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制度成效的实践检视——以司法部37个典型
行政复议制度成效的实践检视——以司法部37个典型案例为分析样本
章志远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摘 要] 司法部发布的37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为观察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实施元年的基本成效提供了重要窗口。从修法精神要义的社会传递上看,彰显行政复议程序价值和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化适用是行政复议制度实施的首要成效。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记载上看,全面性和一次性构成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判断标准,调解协调和引领性决定构成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路径谱系。从监督治理功效的拓展上看,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成为个案纠错与类案监督相结合的重要制度抓手。从促进行政法律统一适用上看,重申依法律行政的解释观和顺应社会新发展的解释观构成两种进路。从发布非正式的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到发布正式的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中国特色行政复议制度优势的治理效能将进一步得到彰显。 [关键词]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实质化解争议;治理功效拓展;法律统一适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要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新《行政复议法》),中国特色行政复议制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2024年是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元年,行政复议制度具体成效如何引人关注。司法部公开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新收行政复议案件74.96万件,同比增长94.7%。经过行政复议后,90.3%的案件未再进入行政诉讼或信访程序,有效实现案结事了。相比之下,2024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仅29.4万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案件比已接近2.5,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格局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 一年来,司法部先后发布六批37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既向全社会宣传普及了新《行政复议法》的制度规定,也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了示范指引。这些典型案例虽非法定的“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却从一个侧面摹绘了新《行政复议法》确立的若干项新制度的实施成效,值得我国行政法学理予以深入阐释。相比较既有的关于行政复议前置、行政复议变更决定、行政复议调解等重点制度的规范解释研究而言,这些典型案例折射出的精神要义值得深入挖掘,其实施导向同样需要从学理上加以认真检视。有鉴于此,本文将从传递修法规范要旨、记载实质化解争议、呈现治理功效拓展和促进法律统一适用等四个方面深度解读这37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分析其内在机理、提炼其适用价值,并结合现有学理研究进展评述其得失,希冀为展现行政复议制度成效提供全新的实证观察视角,进而更好推动新《行政复议法》的有效实施。
一、典型案例传递修法规范要旨 无论从条文数量倍增还是具体内容新增上看,2023年《行政复议法》修订都是一次“大修”。除通过编写出版官方释义书间接表达修法精神要义之外,司法部不定期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已经成为最直接有效的阐释修法规范要旨的方式。从已发布的六批37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来看,“关键词”“复议办理”“典型意义”等部分都暗含着修法精神要义的表达。总体上看,这些典型案例主要从彰显程序价值和复议决定适用两个方面传递修法的精神要义,为新制度规定的具体适用提供指引。 (一)彰显行政复议程序价值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新《行政复议法》增加了大量程序性条款规定,旨在通过公正的程序装置的适用,扭转社会成员对行政复议制度“官官相护”的固有印象。其中,调解的内容移至“总则”规定,并由“审理”调整为“办理”,标志着调解成为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预示着中国特色调解型行政复议模式的生成。“就规范内涵而言,调解优先、应调尽调是新模式的基本特质,调解覆盖到各类型行政复议案件、贯穿于行政复议办理全过程、调解结案方式和效力多样化则是新模式的核心要义。”司法部2024年4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政复议调解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应调尽调”,切实贯彻“调解优先”的工作理念,在案件办理“全流程、各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调解工作。在2-4号“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由表及里、层层递进组织全过程、多轮次调解,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4-6号“王×不服江苏省某街道办事处未交付质量合格安置房行政复议案”的“典型意义”部分指出,新《行政复议法》调解规定“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办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均可以进行调解,且调解贯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行政复议机关在案件审理阶段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阶段进一步开展调解,推动形成兼具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的履行方案。在6-10号“某公司不服陕西省某市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履行失业保险业务申报变更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立足被申请人员工协商一致离职的事实,将调解理念贯彻到行政复议办案全过程,最终促成各方达成和解。这些典型案例对行政复议调解程序规定的内涵阐释,揭示出《行政复议法》修法的基本精神,彰显了行政复议调解程序的独特价值。 除了将调解程序从“一项制度”上升为“一项基本原则”之外,新《行政复议法》还确立了繁简分流、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和听证等重要程序规定,妥善处理行政复议书面审查与言辞审查之间的关系,将行政复议塑造成通过正当程序查明案件事实的审理过程。司法部2024年4月印发《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细化了行政复议机构程序性义务规定,旨在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在1-3号“某生物技术公司不服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将“听证”和“和解”两种程序新机制有机结合,通过举行听证全面查清案情,适时加以协调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在4-1号“文×、宋×不服四川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不仅进行现场调查听取意见,而且充分利用新《行政复议法》第39条第6项“依法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的规定,经由中止行政复议机制缓解了调解所需时间与复议审理时限的冲突,为调解化解争议提供了时间保证。在6-6号“某公司不服辽宁省某开发区社会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不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而且充分利用新《行政复议法》第39条第7项“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可以中止行政复议的规定,通过函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了案涉海域的级别和使用金征收标准,为案件的妥善处理奠定了基础。这些典型案例对行政复议听取意见、听证、和解、中止程序进行等规定的灵活适用,传递出修法隐含的行政复议正当程序理念,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展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 调整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是此次行政复议法修改的突出亮点。一方面,行政复议决定类型采取先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后维持、驳回请求的顺序进行排列;另一方面,变更决定置于行政复议决定体系首位,涵盖了裁量不当纠错型、依据适用纠错型和事实认定纠错型三种形态,体现出变更决定优先性、能动性和包容性特质,一种“应改尽改”的新型解纷格局正在形成。在1-1号“某酒店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直接作出将罚款8000元变更为3000元的复议决定,避免再次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提高了行政争议化解质效。该案“典型意义”部分直接指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变更决定置于法条中决定类型的首位,规定三种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行政行为,体现了变更决定在复议决定体系中的重要性,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和证据前提下,应优先适用变更决定,以达到防止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司法部将该案列为首批首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进行发布,且直接点明变更决定的“优先适用性”,及时传递出修法的精神要义。在6-2号“某妇幼保健院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变更决定,除没收案涉的过期医疗器械及违法所得外,不再处以罚款。此举避免行政程序循环往复,切实提高行政复议救济的实效性。在2-2号“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和2-5号“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均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直接作出撤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