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把握评价导向的价值性。评价体系是价值导向的集中体现。综合性法治评价旨在摒弃单一、片面的价值尺度,构建融合多种现代法治核心价值的复合型评价标准。一是法律形式合法性与实质正当性的统一。评价不仅关注行为是否具备明确的法律授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与步骤,更深入探究其是否遵循法律原则与精神、是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否有利于增进人民福祉与公共利益,防止“合法”外衣下的不当治理。二是个人履职能力与组织制度绩效的统一。评价需科学区分并有机连接领导干部个人的法治能力、责任担当与所在组织、地区的整体法治建设成效。既要通过个人在重大决策、危机处理、改革攻坚中的具体表现来评估其法治思维与决断力,也要通过组织层面的制度建设、文化培育、生态营造来审视其法治领导力与持久影响,避免责任泛化或虚化。三是组织目标与社会认同的统一。评价标准必须将国家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目标、上级部署要求,与社会公众、经营主体对公平、正义、安全、参与的可获得性、可感受性紧密结合。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及营商环境优化、社会和谐稳定等成效,作为衡量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水平的根本标尺,确保法治建设始终服务于人民、造福于人民。
注重把握结果运用的闭环性。综合性法治评价的目的在于运用,其效力体现为评价结果能够深度嵌入国家治理与干部管理流程,形成有效的治理闭环。一是与干部选育管用全链条深度融合。将评价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交流轮岗、评优评先的核心依据之一,切实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用人导向,使法治成为干部职业生涯中不可逾越的底线和持续提升的高线。二是与激励约束问责机制刚性挂钩。建立评价结果与绩效考核、奖励惩处、监督问责的直接转换通道。对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创造性开展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予以表彰和激励;对法治观念淡薄、有法不依、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形成清晰的权责对应关系和明确的行为预期。三是与持续改进和能力发展有效衔接。建立评价结果的诊断、反馈、辅导、改进机制。不仅公布评价结论,更要精准反馈存在问题、深层原因及改进建议,并将其作为领导干部法治培训、实践锻炼的重要依据,实现以评促学、以评促改、以评促建的良性循环。
三、系统谋划完善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机制的实施路径
完善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在理念、制度、技术、文化层面协同发力,重点在于构建科学全面的综合性法治评价指标体系、贯通多元评价手段、强化结果刚性运用。
构建科学全面的评价指标体系,解决“评什么”的问题。要突出系统性。依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等顶层设计,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不同岗位领导干部的职责特点,分层分类设计评价指标。内容上应涵盖“关键少数”的法治意识、依法决策水平、依法行政能力、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以及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法治建设的实际成效等。要突出精准性。指标设计要抓住法治建设的重点、堵点、难点。例如,在决策环节,重点考察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的执行质量,而非仅仅是“走过场”;在执法环节,重点考察执法规范化水平、自由裁量权约束、人民群众对执法活动的满意度等。避免使用简单化、片面化的指标,防止评价导向失真。要突出实效性。增加反映法治建设实际效果和群众获得感的指标权重,如营商环境法治化改善程度、矛盾纠纷依法化解率、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满意度、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等,推动领导干部不仅重视法治,更要善用法治解决问题、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创新融合多元的评价方法手段,解决“怎么评”的问题。要注重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在强化上级监督、同级监督、专门机关监督的同时,大幅提升社会评价的权重和科学性。规范化、常态化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探索引入权威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经营主体和基层群众的意见,使评价视角更多元、结论更立体。要注重传统方式与现代技术相结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公开信息、行政行为数据、司法案件数据、信访投诉数据、网络舆情数据等进行关联分析和智能研判,及时发现依法办事方面的规律性、苗头性问题,实现从“人工抽检”向“智慧监测”的转变,提升评价的实时性和预警功能。要注重常规考核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将法治评价深度嵌入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环保督察、安全督查等各类常规性监督之中。同时,针对法治建设中的突出短板、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法治督察,聚焦重点,深挖根源,增强评价的针对性和威慑力。
强化刚性有力的评价结果运用,解决“怎么用”的问题。要明确评价结果与干部管理硬挂钩。将综合性法治评价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考核定等、提拔重用的核心依据之一。探索建立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档案,实行量化计分、动态管理。对评价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优先提拔;对评价不合格、在运用法治上存在重大过失的,实行“一票否决”,严肃问责,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要推动评价结果的反馈与整改。建立健全评价结果双向反馈机制,既要向被评价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反馈具体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也要将共性问题、制度漏洞向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反馈,促进建章立制、系统治理。将整改情况纳入后续评价,形成“评价—反馈—整改—提升”的工作闭环。要促进评价结果的共享与互认。加强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行政机关、审计机关等在领导干部法治评价方面的信息互通、结果互认、力量互助,避免多头考核、重复评价,切实为基层减负,形成对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情况的监督合力。
完善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监督检查,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将这项基础性、关键性工作落到实处,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保障。
全文转载自民主与法制周刊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