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专章论述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内容,特别是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作出了明确部署。《决定》通篇贯穿了法治精神,是新时代新征程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对以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意义重大。
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点。在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中,政府治理体系承担了较重的职责。在经济、文化、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生态文明等各个领域,行政机关都承担了广泛的治理责任。以法律的执行为例,我国大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从《决定》所部署的改革来看,很多领域都需要通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来提升国家治理的效能。例如,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就是要求政府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同样需要深入推进监管体系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建设,确保监管机关以风险预防原则为基础,依法履行各项监管责任。在这个意义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各项改革措施的制度化水平,是各项改革行稳致远的重要保障。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保障。经济体制作为各种制度的连接点和基础,长期以来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决定》也将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重要目标。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一方面,要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提供包括法治在内的广义公共产品。市场并不是完全自发的,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完善的基础经济制度,如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这需要政府积极合理地发挥作用,维护市场秩序;同时,市场活动产生的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也需要政府有效监管,以弥补市场失灵。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既要明确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定职责,又要确保市场参与各方能够预见自身活动的后果,还要能够防止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和不当干预,确保市场机制稳定的运行。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是确保重要改革举措取得实效的关键。《决定》的重要背景在于,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我们需要通过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这要求法律和依据法律建立的政府治理体系能够因应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需求、因应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而进行动态调试。法律和政府治理框架往往是依据既有的技术水平、产业形态等设计的。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出现后,就会形成一种两难:如果按照既有规则监管,可能会阻碍创新;而完全放任,也可能导致法律保护的价值受到侵蚀,甚至引发系统性的风险。因此,需要通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来形成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政府治理体系。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对法律的原则和规则背后的原理、监管框架设计的核心目标等有更深的理解,对事物的本质有更准确的掌握,从而科学确定监管的内容与方式,提高监管精准化。
二、优化行政组织法治
行政组织法是规定行政机关的性质、任务、地位、作用、职权职责、组成编制、活动原则、会议制度、工作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机关决策的科学性、执行的效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组织结构及其工作程序的影响。因此,行政组织法的完备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府治理的效能。正因如此,党的二十大强调,“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在此基础之上,《决定》对进一步完善行政组织法作出部署,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垂直管理体制、稳妥推进人口小县机构优化、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改革举措。
《决定》提出,完善垂直管理体制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健全垂直管理机构和地方协作配合机制。垂直管理体制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并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组织结构形式,是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重要制度安排。国家治理任务按照性质和需求的不同,分别嵌入到垂直管理领域和地方分级管理领域。其中,实行垂直管理的,主要是关系全局利益,需要强化集中统一领导,提升监管执法一致性的重要领域;地方分级管理,则是需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积极性,因地制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域。
完善垂直管理体制,核心是以法治化的方式明确央地事权的划分,并据此决定在哪些具体领域设立垂直管理机构;其重点是中央政府承担起该承担的职责,确保管得住、协调得好。规范地方分级管理体制,核心是要根据省级以下不同层级政府的特点,科学划分地方各级政府事权,确保规划与政策制定、决策执行、社会管理和监管执法等职责的分配符合政府治理的内在规律。健全垂直管理机构和地方协作配合机制,则要求将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义务法定化,通过信息共享、执法协作等具体工作机制,既推动垂直管理机构在职权范围内服务地方发展,又确保地方政府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决定》提出,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开发区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浪潮下催生出的具有特定目的区域发展模式,在实践中已经发展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多种类型。开发区在传统行政区划和地方政府设置之外积极探索新型行政组织方式,对于重点经济功能开发、区域协调发展等国家战略的实施有积极意义。然而,从现实来看,开发区管理机构法律地位、职权配置等方面尚缺乏系统的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虽曾经两次审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草案)》,但最终未提交表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明确了相关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但也仅初步解决了行政救济问题,无法触及开发区有关组织结构和权力运行的问题。从现实来看,各类开发区行政层级复杂、类型多样,管理机构设置多元,存在设立派出机关、探索新型法定机构等诸多模式,与属地政府的关系缺乏制度化的安排,有的开发区还存在跨地区、跨层级需求。这使得开发区在嵌入传统条块分割体制时出现不小的龃龉。因此,深化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重点,在于在法律层面明确开发区设立的主体、条件、程序,同时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同时,针对以不同目的设立的不同类型的开发区,设置相对差异化的管理制度,以最大程度匹配开发区功能型发展的需求,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决定》提出,稳妥推进人口小县机构优化。县城是连接城市、服务乡村的重要载体,构建起了我国行政区划的重要基本盘。根据《中国县域统计年鉴2021(县市卷)》,户籍10万人以下的县(市)有 206 个,占全国县(市)总量的 9.9%。此类小县的人口基数小且存在着持续的人口流出现象,但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却与其他地方无实质差异,造成财政供养比例不合理、人浮于事等现象,需要进行机构优化。然而,机构的优化也可能对行政任务的履行形成制约。事实上,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部分地方就已探索开展人口小县的机构优化工作,但存在机构精简后再次恢复设立等情况。这表明,机构的优化需要大量的制度配套。一方面,在精简机构、缩编减员的同时,需要进一步明确岗位责任,加强监督考核,提升行政效能,防止基层政府治理能力被削弱;另一方面,机构优化需要与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优化协调进行,根据地方实际,实事求是地确定不同区域的县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