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数智协同:数字时代有为政府的建构 李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
[摘 要] 有为政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命题之一。以数智化为重要特征的时代浪潮,正从需求和供给两侧强力驱动治理现代化进程,并要求对有为政府的角色定位、职能边界和组织运行逻辑加以明确。法治与数智协同理论超越传统“政府-市场”二元分析范式,引入技术架构作为第三维度,可以作为指导数字时代有为政府建构的重要框架。有为政府应统筹担当改革引领者、技术赋能者、秩序监管者与治理协同者四重角色,实现政务服务模式的数智化革新、治理方式的数据驱动转型、组织形态的整体性重构和治理主体的开放性协同。未来高效能、强包容、智慧有为政府的构建,应强调法治保障与技术赋能的优势互补与动态平衡,从制度基础、技术支撑、安全保障与生态协同等维度有序展开。 [关键词] 有为政府;有限政府;数智化;法治
引言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将“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明确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发展是中国政府的首要职能与核心使命,有为政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构成。有为政府理念不仅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还为全球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从历史维度看,有为政府的理论和实践内涵并非一成不变,它随着时代发展不断丰富和深化,彰显了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政府与市场深刻的辩证统一关系。当前以数智化为重要特征的时代浪潮,正从需求和供给两侧,深刻重塑政府治理模式,强力驱动治理进程,数字基础设施的长期增长潜力逐步显现,而数字基础设施全产业链的韧性很大程度上仰赖于政府对数字基建的投入,数字政府建设对提升城市网络中心性、优化城市治理也发挥着关键作用。同时,大量实证研究表明,国家统筹经济、社会与技术维度,构建数字基础设施投资的系统性框架,对提升区域竞争力至关重要。 面对现实挑战,政府有必要积极谋篇布局,强化发展职能,同时厘清职责边界,精准把握“有所为”与“有所不为”间的平衡;作为数智治理基石的法治体系,亦须正视自身客观局限,积极应对技术应用伴生的伦理风险与法律滞后性挑战,为有为政府建设筑牢制度根基。本文主要聚焦于数字时代有为政府的角色定位与职能转型路径的探讨,尝试提出法治与数智协同的优化方案。
一、有为政府的数智化演进 (一)“政府—市场”的二元分析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了政府职能转型的理念。有为政府的核心要义在于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协同互补,强调政府在法治框架内优化职能配置,既要避免过度干预市场机制,又要积极弥补市场失灵。 有为政府的既有相关研究涉及功能、关系、效能等不同维度,其中以新结构经济学派的关系维度研究尤具代表性。关系维度研究着眼于“政府—市场”二元互动框架,强调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之间边界的动态平衡,以实现功能互补与动态适应。核心是政府在市场失灵领域(如公共产品供给、外部性矫正)的主动作为,同时政府通过精准干预,如提供补贴或监管措施等弥补市场机制不足,确保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的统一。从动态性与制度适配的角度看,有为政府需根据市场缺陷范围动态调整职能,“高效弥补市场缺陷,推动社会分工扩展”,这意味着政府职能需随经济发展阶段灵活变化。例如要素驱动型阶段,政府主导基础设施投资与人力资本积累;而在创新驱动型阶段,政府转向构建创新生态系统,此时的国家是高风险创新的主要承担者和市场创造者,而非传统认知中“低效的官僚机构”或仅负责“修补市场失灵”的被动角色。 总体而言,现代国家中有为政府的功能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市场协同。政府通过制度供给弥补市场缺陷,同时严格避免替代市场机制,致力于构建“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的二元共生结构。例如,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研发投入等公共产品领域提供支持,同时在一般制造业、服务业等竞争性领域保障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第二,发展导向。政府遵循“因势利导”原则,依据要素禀赋结构制定产业政策,以促进比较优势的持续升级。如地方政府通过系统识别不同时期的主导产业,提供针对性基础设施,并辅以税收优惠和人才引进政策。第三,福利增进。以提升全社会长期福祉为终极目标,通过再分配调节机制促进社会公平与包容性增长。同时,政府还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实施环境保护等政策,确保资源的公平分配,缩小区域与群体差距,推动可持续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二)法治语境下的有为政府 法治语境下的有为政府理念,在从积极功能性角度主张政府应承担公共职责的同时,还要求这种主动和积极应以“有限性”为前提,即“政府职能权限须由法律明定,且必须在法定框架内运行”。但与古典有限政府主张的“消极边界”不同,“有为政府”在强调效能目标与发展导向重要性的同时,还界定政府干预范围。有为政府建构中,法治的保障和规范至关重要。政府需通过通过管住“看得见的手”,防范“全能型政府”的越位,让“看不见的手”规范发展、迸发活力。同时,注重平衡控权主义和发展主义,整合消极控制和积极能动职能,追求激励与约束的兼容,构建科学合理的裁量基准和绩效考核体系,辅以任期责任追溯机制,引导政府工作人员积极行使裁量职权,追求行政活动的更优化判断,确保政策的连贯性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可见,法治原则下的有为政府,主要是指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政府积极履行其法定职责,通过有效的制度供给和政策引导,如法治建设、宏观调控和创新激励,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政府形态。其特征包括:一是有限性,强调政府权力受法律约束,不越位干预市场,防范权力滥用与寻租行为,保障经营主体自主空间;二是有效性,强调市场或社会自治优先原则和管理(或服务)制度的效益最大化原则,行政手段有效性原则和行政手段效益最大化原则;三是回应性,强调政府敏捷响应社会需求与市场变化,例如,及时通过政策调整来应对经济危机或满足应急状态下的民生诉求;四是创新性,强调持续调适职能以适应新发展需求,包括运用数字技术优化治理模式,推动制度创新以应对全球性挑战等。 (三)数字时代有为政府的新发展与新要求 数智化是在信息化和数字化的基础上,实现决策自优化和执行自动化,是以知识与信息为核心生产要素、以数字技术为关键驱动力、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通过数字技术与社会经济的深度融合,加速重塑经济发展与政府治理模式的新形态。政府的数智化改革是数字化转型的深化,它通过智慧社会治理改革、数字化网信治理体系等具体实践,来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法治政府运行新形态。 数字时代的有为政府建设至少包含双重任务。其一,对政府组织及其决策、执行方式进行数字化重构。例如在内部办公、智能问答、政策推送和辅助行政管理等场景积极应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优化决策流程,削减行政冗余,确保公共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其二,积极履行数字化建设职能,以适应社会经济数字化治理、发展和转型的需求。例如,在数字公共服务供给领域与市场化产品展开效能竞争并兜底,满足公民不断增长的数字化生活需求。 相应地,数字时代的政府履职至少须回应两个重要问题。一是政府公共部门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和职能,与整个社会一起解决数智化带来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化解新风险和新危机,建立一个包容、可信赖和可持续发展的数字社会。二是政府自身如何应对数字经济和社会的转型,建立数字政府,为社会创造更大的公共价值。在此背景下,行政法上的控权理论存在局限,因为它天然地对政府在推动创新和效率提升方面的主动角色有所忽视。换言之,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不应局限于防御性制度需求或传统治理工具的升级,而需实质拓展治理责任的范畴。 新时代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政务服务的数智化转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贯彻网络强国战略,把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运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深化对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有为政府建设的研究,不仅有助于丰富和完善政府与社会、市场互动关系的理论体系,还能基于数字社会的发展脉络,全面剖析政府的角色定位及作用机制,进而为构建适应数字时代发展的新型行政法理论提供独特视角。数字时代赋予有为政府更丰富且深刻的内涵,也对其职能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对照这些要求,数字时代有为政府建设在经由传统发展路径取得长足进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不足。 第一,在制度建构路径方面,强调通过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政府权责边界,具体措施包括完善行政组织法体系厘清部门职责、建立并严格执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约束行政权力、健全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但这一路径的明显缺陷在于既有制度对数智化转型的适配滞后。相关理论研究较少系统地从行政法治的视角思考数字政府建设引致的组织结构、作用和程序的变革,制度建构、能力提升与治理创新三者间尚未形成强大合力。 第二,在能力提升路径方面,聚焦于政府自身治理效能的增强,其重点在于强化政府的数字化治理能力以适应时代需求,优化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以引导履职行为,以及持续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精准性与有效性。这一路径也面临不小挑战。例如,目前我国横向联动、纵向贯通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已初步形成,但深化改革举措仍因地区或部门间标准不统一而遭遇障碍。更为根本的挑战在于,政府职能及作用方式的动态调整滞后,难以有效回应快速的技术变革,尤其是自动化决策、算法透明度与问责机制等实践层面面临的透明度缺失与责任认定困境。 第三,在治理创新路径方面,主张通过创新治理模式激发治理活力,具体表现为推动“整体智治”改革,包括跨部门协同、包容审慎监管以及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以满足多元化需求,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协同治理机制。但当前也存在着量化与简化、整体与自主、集成与透明、标准与精细、效率与感受等多重悖论,根源在于工具理性崇拜与制度路径依赖的交互作用,由此导致数字治理实践有时偏离预期目标,甚至产生逆向效应。
二、数字时代有为政府的多重定位与职能 面对数字时代的技术革新及随之而来的社会治理环境变革,有为政府必须准确定位,将政府数智化转型置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格局下,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边界、组织运行逻辑和技术路径。 (一)数字时代治理情境的转变 第一,政府治理情境已从“实体空间”走向“数实相融”。数字技术不仅创造了实体与虚拟深度交融的新空间,如平台经济中的在线交易生态系统和跨境数据流动形成的全球性网络,还使传统属地化治理模式因无法及时响应跨区域动态变化而出现效能衰减。数字空间中的社会风险呈现出跨域扩散与瞬时放大的特点,由单一事件引爆的网络舆情迅速酝酿可能导致大范围的动荡,金融、疫情等风险能在极短时间内引发多领域的连锁反应。打破层级、地域、部门壁垒,建立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协同治理框架,增强整体治理的灵活性和韧性成为时代所需。 第二,主要依托地理位置形成的传统信息优势正被重新分配。数字技术打破了地域边界,数据收集和处理不再依赖本地化渠道,使得传统科层制中,基层政府凭借地理邻近性所掌握的信息优势正被削弱;相反,中央和省级政府通过大规模数据平台建设与技术资源整合(如国家级大数据中心和云端分析系统),获得强大的信息研判能力,能够实时监测宏观趋势并制定精准政策,从而形成“上下分化的信息新格局”。其中高层级机构主导战略决策,基层单位则需强化执行适配性,加剧了治理层级间的信息不对称压力。 第三,治理主客体的复杂性加速升级。数字技术催生了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平台企业通过算法驱动商业生态、算法系统自主决策影响社会规则、网民群体形成集体行动力量,要求政府在赋能的同时加强监管。一方面,政府需通过政策激励和技术支持激发创新活力,例如积极推动设立数字经济试验区和实施开放数据倡议;另一方面,严格防范技术伦理风险,诸如算法偏见引发的社会不公、数据滥用导致的隐私泄露,互联网技术衍生应用导致的不当操纵个人决策和侵蚀个人自治等,以实现创新与安全的动态平衡。 (二)数字时代有为政府角色定位 1. 改革引领者 政府作为驱动数字变革的重要力量,既要以改革思维破除传统体制机制壁垒,又要引领国家治理全过程,需构建一套新型制度框架来实现有力规范与有效引导。 其一,推动数字化改革,实现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深度融合与良性互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政府治理实践的结合,不断丰富治理手段、创新治理模式,推动政府治理理念、组织架构、方式流程、手段工具的全方位、系统性变革。实践表明,上海、浙江、广东等地成功的数字政府建设正是从体制机制创新层面着手,而非停留于技术应用层面。其二,注重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的有机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不仅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了总体框架,还明确了“国家统筹、一地创新、各地复用”的实施原则,鼓励地方根据自身特色开展差异化探索,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实践经验,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其三,推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投入。数字基础设施具有强烈的公共属性,投资大、周期长,单一市场机制难以满足需求,政府需加强建设规划和财政投入,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投资策略上可采用多元模式,包括财政直接投资,通过预算建设项目弥补市场供给缺口,促进均衡布局;设立专项基金,引入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募集资金,缓解财政压力;政府购买服务,引入市场机制提升效能,推动政府向监管者转变等。 2. 技术赋能者 技术赋能已成为数字有为政府不可或缺的关键职能。通过深度融合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政府得以显著提升治理效能,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有效应对数智化转型。 其一,强化数字设施的应用能力提升。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构建涵盖数据采集、归集、汇聚、共享、开放及应用全生命周期的政务数据平台与数字治理框架,支持和保障社会的数字化发展。在此基础上,增强各行业利用公共数据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通过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数据要素与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深度融合,形成乘数效应。其二,建立治理制度规范与统一标准,创新数据确权、流通、交易及分配管理机制,界定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及归档等环节的责任主体与权责边界。在确保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基础上,促进数据资源的汇聚融合、高效共享、安全有序利用及深度开发应用。其三,激发数据要素新动能。促进技术应用、业务创新与数据要素的深度融合与协同演进,提升政府基于数据驱动的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服务效率,增强各行业各领域运用公共数据洞察规律、优化流程、推动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能力,不断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3. 秩序监管者 秩序监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深层次的安全秩序是有为政府的底线要求。数字时代的治理,将安全可靠可控置于核心地位并贯穿始终,是应对日益复杂的网络威胁与数字风险的必然举措。政府需通过系统性政策设计与执行,确保数字化进程中公民权益与国家安全不受侵害。 其一,风险预防。当数字平台承载近乎全部政府数据与业务时,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主要关切。我国正全力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以应对网络安全挑战,例如强化数据中心防护与跨境数据流动监管。根据《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指引》的要求,我国力求于2029年前构建高效、安全的数据流通体系,涵盖数据加密、访问控制及应急响应机制。政府所依赖的基础设施、应用产品、服务系统及核心数据资产,应优先采用自主可控技术,并秉持安全可靠的设计理念,系统性地识别、评估及规避安全风险。其二,程序保障。数字化转型引发了行政活动在空间布局、活动场景、活动方式及理念层面的变革,流程再造亦带来行政程序在定位转变、内容调适等方面的连锁反应。自动化决策须保留基本法治原则与价值追求,并嵌入“人在回路”(Human-in-the-loop)的程序装置。这意味着应在算法决策中嵌入公平性与可解释性机制,避免因技术偏见导致行政不公。此外,通过立法明确自动化程序的适用范围与问责机制,保障公民在数字行政过程中的知情权与救济渠道。 4. 治理协同者 有为政府建设需坚持系统观念构建协同高效的治理机制,推进系统化的流程再造与平台协同,避免数字化改革碎片化。其一,数智化转型伴随着业务流程的复杂再造,旨在适应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和深化。需在职权法定基础上,结合政府部门职责及数字化改革要求,梳理并校准核心业务范畴,持续提升、优化并精简业务流程,强化协同机制。其二,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与数据融合。相关的数字化投入、数字化服务供给、数字化政策制定以及数字化监管方式等举措,需全面把握并强化政策协同与系统集成,以构建适应数字中国融合发展需求的生态环境和支撑体系。其三,积极搭建安全、开放、互操作的数字化治理平台,通过标准化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有序开放政务系统、数据资源与服务能力,有效降低社会力量参与的门槛,广泛吸引企业、社会组织、科研机构乃至公民个体,共同参与到公共服务的设计、开发与优化中,形成“政府搭台、多元共创、社会共享”的协同治理新格局。 (三)数字时代政府职能的延展 1. 政务服务模式的数智化革新 数字时代的有为政府,其根本宗旨在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公共服务的主动性、精准性、便捷性和普惠性,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政务服务的数智化转型旨在通过制度创新和技术赋能,强化政府、社会、市场协同,在优化基本政务服务的基础上,融合社会服务、市场服务等增值服务,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精准化、个性化的衍生服务。政府作为规则制定者以及平台运营者,需要在提升效率、优化民生服务的同时,满足公民和企业不断变化的期望,在未来的不确定性中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国家竞争力。具体要求是:一是精准对接公众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实现由“人找服务”向“服务找人”“政府有什么给什么”到“企业要什么给什么”的范式转型。持续迭代和优化全国和地方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使“一网通办”“跨省通办”“不见面审批”“免申即办”等创新模式得以逐步实现,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关联性、多层次、多样化、高品质服务需求。二是持续贯彻数字普惠原则。秉持社会整体数字化转型理念,兼顾数字弱势群体权益,确立包容性发展及消除数字鸿沟的目标导向。着力拓宽覆盖城乡、公平普惠的民生服务数字化应用场景,弥合城乡、区域、群体间的“数字鸿沟”。深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数字化应用创新,切实增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服务的数字化供给能力,确保有为政府建设成果更广泛、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2. 治理方式的数据驱动转型 实践中,数据驱动的治理模式转变正在显著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和公众体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善于获取数据、分析数据、运用数据,是领导干部做好工作的基本功。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数据驱动治理实践已形成系统性经验,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治理制度框架与标准体系初步建立和形成,基本具备数据目录管理、数据归集、数据治理、大数据分析、安全防护等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的要求,未来将继续强化数据汇聚融合、共享开放与开发利用,严格保障公共数据质量,依法依规推动数据高效共享与有序开发,以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要素潜能,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深度应用自主安全可控的政务领域大型语言模型,持续提升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优化管理服务效能,有效运用公共数据资源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3. 组织形态的整体性重构 数字时代的法治政府,应当基于整体政府和平台中心理念对行政组织法律制度进行重塑。数字政府建设为解决以部门分工与系统分割为特征的传统政府组织的结构性矛盾提供了技术可行性与制度路径,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工具整合跨部门数据流,实现信息共享与协同治理。更深层次的变革体现为政府形态的整体转型,数字技术驱动行政组织结构范式从科层结构向扁平化、网络化结构演进,有利于灵活决策和动态调整。这一转型还要求对内部组织权力与行政资源进行规范化、结构化调整,从而推动组织形态变革与职能机构的有效整合,减少冗余,政府整体治理能力得以强化。 4. 治理主体的开放性协同 数字政府建设打破了政府管理的封闭性,为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构建了新路径;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间的紧密协同合作,已成为提升治理效能的关键因素。政企合作方面,可以依托政府与企业间紧密协作来建设涉及复杂技术系统与平台开发的数字政府软硬件。目前各地正积极探索多元化政务服务数字化平台的政企合作模式,在发挥政府战略规划、政策制定与需求界定主导作用的同时,充分整合企业在技术创新、服务开发与运维保障领域的专业优势。在此过程中,有望通过科学的契约治理机制解决控制权配置、利益分配与风险分担方面的挑战。政社协同层面,数字技术为社会组织参与治理创设了新型平台与渠道,扩展了公共服务覆盖面,亦提升了服务的精准性与可及性。公民参与领域,数字技术推动公民由被动治理对象向主动治理参与者转型,通过流程透明化强化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提升了公民获得感与满意度。
三、法治与数智协同的建构层次 如上所述,“法治—数智”协同理论作为指导数字时代有为政府建构的重要框架,深刻回应了技术革新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的新要求。其核心内涵结合了法治数智化、数智法治化、平台化治理等面向,引入“技术架构”作为关键的第三维度,超越了传统“政府—市场”二元对立或简单互动的治理范式。据此,未来应统筹构建动态平衡、相互支撑的三维协同框架,以制度规则(法治)奠定治理基础与合法性,以资源配置(市场)激发效率与活力,以技术实现(数智)作为关键赋能与连接工具。 (一)制度基础层 制度基础层在于确保法治持续发挥引领与规范作用,建立法律规则与技术标准相互适应、动态调适的敏捷机制,保障数智化改革稳健推进。 一是制定数字化转型的发展战略与政策体系。依据国家战略导向与区域发展实际,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与保障机制,例如设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目标、明确国有企业数字化投入费用视同利润等,引导社会资源向数字经济领域优化配置。二是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体系。通过制定数据确权、流通交易等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市场规则体系。例如出台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培育规范化数据交易平台,促进数据要素高效配置,同步加强数据安全保护与主体权益保障。三是完善数字市场监管框架。建立健全涵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综合监管体系,增强监管执法力度,如采用智能算法技术监测市场行为。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型数字平台设定严格的“看门人”义务,要求其承担公平交易、数据开放共享等责任,避免数据垄断。 (二)技术支撑层 技术支撑层致力于推动法律规范体系与技术标准体系的有效衔接与融合,确保技术应用具有坚实的法律支撑,并使法律要求能借助先进技术得以高效执行。 一是治理创新。着力推进数字治理机制的系统性创新,加速完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标准化体系,实现线上服务与线下实体在业务流程深度整合、服务标准高度统一及用户体验无缝衔接。二是数据整合。加强国家级与区域级“城市大脑”的系统性整合,打破部门间隔阂,消除“信息孤岛”,全面构建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与交换机制。同步推进区块链技术在电子证照管理、供应链金融风控、司法电子存证等关键领域的规模化应用,保障数据全程可追溯与不可篡改。三是智慧监管。依托智能算法和实时数据分析技术,构建全天候立体化的智慧感知网络,精确掌握城市运行动态,及时发现市场的潜在风险,敏锐捕捉社会民生需求,增强监管的前瞻性和主动性。 (三)安全保障层 安全保障层旨在平衡提升行政效率、保障社会公平、维护数据安全及公民隐私等多重治理目标,采取灵活调整与因地制宜的策略,寻求最佳平衡点。 一是完善数据使用风控体系。在政务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过程中,广泛应用隐私计算技术及可信执行环境等技术手段,以保障敏感数据在融合处理过程中的安全性与机密性,实现数据可用性与不可见性的统一。二是构建关键算法失效应急响应体系。针对金融风控、城市调度等关键领域的自动化决策系统,预先规划算法偏差、错误或失效时的人工紧急干预路径与熔断机制,涵盖实时监控、快速响应及系统回退流程,以防范连锁性、系统性风险,保障核心公共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三是健全数字规范审查机制。试点建立国家和地方的算法审查委员会,强化对关键领域的算法模型进行常态化伦理评估与合规性审查,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构建涵盖算法公平性、透明度及偏见检测等多维评估体系,并定期发布审查报告。 (四)生态协同层 生态协同层需实现多元主体的高效整合,借助数字平台化治理模式,全面汇聚多方资源、智慧与力量,形成协同治理的强大合力。 一是构建开放型政企协作平台。向科技企业试点开放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能源等城市管理应用场景,借助数据开放共享、场景应用引导、联合研发及服务采购合作等途径,激发经营主体的创新潜能与活力。拓展特定新业态领域的监管沙盒机制应用,允许企业在受控隔离环境下测试数据驱动型创新产品与服务,实现创新激励与风险防控的动态均衡。二是构建全民数字素养培育体系。系统性开展普惠性数字技能培训,重点涵盖老年人智能终端操作技能、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及在线公共服务应用能力。同步维护并优化线下人工服务窗口与代办渠道,切实保障老年人、残障人士等数字弱势群体的基本公共服务可及性,确保数字红利全民共享。三是推动全球化协作,在充分尊重各国数字主权与网络安全关切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并推动构建兼容互认、开放包容的国际数字规则框架,通过多边对话机制与国际标准制定,应对跨境数字治理挑战,强化全球数字治理体系韧性。 数字时代的有为政府建构,要求实现法治规约与技术赋能的深度协同。这不仅是工具层面的智能化升级与效率提升,更是涉及治理理念重塑、政府职能优化、行政流程再造的系统性、结构性变革工程,是在法治轨道上,综合运用技术工具与制度优势,实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坚持推动数字技术与法治系统的良性互动,坚持多重价值目标的动态平衡,坚持治理规则体系的开放多元,系统性地建成兼具高效能、广包容、强韧性的智慧治理体系,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而可靠的治理支撑。
文章来源:《行政管理改革》202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