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ehavioral Law Society Development Network

中国行为法学会事业发展网
  • 中国行为法学会第六届四次理事会在京召开
  • 沉痛悼念马宝善同志
  • 中国行为法学会医疗健康法治研究专业委员会战略合作研讨会在京召开
  • 学会动态 | 第二届“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国际法治论坛在云南警官学院举行
  • [完整版|图文]《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2)》隆重发布
  • 《企业商事刑事风险防范指引丛书》 启动交流会在京召开
  • 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暨第七届现代侦查技战法论坛在浙江绍兴召开
  •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长沙举行
  • 为人民抒怀、为时代放歌 《人民就是江山》——大型公益原创歌曲交响 音乐会在京举办

   时政要闻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笔谈(二)|马怀德: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10-16 22:47:05 | 30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


行政合法性审查是一种区别于司法审查的行政内部监督机制,是强化行政法律制度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保障。《决定》强调,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政府立法审查。这对于进一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意义重大。

《决定》提出,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权力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应当依法规范运行。作为政府依法决策的必经程序和重要保障,2019年颁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明确了合法性审查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规则,并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交讨论。但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合法性审查机制仍有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一是需要规范和细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立健全相关操作指引,减少界定模糊问题,避免解释尺度过于开放,防止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逸脱于合法性审查之外。二是要着力化解当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还不同程度存在的合法性审查走程序”“走过场现象。加强监督问责,并通过进一步区分清单目录内不同重大行政决策的特点,精细化配套相应的审查机制,突出对于不同事项的审查要点。

《决定》提出,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政府立法审查。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活动的依据,对二者的合法性审查既是依法行政原则的直接落实,也是从源头上确保行政行为合法的重要方式。有关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两部行政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制度框架,主要的任务在于完善实施机制。同时,针对一些新要求,如《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相关规定,要不断探索完善相关机制和审查标准。相较而言,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庞大,在行政实践中作用巨大,但其规范层级低、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且相关制度的定型化程度较低。2018年以来,虽然陆续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程》等制度文件,但当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还缺乏正式立法,难以形成刚性约束。仅就审查范围而言,各个部门和地方都有大量不统一之处。据此,有必要进一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将包含合法性审查在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的全流程纳入法治轨道。


四、持续优化政务服务,完善行政执法


政务服务和行政执法是政府面向社会开展治理活动的两个重要方面。一方面,服务型政府要求规范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标准和方式,提升服务效率,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效支撑。另一方面,政府又需要通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来解决经济社会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两者共同构成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政府治理体系的关键。

《决定》提出,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完善覆盖全国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能够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务服务的可及性,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的关键,同时,也能够为市场主体开展相关的经济活动提供有力的支撑。促进政务服务三化的关键在于确保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同要素办理,并且将这些要素以清晰、明确的方式向社会公示,既方便群众理解,也规范行政机关裁量权的运用。与此同时,可以在地方政府政务服务立法已经积累的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全国层面统一的政务服务条例,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内容提炼归纳并予以推广。

推动政务服务的优化,需要适应时代变革,积极推动数字技术嵌入到政务服务过程,推动政府向数字法治政府转型,既加强行政机关获取、分析信息的能力,又提升管理服务对象与行政机关交互的便利性。其中重要的抓手,就是完善覆盖全国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优化整合提升各级政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行政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特别是,《决定》提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这要求着力解决过去高速发展中对一些领域如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重视不够的问题。这意味着,我们既需要通过严格的执法来解决过去一些监管治理懈怠的问题,同时,又必须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因此,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通过行政执法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政府治理体系尤为关键。

《决定》提出,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以立法方式规定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并对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权作出制度安排。各地政府积极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度整合辖区内行政执法队伍,推进行政执法权力向基层倾斜,促进执法权限与执法资源的重新配置。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当前,要着力破解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中反映出来的各类新矛盾新问题。一是要通过更加制度化的方式,明确行政执法权下放的具体标准,以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为原则,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高频多发、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的行政执法事项依法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实现执法资源与权限的合理匹配。二是进一步强化基层执法能力,妥善做好监管与执法之间的衔接,有效规避基层执法权力综合运行而产生的衔接不畅、承接无力、监管缺位、执法无援等问题。三是要整合执法主体,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理顺行政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提高执法效能。

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是关键。正确实施法律既要靠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自觉,也离不开严密的执法监督。当前,行政执法还存在不同程度的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运动式执法、暴力执法、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执法异化现象,距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要直面行政执法中的各类顽瘴痼疾,从实体上明确监督内容、监督标准,在程序上规范执法监督环节和流程,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统计分析、评议考核、工作情况检查、案卷评查、案例指导、绩效评估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建立完备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框架,推动解决行政执法顽疾。

《决定》提出,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机关只有科学运用裁量权,才能充分发挥行政的自主性,将法律的规定具体适用于不同场景下的个案事实中。因此,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于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2022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点,在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以更加法治化的方式明确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主体、程序、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稳定社会预期,推动解决行政执法同案不同罚、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执法案件中体会到公平正义。

《决定》提出,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在保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不同行政区域根据当地情况在具体执法标准上有适当差异,有其可理解之处。但是,归属不同行政区域的相邻地区,经济、社会、人文等情况都十分相近,对情形类似的案件采取差异巨大标准,就容易产生争议。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区域一体化建设,在京津冀、长三角、成渝、大湾区等多个区域推动实施国家层面的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各地也按照

   通知公告

  • 暂无相关记录!
【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