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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伦轩:“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不断加大法治反腐力度”

来源:中国行为法学会官网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4-11-08 14:57:29 | 27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对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继续奋斗,实现中华民族两个百年目标和伟大复兴进程中推行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大指导和引领作用。

学习习近平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思想,最重要的是要深刻体会习近平关于反腐败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而最可靠的制约和监督就是法治的重要思想;就是要深刻领会其关于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把厉行法治是反腐败治本之策,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讲起来、守起来的重要思想。在具体落实这些主要思想方面首先要做到两条:一是依法治国必先依规治党。邓小平同志强调,“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还包括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是我国法治体系同其他国家法治体系的重大区别所在,也是我们党的一依规治党就是要把这一政治优势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制度建设,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以突出党的高级干部为重点,实行高标准、严要求,全面从严治党。我们党将“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这一阐释引申到党内,转换成“用党内法规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党内政治生活,这就是党内法治。” 这一提法的引申和阐释使纪法衔接有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是坚持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规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要求必须贯穿反腐败斗争的始终,否则压倒性胜利的局面就不可能持续巩固和发展。我们绝不能像一些封建帝王那样反腐败力度大得吓人,惩治腐败残酷无边,但由于其是对贪官污吏搞选择性反腐,封建制度下的法律不平等造成远近有别、议亲议贵、议罪银,反腐败分子心存侥幸,寄希望于攀龙附凤、攀附权贵,找关系、找靠山摆平,从而减轻或逃避制裁。这么做,官员和百姓都不会信服,反腐败斗争就会失去最广泛的支持和最根本的动力。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也应当是党规党纪的基本属性。我们的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这一基本属性,实行良法善治,对违纪违法人员一视同仁,决不能因人而异,同事不同罪,同罪不同罚,使党纪国法成为橡皮筋。

关键词之二:反腐立法需完善。进一步加快与完善反腐败立法步伐,使新形势下的反腐败斗争立法形成完整体系,不断巩固和提升反腐败成效,使我国的反腐败由治标向治本转变。人类社会反腐败的基本道路是民主与法治,而中国实现这一目标的路线也应该是如此。推进法治的主要任务是自上而下地养成尊重宪法和严守法律的规则习惯,推进民主的基本路径则是自下而上地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到表达权。反腐败需要法治,而反腐败也可以成为推动法治的动力和源泉。一方面,腐败问题的恶化可以使人们认识到推行法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另一方面,反腐败很容易凝聚社会民众的共识,形成倒逼法治前行的态势。因此有专家提出,反腐败的主要目标不是昨天和前天的腐败,而是今天和明天的腐败;反腐败的主要成效不在于查办了多少贪官,而在于社会中还有多少贪官。从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角度,完善立法主要应考虑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反腐败立法应该在国家层面做出整体设计,以改变目前以党纪为主的分散型立法的基本状况,制定出以反腐败为主要立法意图的专门法律,包括预防腐败行为的法律,查办腐败案件的法律和惩罚腐败违法犯罪的法律,修改、补充和完善涉及相关腐败内容的法律、法规,使反腐败立法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立法体系,且使反腐败立法更加符合法治标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反腐败意图的法律之一,但从反腐败立法体系方面来思考,还有相当距离。二是建立和完善两项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即:建立和完善公法和私法共治机制与利害相关方的监督机制两个机制的立法,一方面使行政行为不仅受公法调整,也受私法调整,从立法上解决治理、控制公共权力单纯依靠公法或者单纯依靠私法的反腐方式和治理机制,在制定反腐败立法时注意兼顾公法和私法在治理和惩治腐败中的不同作用,建立起公法和私法对腐败现象的共治机制;另一方面,虽然我们国家建立起多重权力监督工作的体制机制,但“谁来监督监督者?”已成为建立和完善权力监督机制面临的永恒课题与难题。监督者也可能滥用职权,如果在监督者背后再设一个监督者,那么监督的链条就会无限拉长。监督链条越长,监督效果就越差,监督成本就越大,监督运行就越困难,在反腐败立法中注重建立利害相关方监督机制,就会对公共权力,实行最有效的监督。三是完善和加强国际反腐败领域立法工作的合作。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开展反腐败斗争,同样也离不开广泛的国际合作,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他国家与我国的合作,我国反腐败追逃追赃的成功经验和不成功教训中,可以反映出我国反腐败追逃遣返措施应用较少,引渡措施存在缺失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如劝返中承诺的限制问题、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缉捕程序的问题、引渡体系的完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就难以在实践中实现“不能让国外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的立言。

关键词之三:坚持重点发力,实施标本兼治。按照新时代条件下反腐败斗争新的改革部局,在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如何实现反腐工作由治标转向治本,实现标本兼治,进一步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使反腐工作进入更深更新阶段,除立法工作得以加强外,还需在三个方面着重发力:一是不断加强党对反腐斗争工作的领导,是反腐败斗争取得新胜利的关键。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开放和新时代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经验告诉我们,反腐败斗争绝对不能离开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方面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过去反腐败斗争的大旗是中国共产党举起来的,且带领全党和全国人民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的新成就。这些年来反腐败斗争之所以取得重大成效,进一步证明了中国共产党具有担负起反腐败斗争的领导责任,高举起反腐败斗争大旗的使命担当。二是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各司其职、各把关口的能力与水平,使运用法治手段和法治方式在规范、有序、保障的基础上,得以顺利实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使反腐败在法治轨道上形成了新的格局,如何使监察、检察、审判、执行各方面既各司其职,共同发力,又相应制约、保证法治反腐的有效运转,真正解决实践中的衔接不畅,配合不顺、监督制约薄弱等问题,需要建立和完善新的规则与体制机制,形成行之有效的既合力反腐又良性运行的治理效能。三是着眼实现中央确定的在“十四五”期间反腐败斗争的新任务和新目标,需广泛动员各机关、部门、团体和单位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紧紧围绕新任务和新目标,积极参与和整体推进符合新的历史特点的反腐败斗争工作。为此需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总结经验,为确立新的目标任务制定边界、厘清关系、明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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