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基于枫桥经验的法治服务实践分析 赵赫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法官助理) 王锡柱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 枫桥经验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理念,成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具有重大法治意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全面依法过程中,应接续优秀传统,回应社会现实,顺应世界潮流,从枫桥经验中提取新的法治理念,发展新时代服务型法治。新时代的服务型法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服务理念贯穿于法治实现进程的各个阶段。服务型法治的建设以全面依法治国为基本前提,将以人为本作为指导理念,把注重服务视为本质特征,将共治共享定位为价值追求。同时,服务型法治建设中需要以保障公民权利、化解群众矛盾、保障社会和谐为目标。服务型法治建设应坚持党的领导、政法工作者贯彻、群众参与,通过转变法治理念,创新服务方法,发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来实现新时代的良法善治。 [关键词] 枫桥经验;服务型法治;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必须立足于中国的主体性,深入分析中国的现实状况,结合时代精神,准确把握人民对法治的实际需求,充分理解中国特色法治理念,并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在中国丰富的法治实践中,枫桥经验作为一种依托于传统文化的法治实践,强调服务精神并与时俱进,充分体现了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探索。枫桥经验以人民为中心,展现了服务型法治的初步形态,强调在法治实践中注重群众的参与和需求,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有效实施。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诸暨枫桥干部群众遵循这一指示,通过不断创新群众路线的方法途径,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发展为“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实现了由管理到服务的转变。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枫桥经验以历史为依托,以现实为导向,以服务理念指引政法实践。新时代呼唤新法治,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不可忽视枫桥经验。枫桥经验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增强人民幸福感的实践中收效颇丰,对于解决新时代的主要矛盾极具借鉴意义。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对“枫桥经验”进行提炼,将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建设服务型法治,有助于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
一、枫桥经验发展中展现的服务精神及其法律面向 中国已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主义新时代的社会主义矛盾发生变化,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催生了法治改革,也为法治改革增添了强大的动力。但是,中国法治理论体系尚不能承担引领中国法治建设的重担。当前,我国法学体系存在许多突出问题,现存法学体系不能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需要,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体制现代化的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撑不足。针对当前法治建设中出现的状况,分析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两方面:一方面,我国法治建设起步较晚,导致在制度和实践层面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另一方面,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对中国特有问题的认识不足,长期以来存在对实际情况的误判,进而忽视了中国丰富的法治实践资源。因此,在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时,必须扎根于中国的历史与现实,深入挖掘有益的法治资源,运用法治思维,将这些资源有效融入中国特色法治理念体系中,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发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治建设必须立足时代,面向现实。“新时代政法工作需要紧扣新时代新使命,适应新矛盾新要求,推动新时代政法工作有新气象新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水平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需要将实践经验转化为理论体系。根据时代要求与发展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方向之一就是将服务理念纳入到法治体系之中,构建服务型法治。发展服务型法治既是对中国长期法治实践的总结,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期许,更是对新时代人民法治需求的回应。枫桥经验为研究服务型法治提供了现实素材。 枫桥经验的产生和发展是中国服务型法治理念演变的缩影。源自依靠群众解决基层矛盾的实践,枫桥经验在形成之初便孕育了服务型法治理念。早在20世纪60年代,枫桥经验就坚持群众路线,积极解决矛盾、化解纠纷,注重以人为本,强调服务,促进和谐,减少逮捕,推动发展,弱化了法律的管理性和惩罚性,凸显了法律的人民性和服务性。随着时代的发展,枫桥经验中的服务型法治思想与实践更加突出。枫桥经验在诞生之初,服务型法治只是以模糊的形式存在,但发展至今,服务型法治已经在枫桥经验中充分体现出来。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枫桥经验”正在发生变化,其基本理念从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重点向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转变。在政法工作中,服务型法治已经全面体现出来。 在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服务特征已经全面贯彻到法治进程中,展现出了法律服务的不同面向,其中既包含了立法与司法的服务内容,又体现出了执法与守法的面向。“枫桥经验”所构建的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意义是执政重心的转移,即强化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方面,推动了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在立法方面,枫桥经验运用地方立法权,及时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硬法”与“软法”规范体系,包括市民公约和乡规民约等。枫桥成立“枫桥镇联合调解中心”,设置“枫桥镇调解志愿者联合会”,由派出所、人民法庭向调解志愿者提供业务指导与培训,人民法庭通过司法审判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方式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种服务特色既受传统文化影响,也受到枫桥经验的引导,推动各地创新司法服务方式,探索合法合规的社会矛盾解决方案。在服务型执法方面,生活中的点滴小事都可以与执法过程发生联系,路边摊、食品安全、财产安全都离不开执法部门保障。执法过程是人民接触最直接的途径,也是新闻报道最广泛的场景,更是群众体会最深刻的环节。在执法过程中倾听群众呼声,保障人民利益是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抓手。在促进公民守法上,枫桥紧跟时代脚步,利用现代网络技术,通过与政法系统进行视频连线解决群众矛盾,强化群众法治观念,使群众借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枫桥经验以人民为中心,借助现代技术强化法治观念,推动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有效监督,体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的原则。经过60多年的发展,枫桥经验在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彰显了法治的服务功能,为实现新时代法治目标提供了重要支撑。 枫桥经验已有60多年历史,以人民群众为服务对象,立足现实,面向时代,借助新方法和新思维,不断回应新的问题。长期以来,枫桥经验在保障公民权利、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它将服务理念融入法治进程,充分展示了法治的服务功能,扩展了法治的概念,促进了法治目标的实现。在新时代,必须重视人民群众的智慧,将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探索与积累转化为理论体系,并不断发展,丰富中国特色法治理念的内涵。具体而言,就是将枫桥经验的发展置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将服务思维融入法治,建设服务型法治。
二、服务型法治契合中国法律传统与法治建设趋势 服务型法治是将服务作为法治的内在组成部分,将服务理念融入法治的每一环节,通过法律服务人民的法治模式。在枫桥经验中所展示的法律服务面向实际上一方面契合了中国传统的法律理念,展现出了法治建设与中国传统优秀文化结合的面向。同时,服务型法治又契合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实践,体现了法治建设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的面向。 (一)服务型法治建设承续中国优秀法律文化 长期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始终围绕着服务人民这一内在面向展开。尽管这一面向在法治进程中并未完全转化为一种自觉意识,但它却如同一条隐形的主线,贯穿于中国历史的每一个阶段,始终未曾中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深植于“民本”思想之中,这一思想强调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与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中国古代,法律不仅仅是统治者维护权力的工具,更是实现社会公正与促进民生福祉的手段。自先秦时期的“礼治”思想,到汉代的“法治”理念,再到宋代的“理学”与“民本”思想,法律始终被视为服务于人民的工具。古代法学家如汉代的董仲舒、唐代的张等,都强调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养民”,即通过合理的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权利。进入近现代,尽管外部环境发生了剧烈变化,西方法治理念开始涌入,但中国的法治建设依然未脱离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价值观。辛亥革命后,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强调“民权”,体现了对人民权益的重视。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法律的服务功能愈加凸显,党的领导强调“为人民服务”,将这一理念系统化、制度化,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原则。 然而,尽管以服务人民为核心的法治理念在历史长河中不断演进,但在实际的法治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多挑战。部分法律制度的实施与人民的实际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脱节,导致法律的服务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尤其是在某些领域,法律的形式化与程序化使得其服务属性被弱化,未能有效回应人民对公正与平等的期待。 因此,推动法治建设向服务型法治转型,不仅是对传统法治理念的继承,更是对新时代人民需求的积极回应。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必须将人民的声音纳入法律制定与实施的全过程,确保法律真正服务于人民的根本利益。通过强化法治意识,提升法律服务的可及性与有效性,才能实现法治与民生的良性互动,推动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如此,服务人民的法治理念才能在新时代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成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动力。 服务型法治在中国的生长是以中国传统民本理念为依托的,在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延续至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法治建设中,可尝试着将服务理念融入法治各环节,将服务型法治从实践转化为制度,发展服务型法治,服务于新时代。 (二)服务型法治建设符合中国法治实践需求 构建服务型法治符合中国法治实践需求,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相契合,同共产党的执政理念相呼应,在实践层面上,枫桥经验为新时代服务型法治提供了样本。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服务型法治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遵从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念的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拓展自身概念,发展服务型法治,才能有效回应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目标。新时代,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法治必须以服务人民为目标。贯彻服务型法治,为人民谋福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建设服务型法治是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建设服务型法治是回应新时代发展需求的必要保障。新时代法治建设必须与新时代的历史方位相衔接,只有对法治理念予以拓展才能满足新时代对于法治的需求。新时代定位决定了法治应增强其服务性,通过拓展法治理念,对内促进并保障人民美好生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对外,中国日益走向世界舞台中央,中国需依托传统经验与现实实践,尝试推进服务型法治,为法治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另一方面,依照《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围绕推进“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等重大国家发展战略,为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提供法律服务。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服务型法治是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立足点的关键支撑。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这离不开服务型法治建设。其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人民本位理念在新时代的体现,表明了新时代依然不能脱离人民,法治建设也需将人民作为重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全面依法治国指明了前进方向,新时代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统筹推进,更多任务被置于法治视野下予以解决,增强法治的服务性势在必行。其三,坚持在发展中改善和保障民生,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服务型法治建设顺应国际法治建设潮流 随着世界文明历程的推进,法治文明成为国家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的重要指标,建设法治国家是各国政治发展的普遍趋势。在这一背景下,法治中国就是一张向世界各国展示的中国“名片”,它向世界展现中国在当代国际法治体系中的良好的国家形象。近现代以来,法律以权利为本位,权利保障日益受到重视。同时,福利国家理念打破了传统的国家守夜人的角色定位,国家在提供传统公共安全服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公共福利,这对于世界法治潮流产生了重要影响,促生了近世法治实践的服务面向。 当今世界是以人为本的世界,也是以法治服务人民的世界。新时代构建服务型法治顺应世界法治潮流。早在《公法的变迁》中,狄骥就强调,法律首先是一种调整公共服务的法律。现代社会,法律的服务性更加明显。现代国家治理和公共治理的目标应该是以人为本,追求人的可持续发展、人的自由、幸福。法治社会建设强调通过法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也可以说是从中国当前的条件和情况出发,顺应了人类法治发展的这一趋势和特点。在私法领域,法律的服务性也愈加明显,《民法典》对于格式合同的限制,对于公共运输合同中公共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的明确,就体现了法律保护弱者,均衡利益的特征。现代法治绝不是以管理为单一向度,服务成为了法治建设的另一向度,甚至正成为发挥主导作用的向度。
三、新时代服务型法治建设的基本内涵和基本目标 新时代的服务型法治是将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中,使服务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组成部分,其既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的共性,又有区别于其他法治模式的特性。服务型法治注重服务,这与传统的法治模式存在重大不同,这一法治模式以全面依法治国为基本前提,以人为本为指导理念,注重服务为本质特征,共治共享为价值追求。同时,服务型法治建设中也需要坚持落实个人权利、化解群众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的目标。 (一)新时代服务型法治建设的基本内涵 全面依法治国是建设服务型法治的基本前提。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法治建设将承载更多使命、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同步推进,国家、政府、社会问题的解决也由情理法的思考方式向法理情的思考方式转变。这要求为人民服务的问题,也要在法治的范畴内,运用法治思维思考,借助法治方式解决。服务型法治正是以全面依法治国为基础展开的。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很多传统的非法律领域内的问题也要通过法治来实现,通过法治发展为人民谋幸福,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实现社会均衡发展。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无法相互促进,服务型法治也无从落地生根。要实现服务型法治,必然要以全面依法治国为前提,以法治统筹社会治理,而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也必然要求推进服务型法治。 以人为本是建设服务型法治的指导理念。从根本上来讲,服务型法治是为了服务人民,贯彻人民主体地位。中国文化历来强调人民本体性,重视人民群众,“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天之生君,以为民也”都是对人民主体地位的生动表达。人民是美好生活的享有主体,离开了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便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甚至于会失去方向感和使命神圣感。面对法治领域的供需矛盾和人民对民主法治的美好向往,法治建设必须更加强调“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主体”,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己任。在新时代,服务型法治首先就是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到法律体系之中,在宪法和法律中强化人民的主体地位,明确法治建设为了人民,法治建设依靠人民。实现法治天下,以人为本。其次,要落实公民基本权利。现代法治建设以权利为中心,这已在世界范围内获得认可。我国已将诸多公民权利落实到法律文本中。1982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广泛性是我国以前的宪法不可比拟的。但是,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着权利广、落实难、承诺高、兑现低的问题。法治不能仅停留于立法,更重要的是法律的落实,尤其是权利的落实。在新时代,服务型法治要以落实公民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实现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以良法为前提,以公正的司法队伍为支撑,以有效的监督机构为保障,落实公民基本权利,实现权利从文本向现实的转变。 注重服务是服务型法治的根本特征。在服务型法治中,服务就是法治的核心内容,这是服务型法治区别于其他法治类型的本质特征。公共法律服务关乎民众权益保障,法律服务的提供是否充分和全面,将直接影响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问题,关系到法治社会建设的成败。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提供法律服务就要面向人民群众,以服务为核心,以法治促进人民福利增长,建设服务型法治。服务型法治的服务特征首先体现在,在立法中将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服务型法治立足新时代,必须回应新时代的主要矛盾,由此,服务型法治必然要满足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新时代美好生活不仅仅是指追求物质财富的增长,还包括满足人民群众在政治、精神、文化、生态建设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在这方面,法治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要时刻注重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服务和保障作用,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型法治必须以此为目标,满足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其次,在司法和执法中,转变传统的管理思想,转变消极的司法态度,以解决人民矛盾为中心,本着便利人民、服务人民的理念,均衡司法资源、积极提供司法服务。同时,注重推进人性化执法,完善法律救济路径。 共治共享是服务型法治的价值追求。共治共享是通过多主体的参与推动服务型法治的落实,通过共享发展成果实现服务型法治的目标。在共治上,需要多主体参与,在党的领导下,发挥政法工作者的专业知识,通过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实现多重主体的有效分工与良好协作。党深入群众,领导制定善法,通过专业的政法工作者贯彻与人民群众支持实现新时代的法治建设。一方面,在法治建设中需以人民为中心。法治建设的目的在于造福人民,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等方面持续取得新进展,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满意度有所提升,让法治建设成果更好惠及广大人民。另一方面,法治建设还应在共享层面上着力,均衡资源配置,使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使社会主义的发展成果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公平分配。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决定了需要通过法治推动社会均衡发展,在这方面,需要依靠法治方式在资源的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中加大对于落后地区以及个人的支持,通过法治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城市反哺农村,先富带动后富,实现优质资源均衡配置。在保障发展成果丰硕的同时,又保障分配政策的公平,既要避免“寡”,也要避免“不均”,把蛋糕做大、分好,真正做到发展为了全国人民,发展造福全国人民。 (二)新时代服务型法治建设的基本目标 新时代服务型法治的建设就是将服务贯彻到法治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提供法律保障,并借助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纠纷,为社会和谐提供法律助力。具体而言,新时代服务型法治建设的基本目标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扩展权利范围,推动权利落实。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在于对权利的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宗旨在于尊重权利,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新时代的服务型法治是在传统法治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归根结底是一种法治模式,法治以权利保障为中心,服务型法治自然也不例外。新时代的服务型法治的建设目标,首先就是遵从法治的基本原则,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一方面,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许多以往不受关注的利益进入人们视野,例如网络社会的发展使人们关注被遗忘权、虚拟财产权,生物技术的发展使基因成为物权客体。法律要适应新时代,维护人的尊严,需将不断出现的新型权利进行规定。另一方面,权利重在落实,我国对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已经较为完备,但是在实践中,公民权利意识淡薄,公权力部门不尊重公民权利的现象还较为普遍。新时代服务型法治要将落实公民权利作为主要目标,甚至是首要目标予以推进与落实,避免公民权利受到不当侵害。《民法典》的制定契合了服务型法治的逻辑。民法典是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宣言书,因此,在民法典开始实施之时,我们应该进一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人民权利保障好。 其二,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我国现阶段的成就是党的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致、不懈奋斗而取得的,新时代若要谋求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然要继续维护人民团结。这就要求新时代服务型法治以法治路径解决社会矛盾,增进人民团结,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稳定发展。在新时代,这一目标可从三个层面展开。首先,在最基本的层面上,法律需要惩治犯罪,禁止侵害国家、集体、公民权利,保障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其次,法治建设以解决矛盾为落脚点,弱化法律的惩罚性,以调解矛盾、化解纠纷为目标,提供相应的法律调解服务,并借助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人民矛盾,促进人民团结。当然,追求和谐也应当遵循法治精神。我们所追求的社会和谐是有序的和谐。这个序就是法治框架下的基本秩序,不能以打破合法秩序为代价追求和谐,这样的和谐是不平等的。最后,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法治建设,发挥法律的教育和道德塑造价值,提斯人心,塑造和谐社会。 其三,优化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人的生存必然依存于外在环境,服务型法治以人民为主体,优化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是其题中之义。优化生活环境,首先是优化物质环境,即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基本需要,并在次基础上逐渐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但是,人的生活需求呈现出明显的层次性,不同时代、不同环境下的生活需求并不相同。美好生活包括在经济(物质)、文化、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生态、环境十个方面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基本发展方向是“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为此,新时代需要通过法治统筹推进“五位一体”建设,在保障人民生活水平、提升物质环境的基础上,还要关注人民群众的其他生存与发展需求。通过服务型法治,优化人民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四、新时代服务型法治建设具体路径之展开 新时代服务型法治建设是一个综合工程,需要将党的领导,政法工作者贯彻、人民群众支持结合起来,转化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法,将服务理念贯彻到法治建设全过程。在服务型法治建设中,需要将群众关心的问题在立法中转化为国家意志,通过人性化的司法与执法确保人民利益,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实现良法善治。服务型法治建设必须立足整体,全面提升,统筹大局,多方协作,创新方法,均衡资源,实现共治共建共享。 (一)中国共产党是服务型法治建设的领导主体 新时代服务型法治的建设需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领导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新时代建设服务型法治,依旧离不开党的领导。在新时代服务型法治建设层面,必须进一步坚持的党的领导。在服务型法治建设中,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党统筹法治建设,二是党领导立法,三是党带头推进法律服务。 首先,服务型法治建设需要由中国共产党统领全局。其一,服务型法治的建设涉及多主体,多环节,要实现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必须由党来统领全局。在法治建设上,党的统筹领导首先就是保障法治理念顶层设计的正确性,以人民为中心,推进法律服务,避免服务型法治建设脱离正确轨道。其二,党统筹法治建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各部门展开良性互动,合理分配权力和职责,使服务型法治建设内容对应到相应主体身上。在党的领导下,推进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使服务型法治的每个环节都有负责主体,保障服务型法治建设有序进行。 其次,服务型法治的建设需要中国共产党在立法中发挥领导作用。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服务型法治的建设离不开党对于立法工作的领导。党领导立法,就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法定程序,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本需求规定在法律中。一方面,党需要继续坚持群众路线,通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群众,了解群众需求,明确群众利益,将人民需求转化为党的主张。另一方面,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最为显著的特点是紧跟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贴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对法治建设的呼声期盼,紧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的法律需求实际,加强立法和法律监督,努力使各项工作更好围绕中心和大局、更好服务国家和人民。从更为精细的层面上,就是党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人民需求,在人民群众关心的经济、环境、医疗、教育等方面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服务型法治的立法,就是要继续坚持并发扬群众路线,深入群众了解群众的实际需求,发现人民群众在法治实践中面临的真问题,转化为党的主张,然后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履行党的义务和职责,通过法定的程序将人民所盼转化为国家意志。 最后,服务型法治的建设重在推行,在服务型法治的建设中,共产党应发挥“领头雁”作用,带头推进法律服务。在新时代,党必须带头守法,但是对于服务型法治而言,还需要进一步推行法律服务。守法只是侧重于法律的消极层面,强调任何人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服务型法治却强调服务的主动性。在服务型法治中,党必须带头遵循服务理念,将党规与国法相衔接,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民族复兴。在西方法治中,强调法律,尤其是司法的谦抑性,为了保持法律的权威,使法律保持同人民的距离,以求树立法律中立与权威的形象。服务型法治的难点在于转变这种思维方式,增强服务面向,这尤其需要中国共产党这一服务型政党发挥引领作用,积极推行法律服务。 (二)政法工作者是服务型法治的主要推动力量 任何一项任务的落实都离不开执行主体,没有主体便没有权力的行使者,也没有责任的承担者。新时代服务型法治建设要以政法工作者作为推行的主要力量。政法工作者是司法、执法工作的主要力量,新时代服务型法治的建设离不开政法工作者的贯彻。在新时代服务型法治建设中,政法工作者需要指导思想、队伍建设、工作方法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在指导思想上,政法工作者需要转变思想,增强服务意识。政法工作,必须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传统法治以管理或者约束政府为主题,注重法治政府建设,主要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害,对于服务人民的法治理念认识尚不充分。要建设服务型法治,必须转变传统理念,将法治的服务功能转变为自觉意识。司法为民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上,而要贯穿于司法活动全过程,把人民群众对公正的感受、对司法的信任通过每一个司法案件进行点滴累积。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行使得法律承担的任务越发繁重,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意愿不断增长。在这一背景下,转变司法理念,从消极承接案件到积极提供司法产品与服务,成为新时代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这一转变不仅是对司法工作的要求,也是对整个法治体系的一种全新考验和提升。司法人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在新时代背景下调整工作重心。通过引导司法人员以服务为本位,积极提供司法产品与服务,满足公民对司法产品及服务的需求,这是实现服务型法治的关键环节。司法工作不仅仅是审判和执行,更是通过各种司法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保障。例如,建立完善的法律咨询服务体系,使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及时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推广调解与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帮助当事人以更低的成本和更快捷的方式解决纠纷。新时代要推进服务型法治,还必须改变传统的执法理念与执法手段,建设服务型执法体系。服务型执法要严格依照法律,明确执法依据,严守执法禁区,在执法中切实尊重人民的权利。这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具备高度的法律素养和人文关怀精神,能够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同时,兼顾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感受。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寻求被执行者的配合,尽量避免暴力执法。执法不是单纯的命令与服从关系,而是通过法律手段与执法技巧,引导被执行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例如,在执法中,加强与被执行者的交流与沟通,对被执法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积极听取被执法者意见,理解群众的难处,寻求被执法者自觉予以配合,履行义务。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冲突,还能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感和认同感。此外,服务型法治的建设离不开现代科技的支撑。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可以提升法治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例如,建立智能化的法律服务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为公民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在推进服务型法治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法治教育和宣传工作。通过广泛的法治宣传,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使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同时,通过法治教育,提高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服务意识,使其在工作中能够更好地贯彻服务型法治的理念。服务型法治的建设,不仅仅是对现有法治体系的完善和提升,更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在新时代,我们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服务型法治的理念贯彻到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通过不断努力,服务型法治必将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社会和谐、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其次,在队伍建设上,加强政法队伍能力建设,提升政法工作者以专业素质和政治素质为主导的综合素质。在服务型法治的队伍建设中,一是要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中国传统治理智慧强调以君子之风带动小人之行,领导者以自身行动引导公民遵从社会秩序,强调“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正是受到此种传统的影响,在新时代的服务型法治建设中,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落实政府职责,推进法律服务,促进司法公正,保障执法公平。二是在执行任务的主体上,增强政治觉悟,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政法队伍专业性,提高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专业素质,引导工作人员树立同理心,在执行工作时,以法治为基础,实现法理情的融合,在政法工作中做到有法、有理、有据。 再次,在工作方法上,要从消极转变为积极,主动提供司法服务。在服务型法治建设中,需要创新利用马锡五审判方式,积极运用法律为人民服务,通过向人民群众输送法律产品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在服务型执法上,着重发力,建设服务型政府,通过明确程序,公开办公信息,集中办事,真正实现为人民服务。政法工作者需要紧跟时代,创新服务手段。科技发展已经全面改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方式。继续推进“枫桥经验”,落实服务型法治,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借助新型技术手段为人民群众答疑解惑,提供远程司法服务,实现服务的均等化。创新司法惠民举措,加大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力度,方便人民群众诉讼。通过线上纠纷解决机制化解权利冲突、实现定分止争,不仅外在具有现代化的治理体系构架和高效解纷能力,而且内在蕴藏着中国传统“枫桥经验”式的诉源治理内涵。 (三)人民群众是建设服务型法治的支持力量 建设服务型法治需要依靠人民群众支持。枫桥经验的核心是群众路线。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变革和创新社会制度的决定性力量。建设新时代服务型法治,既要面向人民群众,使群众受益,又要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吸收群众参与。在依靠人民群众建设服务型法治方面,要从四个方面入手。 首先,充分尊重人民群众智慧,加强村规民约建设。我国宋代就有著名的《吕氏乡约》,在实际操作中取得了良好成效。现代社会复杂多样,各地风俗有异,面临的问题也不相同,法律作为原则性规定,为避免频繁变动,朝令夕改,只能化繁为简。但是,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过多,法律的具体执行与操作就成为问题,此时,通过加强村规民约建设,可以使各个地方着力解决自身问题,又能加强基层秩序的稳定。此外,还要更进一步,通过发掘优秀实践,对于经过长期检验,取得良好效果的乡规民约,可以在法律上进行推广,若能适用于地方,可通过地方立法在地方推行。若对于全国具有普遍示范效力,可考虑确立为全国性立法。 其次,依靠群众,发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人民内部的矛盾并不是只能依靠法院解决,在矛盾解决中,可以将矛盾解决重心下移,依靠群众,依靠乡贤,在基层发展专门调解机构,培训调解人员。在基层发展多元调解机制,具有诸多益处:其一,基层群众彼此相距较近,互相了解,相较于法院,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不严重。其二,通过发展基层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及时在接近源头的地方解决矛盾,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扩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其三,基层调解重在说理,能够实现法理情的融合,同时,在大家的监督下,调解结果更容易得到执行,是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减少社会制度运行成本。其四,基层的多元纠纷解决模式,避免了案件向上累加,形成头重脚轻的案件不均衡现象。 再次,从对群众执法转变为依靠群众执法。执法问题的解决一直是社会中的难题,执法不公或者暴力执法对于国家和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严重冲击,新时代,法治承担着更多重担,传统的执法队伍和执法模式都不足以满足人民的需要。此时,可以通过吸收人民群众执法来增进执法的有效性。一方面,要在执法中听取人民群众的声音和意见,尊重人民群众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吸收群众参与,例如在治安、巡逻中以执法队伍带动群众共同参与,在这一过程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实现共治共享。 最后,引导社会组织、个人助力服务型法治建设,通过法律承认或者引导,借助社会力量实现互帮互助,实现资源的均衡配置,提升人民生活质量。例如,通过税收减免措施鼓励企业采取环保生产方式,保护生态环境。通过承认网络募捐的合法地位实现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使整个社会群众都能够参与进来,保证服务型法治的实现。
结 语 服务型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新时代的发展成果。新时代建设服务型法治既是在全面依法治国下,扎根于中国现实,继承优秀传统,接续世界潮流的必然选择,也是用法治思维解决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内在要求。服务型法治目的在于回应新时代法治建设需求,建立与传统法治观念相并行的法治模式,将管理与服务同步推进。通过党的全面领导、政法工作者的积极贯彻、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将服务理念贯彻到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中,服务型法治必然取得重大进步。全面依法治国下,服务型法治的建设将丰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促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良性互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文章来源:《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S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