者的交流,进一步强化国内学者参与国际性学术活动的能力。在国际学术交往中,中国行政法学研究者除经验性地说明中国法律实践外,还应当进一步呈现体现中国气派的观点、思想、判断,以中国行政法学知识为基础,通过与国际学术界坦诚友好的对话和讨论,概括出真正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和表述,提升中国法治模式和法治经验的世界影响力,同时也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更好贡献中国力量。


文章来源:《法学研究》202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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