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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志远:行政复议制度成效的实践检视——以司法部37个典型案例为分析样本

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25年第6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5-09-28 16:31:36 | 60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顺应社会新发展的解释观

党和国家始终“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置身于全面深化改革、以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新征程中,如何顺应社会发展变化形势需要、如何依法保护新社会阶层的合法权益,成为摆在包括行政复议机关在内的所有法律实施机关面前的时代课题。在5-1号“许×不服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政复议案”中,针对以外卖平台骑手为代表的劳动关系灵活、工作内容多样、工作方式弹性、创业机会互联特点显著的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回应社会发展新情况,认定申请人系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为新业态发展和从业人员保护提供坚强的法治支撑。在6-4号案中,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背景下不断增加的超龄劳动者群体权益保护问题,行政复议机关从法律精神、立法目的等方面准确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等法律规范依据,依法维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超龄劳动者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公正合理的行政复议决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彰显了行政复议制度对“银发打工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实现了广大超龄劳动者“劳”有所依的社会理想。这些顺应社会新发展解释观的典型案例,真正践行了“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的复议为民宗旨,是新《行政复议法》第3条第2款“行政复议为民原则”的生动体现。

身处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飞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行政执法和监管活动既要积极利用数字技术赋能,也要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的深度融合,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在5-2号案中,交警部门仅凭电子警察抓拍的信息就机械作出46份行政处罚决定的做法,不仅是工作方式、工作作风存在问题,而且直接违反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41条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等一系列法律强制性要求。新《行政复议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此举既为行政机关发现行政执法问题进行自我纠错提供了空间,也是对电子警察执法等活动的规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的重中之重,在数字社会时代仍然需要一以贯之地得到贯彻落实。以本案为代表的顺应数字时代新需要的法律解释观,为促进新时代法律统一适用提供了典范。

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目标,近年来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将统一法律适用作为工作重心,而发布典型案例则成为法律实施机关竞相采用的方式。我国行政执法数量庞大,相比“最后防线”的行政诉讼而言,进入行政复议通道的行政执法争议更多,因而行政复议制度在促进法律统一适用中能够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37个样本案例更多展现出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监督依法行政方面的功效,类似5-4号案对撤销学位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严格审查,对法定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的精准适用,则尤显难能可贵。在新《行政复议法》的实施过程中,这种旨在促进行政法律规范统一正确适用的典型案例应当更多发布。从近两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围绕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展开的频繁“府院互动”来看,二者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甚至指导性案例应当成为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常态化法治实践形态。


五、结语

回溯新《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历程,“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条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期间“临门一脚”的新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比,司法部发布的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虽然还没有强制性的“参照”要求,但其办案思路对同类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仍然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从发布旨在宣传阐释修法精神的典型案例,到发布致力于促进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的指导性案例,司法部尚需在指导、监督全国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本文对一年来司法部发布的六批37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多重价值的学理提炼,既是对中国特色行政复议制度实施成效的实证观察,也展示了今后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发布的广袤空间。有理由相信,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发布的“破冰”,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案例制度一起,成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新的制度形态,推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优势进一步转化为现实治理效能。


文章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2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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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