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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政要闻

章志远:行政复议制度成效的实践检视——以司法部37个典型案例为分析样本

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25年第6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5-09-28 16:31:36 | 75 次浏览: | 分享到:

行政复议制度成效的实践检视——以司法部37个典型



行政复议制度成效的实践检视——以司法部37个典型案例为分析样本


章志远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摘  要]

司法部发布的37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为观察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实施元年的基本成效提供了重要窗口。从修法精神要义的社会传递上看,彰显行政复议程序价值和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化适用是行政复议制度实施的首要成效。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记载上看,全面性和一次性构成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判断标准,调解协调和引领性决定构成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路径谱系。从监督治理功效的拓展上看,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成为个案纠错与类案监督相结合的重要制度抓手。从促进行政法律统一适用上看,重申依法律行政的解释观和顺应社会新发展的解释观构成两种进路。从发布非正式的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到发布正式的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中国特色行政复议制度优势的治理效能将进一步得到彰显。

[关键词]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实质化解争议;治理功效拓展;法律统一适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要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新《行政复议法》),中国特色行政复议制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2024年是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元年,行政复议制度具体成效如何引人关注。司法部公开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新收行政复议案件74.96万件,同比增长94.7%。经过行政复议后,90.3%的案件未再进入行政诉讼或信访程序,有效实现案结事了。相比之下,2024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仅29.4万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案件比已接近2.5,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格局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

一年来,司法部先后发布六批37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既向全社会宣传普及了新《行政复议法》的制度规定,也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了示范指引。这些典型案例虽非法定的“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却从一个侧面摹绘了新《行政复议法》确立的若干项新制度的实施成效,值得我国行政法学理予以深入阐释。相比较既有的关于行政复议前置、行政复议变更决定、行政复议调解等重点制度的规范解释研究而言,这些典型案例折射出的精神要义值得深入挖掘,其实施导向同样需要从学理上加以认真检视。有鉴于此,本文将从传递修法规范要旨、记载实质化解争议、呈现治理功效拓展和促进法律统一适用等四个方面深度解读这37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分析其内在机理、提炼其适用价值,并结合现有学理研究进展评述其得失,希冀为展现行政复议制度成效提供全新的实证观察视角,进而更好推动新《行政复议法》的有效实施。


一、典型案例传递修法规范要旨

无论从条文数量倍增还是具体内容新增上看,2023年《行政复议法》修订都是一次“大修”。除通过编写出版官方释义书间接表达修法精神要义之外,司法部不定期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已经成为最直接有效的阐释修法规范要旨的方式。从已发布的六批37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来看,“关键词”“复议办理”“典型意义”等部分都暗含着修法精神要义的表达。总体上看,这些典型案例主要从彰显程序价值和复议决定适用两个方面传递修法的精神要义,为新制度规定的具体适用提供指引。

(一)彰显行政复议程序价值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新《行政复议法》增加了大量程序性条款规定,旨在通过公正的程序装置的适用,扭转社会成员对行政复议制度“官官相护”的固有印象。其中,调解的内容移至“总则”规定,并由“审理”调整为“办理”,标志着调解成为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预示着中国特色调解型行政复议模式的生成。“就规范内涵而言,调解优先、应调尽调是新模式的基本特质,调解覆盖到各类型行政复议案件、贯穿于行政复议办理全过程、调解结案方式和效力多样化则是新模式的核心要义。”司法部2024年4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政复议调解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应调尽调”,切实贯彻“调解优先”的工作理念,在案件办理“全流程、各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调解工作。在2-4号“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由表及里、层层递进组织全过程、多轮次调解,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4-6号“王×不服江苏省某街道办事处未交付质量合格安置房行政复议案”的“典型意义”部分指出,新《行政复议法》调解规定“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办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均可以进行调解,且调解贯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行政复议机关在案件审理阶段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阶段进一步开展调解,推动形成兼具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的履行方案。在6-10号“某公司不服陕西省某市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履行失业保险业务申报变更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立足被申请人员工协商一致离职的事实,将调解理念贯彻到行政复议办案全过程,最终促成各方达成和解。这些典型案例对行政复议调解程序规定的内涵阐释,揭示出《行政复议法》修法的基本精神,彰显了行政复议调解程序的独特价值。

除了将调解程序从“一项制度”上升为“一项基本原则”之外,新《行政复议法》还确立了繁简分流、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和听证等重要程序规定,妥善处理行政复议书面审查与言辞审查之间的关系,将行政复议塑造成通过正当程序查明案件事实的审理过程。司法部2024年4月印发《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细化了行政复议机构程序性义务规定,旨在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在1-3号“某生物技术公司不服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将“听证”和“和解”两种程序新机制有机结合,通过举行听证全面查清案情,适时加以协调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在4-1号“文×、宋×不服四川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不仅进行现场调查听取意见,而且充分利用新《行政复议法》第39条第6项“依法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的规定,经由中止行政复议机制缓解了调解所需时间与复议审理时限的冲突,为调解化解争议提供了时间保证。在6-6号“某公司不服辽宁省某开发区社会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不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而且充分利用新《行政复议法》第39条第7项“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可以中止行政复议的规定,通过函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了案涉海域的级别和使用金征收标准,为案件的妥善处理奠定了基础。这些典型案例对行政复议听取意见、听证、和解、中止程序进行等规定的灵活适用,传递出修法隐含的行政复议正当程序理念,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展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

调整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是此次行政复议法修改的突出亮点。一方面,行政复议决定类型采取先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后维持、驳回请求的顺序进行排列;另一方面,变更决定置于行政复议决定体系首位,涵盖了裁量不当纠错型、依据适用纠错型和事实认定纠错型三种形态,体现出变更决定优先性、能动性和包容性特质,一种“应改尽改”的新型解纷格局正在形成。在1-1号“某酒店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直接作出将罚款8000元变更为3000元的复议决定,避免再次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提高了行政争议化解质效。该案“典型意义”部分直接指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变更决定置于法条中决定类型的首位,规定三种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行政行为,体现了变更决定在复议决定体系中的重要性,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和证据前提下,应优先适用变更决定,以达到防止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司法部将该案列为首批首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进行发布,且直接点明变更决定的“优先适用性”,及时传递出修法的精神要义。在6-2号“某妇幼保健院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变更决定,除没收案涉的过期医疗器械及违法所得外,不再处以罚款。此举避免行政程序循环往复,切实提高行政复议救济的实效性。在2-2号“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和2-5号“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均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直接作出撤销决定。

在37个样本案例中,除了2个以变更决定、4个以撤销决定、1个以确认违法决定、1个以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决定、2个以维持决定结案外,另有2个以行政复议调解书之名、实以案涉行政处罚行为被变更结案,9个以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结案。这11个案例激活了新《行政复议法》第73、74条的规定,展示出另类的行政复议“能改尽改”的实施策略。在3-3号“某新能源公司不服浙江省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和6-9号“某超市不服江苏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前者处罚金额由60万元变更为20万元、后者罚款金额由5000元调整为300元,两份确认罚款数额变更的行政复议调解书实则产生了与行政复议变更决定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是对新《行政复议法》第77条规定的生动注脚。鉴于此类行政复议调解书是对原行政处罚行为的变更,实质上属于新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与行政复议变更决定一样具有可诉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申请人孝感某某制盐有限公司诉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江西省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调解案”裁定书中指出:“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协商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出具行政复议调解书,是行政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系新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调解书提起诉讼,依法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在以3-6号“某工程公司不服天津市某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和5-3号“田×不服重庆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预审驳回’决定行政复议案”为代表的自行纠错终止行政复议案中,都是在行政复议机构向被申请人直接指出问题、作出提示建议之后,被申请人或自行撤销或重新作出,申请人表示满意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这种“行政复议机构建议——被申请人自行纠错——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案件终结模式,与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具有异曲同工之效,体现出行政复议制度内在的行政一体化运行逻辑。

典型案例在彰显新《行政复议法》程序制度价值和决定体系适用的同时,也提出了值得进一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一方面,就体系解释而言,行政复议调解书、当事人和解撤回申请、变更等行政复议决定都是相互独立的制度,本应在实施过程中得到同等对待。但从典型案例的适用逻辑上看,似乎更推崇通过行政复议机关居间协调促使行政机关自行改正、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方式结案。行政复议调解与和解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行政复议机关不愿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缘由需要加以深究。行政复议机关本应直接作出变更决定却以行政复议调解书方式进行“包装”,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主义色彩被淡化甚至侵蚀,现实操作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张力需要加以弥合。另一方面,就决定种类而言,变更决定条文置于所有行政复议决定之首的修法安排,能否必然得出变更决定适用上的“核心论”或“优先论”仍然不无疑问。有学者指出,“行政复议制度的原旨、权利救济的诉求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变更能力决定了在行政复议决定体系中,撤销决定应当具有核心的地位,包括变更决定在内的其他行政复议决定应当是围绕撤销决定展开的”,从一年来行政复议变更决定适用率过低的现实来看,起码这种优先适用的局面远未形成,包括行政复议机关调查权不足、潜在应诉压力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负担等在内的各种影响因素需要加以认真检视。如何在典型案例学理提炼和行政复议大数据统计分析之间探寻新《行政复议法》的规范要旨,如何形成富有现实解释力的中国行政复议法理,仍然是未来行政法学努力的方向。


二、典型案例记录实质化解争议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理念肇始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实践探索,在行政检察和行政复议制度的变革中不断发展,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司法部文件的相继确认得以流行,目前已经成为一种极具中国本土特色的新兴政法话语。新《行政复议法》第1条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明确为行政复议法立法宗旨之一。在行政法学理上,“主渠道作用”的内涵一般是指既要“保证一定数量的行政争议顺利进入到行政复议渠道”,也要“保证进入到行政复议程序的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就37个样本案例而言,发布主题语、关键词、复议办理及典型意义部分都频繁使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一语,表明行政复议机关已经自觉扛起化解行政争议主体责任,这对重塑我国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格局具有重要助推作用。解读这些典型案例,可以管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标准和路径。

(一)阐明实质化解争议标准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话语兴起虽然已有十余年之久,但迄今为止仍无国家法律规范层面定于一尊的定义。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定目的“解决行政争议”和新《行政复议法》法定目的“化解行政争议”升级版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其判断标准至关重要。有论者曾结合行政诉讼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提出包括“司法审查广度上的整体性”“司法审查深度上的一揽式”“司法审查厚度上的可接受性”在内的“三标准说”。有论者提出“实体+程序”的“两标准说”作为“何为实质”的判断依据:实体判断标准可设定为“原告合法权益获得实质救济”,要求法院关注并处理原告的实质诉求,关联性争议中的诉求也应纳入实质诉求中一并考虑;程序判断标准可设定为“程序实质终结”,即当事人不再启动新的法律程序,也不再寻求信访等其他救济途径。相比较人民法院而言,行政复议机关掌握更多社会资源和组织资源,更有能力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从37个样本案例的处理结果上看,案涉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阶段都实现了案结事了,即便在6-4号“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申请人亦未提起行政诉讼。深入研读这些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可以看出争议解决的“全面性”和“一次性”是实质性化解标准的两大特质。

从“表面性”到“全面性”是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内在标准。所谓行政争议化解的全面性,就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穿透表面争议,全面了解申请人的真实诉求并予以积极回应。在3-1号“唐×不服广东省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举报处理答复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查明在申请人提交多项投诉举报答复引发争议的背后,其核心诉求是希望对患儿电子病历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以推动相关民事争议尽快解决。行政复议机构运用多种程序机制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抽丝剥茧,找准关键症结,并通过委托鉴定解决了申请人的实质诉求,为相关民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重要依据,取得了定分止争的办案效果。在6-5号“王×、陈×不服上海市某街道办事处未履行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深入听取申请人及社区业主代表意见,查明业主的实际诉求是成立业主委员会推进居住环境的改善。行政复议机构立足于解决行政争议背后的实质诉求,通过多措并举进行调解和跨部门协调,妥善解决了市中心区域综合楼宇设立业主委员会问题。可见,行政复议机关只有秉持“如我在议”的理念,才有可能全面深入了解到申请人的真实诉求,进而寻找到最合适的行政争议化解方式。

从“多次性”到“一次性”是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外在标准。所谓行政争议化解的一次性,就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一揽子解决案涉争议彻底消除争议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在4-5号“徐×等不服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置房屋限制转移登记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探索关联性行政复议案件一揽子调解的创新实践,对申请人提出的关联案件同步开展调解,统一调解标准、统一法律认定、统一处理方式,一次性化解了32起行政争议,真正取得案结事了的效果。在6-7号“许×不服重庆市某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安置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没有拘泥于就案办案、一驳了之,而是直面案件背后的各方利益诉求,立足一揽子解决案涉相关争议,采取多种措施推进调解和解工作,最终促成申请人及其他6户村民与被申请人当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从而彻底解决了安置补偿和项目落地问题,有效防止了衍生争议的发生。与“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一样,行政复议机关也不能让行政争议仅仅“路过”而不求化解。这些典型案例所凝聚的“超越表面、追求全面”和“避免多次、追求一次”的行政复议实践智慧,生动诠释了实质性化解争议的判断标准。

(二)揭示实质化解争议路径

与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在新《行政复议法》规范文本中的地位跃升一样,通过调解和解方式是行政复议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首要路径。在37个样本案例中,有25个是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协调和解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形式结案的,占比近七成之多。其中,有9个是被申请人主动纠错赢得申请人认可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如1-2号“李×不服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被申请人主动将文件提供给申请人、6-8号“某公司不服山东省某市辖区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复议案”中被申请人自行撤销案涉两份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之举既有助于有错必纠观念的普及,也有利于行政争议化解效率的提升。与“自我纠正应当成为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驾齐驱的行政争议解决‘三驾马车’制度”学术主张相比,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嵌入自我纠错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路径。在其他16个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案件中,都是因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促成各自让步最终实现行政复议程序终止的。例如,在1-5号“何×不服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既指出被申请人行政处罚依据不正确问题并提出建议,又帮助指导申请人补回驾驶证被记分数确保其能够继续驾驶车辆;在3-4号“周×不服上海市某街道办事处变更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指导法律援助律师帮助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指导其向街道办事处作出相关承诺并重新提交复核申请,最终促成街道办事处重新审核恢复周×原先低保金。如果说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味追求行政争议解决“以协调化解取代依法判决”尚存诸多隐忧,那么行政复议机关运用调解和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则值得倡导推广。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格局重塑来看,这也正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在路径谱系中的差异所在。

与行政复议决定种类丰富发展的规范文本相比,通过变更决定和撤销决定等也是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重要方式。除1-1号、6-2号案例中行政复议机关径直采取变更决定外,3-3号、6-9号案例中用以结案的行政复议调解书实则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记载,某种程度上代表着变更决定与复议调解在行政复议实践中的“合流”。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本院第一批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首的“林××诉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管理案”的再审中,以积极回应原告寻求合适公租房居住实质利益诉求的行政调解书方式结案,取得了比一、二审法院仅拘泥于被诉取消实物配租资格行为合法性审查作出的确认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更好的效果。相比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路径谱系中协调化解与依法裁判之间的明显分立而言,行政复议决定与调解方式的融合则是行政复议制度优势的某种体现,当然其真正效果尚待进一步观察。行政复议变更决定虽涵盖了裁量不当纠错型、依据适用纠错型和事实认定纠错型三种形态,但适用情形更广、问题解决更实的行政复议撤销决定有时更能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例如,在2-2号“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和2-5号“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均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直接予以撤销;在5-4号“邓×不服广东某医科大学撤销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则以适用依据不合法、程序违法、过罚不当为由依法作出撤销决定。可见,变更决定、撤销决定等直面行政行为合法性与适当性评价的行政复议决定,同样具有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

在2019-2023年五年间,随着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相继写入《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之中,行政诉讼和行政检察一度成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战场”。新《行政复议法》有关“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功能定位,使得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格局中的地位更为凸显。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如何在法治轨道上继续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如何形成新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格局,是构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体系必须直面的课题。透过37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依稀可见一种“调解型行政复议”的优先实质化解图景正在生成,通过行政复议调解和解方式结案具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假以时日,“调解型行政复议”与“裁判型行政诉讼”“协同型行政检察”的相互配合,有望最终形成理想的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格局,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的行政救济制度保障。


三、典型案例呈现治理功效拓展

新《行政复议法》第1条除了增加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宗旨之外,还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表述调整为“监督和保障”,并新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宗旨,表达了对行政复议制度监督治理功效的关切。作为政府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制度,行政复议是推进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将监督置于保障之前,“通过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面对进入行政复议程序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只有坚持“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理念,才能充分展示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治理功效,进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从37个样本案例上看,行政复议机关能够坚持个案纠错与类案监督相统一思维,充分利用行政复议决定书正式入法的效力优势,积极拓展行政复议的监督治理功效。

(一)实现个案纠错与类案监督相统一

发挥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并不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漠视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自身存在的问题、一味进行无原则的协调化解。相反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必须建立在对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之上,努力做到行政复议监督与办案的统一。在5-2号“朱×不服安徽省某交警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指出交警部门未能有效告知当事人,也未履行公告义务,导致申请人在同一地点多次受到相同的行政处罚,且交警部门简单累加处罚的做法违背了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复议机构建议交警部门以案促改,采取措施改进交通违法信息告知工作,以减少交通违法领域的行政纠纷;同时对电子警察执法加大人工审核力度,避免出现机械地累积计算违法行为。交警部门认真落实整改,对2万余件同类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复查,因电子警察执法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比大幅下降,真正发挥了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功效。在6-8号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指出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存在调查与报批程序严重倒置、重大违法行为未经法制审核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的严重程序违法问题,并释明行政执法中应当准确把握、严格遵守和适用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审批程序等规定,不能机械地对未开发土地进行“一刀切”。在此基础上,被申请人自行纠错、企业积极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种在个案争议化解中一并指陈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并要求整改直至进行类案规范的做法,展现出行政复议制度实施积极拓展治理功效的努力。

行政争议的发生时常与行政机关对相关政策的落实不到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修订不及时密切相关,通过个案办理延伸至监督政策规定落实也是行政复议监督质效提升的体现。在4-1号案中,行政复议机构针对作为加装电梯依据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的相关不合理规定以及正在修订的情况,敦促并指导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作出更为人性化的修订,既为本案顺利化解提供了条件,也从源头上预防了类似纠纷的发生,真正达到了办理一案、规范一类行为的良好效果。在6-1号“某公司不服江西省某市城市管理局不予批准新增共享电动车投放数量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充分利用新《行政复议法》第57条赋予的主动附带审查行政行为依据的权力,对作为被申请人答复依据的《某市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某市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实施方案》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建议被申请人重新进行审核,该方案最终被废止。这种经由个案办理主动纠偏违法规范性文件的做法,充分彰显了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回应了社会治理的需求。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新近收录的“林×诉宜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确认宜春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违法,停止执行《宜春市交通运输局等18部门关于公布某市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第一批政府类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中关于提前办理免费乘车卡的相关规定,并责令宜春市交通运输局等18部门予以纠正。随后,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也对其《关于落实残疾退役人员和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政策的通知》启动废止程序。这些举措通过对国家民生政策落地堵点的立行立改,充分展示了行政复议类案监督的治理功效。

(二)行政复议意见书的精准功能定位

新《行政复议法》第76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7条第1款创设的“行政复议意见书”上升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并将其适用范围扩展至“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第77条还将行政复议意见书置于与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同等重要的地位,增强了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的刚性约束。一方面,行政复议意见书扩大了行政复议机关直接监督的范围,“把其本身固有的行政职权通过意见书的形式纳入到行政复议当中,强化了行政复议的监督职能”;另一方面,行政复议意见书是“行政复议机关采取间接手段促使被申请人、其他下级行政机关改正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并引以为戒,预防类似行政纠纷的发生”。作为承载行政复议监督功能的制度抓手,行政复议意见书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此外,该《条例》第57条第2款创设的针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的行政复议建议书,虽未与行政复议意见书一起入法,但在行政复议实践中也同样能够发挥相应的监督功效。

在37个样本案例中,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以及协调化解行政争议的同时,也注意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形式监督行政机关纠正错误。在2-1号“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基础上,积极发挥监督功能,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并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促成市场监管部门对同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400多起案件进行复查,取得了办理一起案件、规范一类行为、完善一项制度的综合效果。在3-5号“某动力机械公司不服重庆市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在企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下,依法积极履行监督行政行为职责,灵活运用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同时对行政复议办案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出完善裁量基准和改进执法的建议,强化了行政复议监督的“后半篇文章”,实现了办案监督治理“三合一”的效果。在5-4号案中,为发挥源头规范的监督效能,实现系统整治的监督效果,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复议撤销决定之后,一方面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要求做好案件善后工作尽快依法依规制定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另一方面建议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对省内高校开展一次检查调研,全面掌握全省高校各自制定的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与上位法衔接情况,适时联合有关部门出台科学合理的指导性意见。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的同时适用,进一步提升了行政复议制度的综合监督效能。无论是单独采用还是与行政复议决定书并用,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发都已成为一项拓展行政复议制度监督治理功效的常态化机制。

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法定化和可执行化,暗合了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系统自上而下监督机制的内在要求,有助于更好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治理功效。当然,行政复议意见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比肩而立,也容易模糊二者之间应有的边界。在我国行政法学理上,就存在“行政复议意见书具有与行政复议决定同等的法律效力”观点。在以往的行政复议制度实践中,行政复议意见书“替代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体系”“代替责令重做决定”“代替确认违法决定”的情况并不鲜见。即便是在37个样本案例中出现的行政复议意见书,其适用也存在可商榷之处。以2-1号为例,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行为本身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情形,相比较行政复议机关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被申请人自行纠正而言,行政复议机关严格按照新《行政复议法》第64条规定径直作出撤销决定更具现实针对性和示范引领性。如何区分“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与“有关行政行为”,如何在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同时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补充作用,都是今后新《行政复议法》实施过程中需要着力加以解决的问题。


四、典型案例促进法律统一适用

“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至关重要。”在全面依法治国走向以法律实施为中心的新时代,促进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成为法治建设的重任。近年来,针对行政法治领域出现的“同案不同判”“小过重罚”等突出的行政法律规范适用不统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频共振,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联合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多种形式,对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鉴于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日渐明显,今后行政复议机关要更加注重通过办案促进行政法律规范的统一适用。从37个样本案例上看,无论行政复议机关采取决定还是调解协调方式结案,都能够在坚持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审查的基础上精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促进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标准的统一。大体上来说,行政复议实践展示出重申依法律行政的解释观和顺应社会新发展的解释观两种进路。

(一)重申依法律行政的解释观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依法行政观念在全社会不断得到普及,已经成为耳熟能详的中国法治话语。不过,依法行政与依法律行政的概念表述实则代表着两套不同的观念体系。只有“坚持形式意义上的近代依法律行政原理,同时将依法律行政原理置于宪法秩序之中”,才算得上是“法治国家中的现代依法律行政原理”。从一些样本案例来看,行政复议机关无论是采取决定方式还是协调化解方式结案,都坚持了依法律行政的解释观,重申法律在规范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以行政处罚类案件为例,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小过重罚”“天价罚款”现象,行政复议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重申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罚教结合的基本原则,确保其作为所有行政领域中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都必须遵守的“中层行政法”地位。在6-9号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坚持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等法定裁量因素,特别指出行政机关在不存在超过办案时限情况下就高适用即将被取代的旧版裁量基准不符合“一般公众认知”;在3-3号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指出被申请人既对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认定不准确,而且处罚结果与申请人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情节不相匹配,“有违过罚相当原则”。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新近收录的“某芳羊肉经营部诉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中,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指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审慎行使处罚权,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时,要结合违法原因、违法情节、主观过错、危害程度以及改正情况等因素,作出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在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中,市场监管部门既要考虑食品安全监管的特殊性,坚决维护公共利益和食品安全秩序,又要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努力实现执法力度与执法温度相统一,避免“小过重罚”、过罚不当。事实上,近年来国务院发布的多项有关《行政处罚法》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都强调“宽严相济”“过罚相当”“法理相融”。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办案中坚守依法律行政的解释观,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推动法律统一适用的努力交相辉映,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新型功能衔接关系的真实写照。

除秉承处罚法定的依法律行政解释观外,样本案例还展示出行政复议机关在其他类型权利保障中促进行政法律统一适用的努力。在6-1号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根据行政许可法定原则要求,认为某市出台的《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新增投放运营车辆需运营企业向城市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才能增加”的规定,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7条“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规定,应当予以废止。作为一种新经济业态的共享经济,政府应当以包容审慎的行政监管策略促进其可持续发展,不得违法增设权力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破坏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该案对行政许可法定原则的重申,实现了共享电动自行车市场的全面开放,推动行政机关树立依法审慎监管理念,保障了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市场公平竞争权。在5-4号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指出本案审查重点并非“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是否可作为撤销学位情形的实体判断标准,而在于撤销学位处理行为的适用依据和标准、处理程序等是否合法适当。《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39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被申请人未按上述要求制定本校办法,撤销学位依据的《某医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实施细则》制定于教育部规章之前,且未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属于适用的依据不合法。在学术不端治理的学术秩序维护和学生受教育权的依法保护的价值权衡之间,行政复议机关在充分尊重学术自治的基础上重申了依法律行政的解释观,进而在全社会弘扬了依法治教的观念。这些有别于行政处罚复议案件的及时公正处理,同样彰显了行政复议机关对依法律行政解释观的坚守,为促进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贡献了“行政复议力量”。

(二)顺应社会新发展的解释观

党和国家始终“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置身于全面深化改革、以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新征程中,如何顺应社会发展变化形势需要、如何依法保护新社会阶层的合法权益,成为摆在包括行政复议机关在内的所有法律实施机关面前的时代课题。在5-1号“许×不服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政复议案”中,针对以外卖平台骑手为代表的劳动关系灵活、工作内容多样、工作方式弹性、创业机会互联特点显著的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回应社会发展新情况,认定申请人系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为新业态发展和从业人员保护提供坚强的法治支撑。在6-4号案中,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背景下不断增加的超龄劳动者群体权益保护问题,行政复议机关从法律精神、立法目的等方面准确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等法律规范依据,依法维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超龄劳动者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公正合理的行政复议决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彰显了行政复议制度对“银发打工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实现了广大超龄劳动者“劳”有所依的社会理想。这些顺应社会新发展解释观的典型案例,真正践行了“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的复议为民宗旨,是新《行政复议法》第3条第2款“行政复议为民原则”的生动体现。

身处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飞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行政执法和监管活动既要积极利用数字技术赋能,也要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的深度融合,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在5-2号案中,交警部门仅凭电子警察抓拍的信息就机械作出46份行政处罚决定的做法,不仅是工作方式、工作作风存在问题,而且直接违反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41条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等一系列法律强制性要求。新《行政复议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此举既为行政机关发现行政执法问题进行自我纠错提供了空间,也是对电子警察执法等活动的规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的重中之重,在数字社会时代仍然需要一以贯之地得到贯彻落实。以本案为代表的顺应数字时代新需要的法律解释观,为促进新时代法律统一适用提供了典范。

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目标,近年来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将统一法律适用作为工作重心,而发布典型案例则成为法律实施机关竞相采用的方式。我国行政执法数量庞大,相比“最后防线”的行政诉讼而言,进入行政复议通道的行政执法争议更多,因而行政复议制度在促进法律统一适用中能够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37个样本案例更多展现出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监督依法行政方面的功效,类似5-4号案对撤销学位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严格审查,对法定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的精准适用,则尤显难能可贵。在新《行政复议法》的实施过程中,这种旨在促进行政法律规范统一正确适用的典型案例应当更多发布。从近两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围绕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展开的频繁“府院互动”来看,二者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甚至指导性案例应当成为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常态化法治实践形态。


五、结语

回溯新《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历程,“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条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期间“临门一脚”的新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比,司法部发布的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虽然还没有强制性的“参照”要求,但其办案思路对同类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仍然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从发布旨在宣传阐释修法精神的典型案例,到发布致力于促进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的指导性案例,司法部尚需在指导、监督全国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本文对一年来司法部发布的六批37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多重价值的学理提炼,既是对中国特色行政复议制度实施成效的实证观察,也展示了今后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发布的广袤空间。有理由相信,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发布的“破冰”,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案例制度一起,成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新的制度形态,推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优势进一步转化为现实治理效能。


文章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2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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