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结果】
本案中,某电梯工程公司自行制作、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以欺骗方式交付使用,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且其曾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但事后仍未进行排查整改。截至本案案发时,其违法行为已经累计影响数家使用单位的多台电梯,带来极大安全隐患。该违法行为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以及《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项从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某区市场监管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80000元。涉案电梯经过整改均通过检验并正常使用,3家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
【典型意义】
电梯作为常见的特种设备,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直接威胁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某公司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依法从重查处,彰显市场监管部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鲜明立场,推动形成依法严管、违法必究的安全监管导向。同时,本案处理有力震慑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安全生产责任及公众安全的生产和安装单位,引导使用单位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杜绝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促进电梯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7
某酒业公司不服某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30日,王某在某酒业公司处购买一盒安吉白茶,花费360元。后王某向某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称其所购白茶是过期产品。经某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该白茶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2日,保质期18个月。2023年12月13日某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经听证等程序后,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某酒业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某酒业公司不服,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处理结果】
某区政府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本案中,经调查取证发现,某酒业公司案涉茶叶数量较少,系初次轻微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某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5万元的罚款,虽然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从轻处罚,但仍与某酒业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存在小过重罚情形。某区政府决定撤销某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
行政处罚具有制止和惩戒违法行为的作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食品安全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必须严格监管。但行政机关执法时也应当坚持包容审慎原则,综合考量产生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行政相对人的过往行为、是否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等,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某酒业公司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某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某区政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功能,通过纠正“小过重罚”,规范了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有力推动了行政机关提升涉企执法水平,为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