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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志远:行政复议制度成效的实践检视——以司法部37个典型案例为分析样本

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25年第6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5-09-28 16:31:36 | 5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揭示实质化解争议路径

与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在新《行政复议法》规范文本中的地位跃升一样,通过调解和解方式是行政复议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首要路径。在37个样本案例中,有25个是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协调和解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形式结案的,占比近七成之多。其中,有9个是被申请人主动纠错赢得申请人认可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如1-2号“李×不服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被申请人主动将文件提供给申请人、6-8号“某公司不服山东省某市辖区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复议案”中被申请人自行撤销案涉两份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之举既有助于有错必纠观念的普及,也有利于行政争议化解效率的提升。与“自我纠正应当成为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驾齐驱的行政争议解决‘三驾马车’制度”学术主张相比,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嵌入自我纠错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路径。在其他16个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案件中,都是因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促成各自让步最终实现行政复议程序终止的。例如,在1-5号“何×不服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既指出被申请人行政处罚依据不正确问题并提出建议,又帮助指导申请人补回驾驶证被记分数确保其能够继续驾驶车辆;在3-4号“周×不服上海市某街道办事处变更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指导法律援助律师帮助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指导其向街道办事处作出相关承诺并重新提交复核申请,最终促成街道办事处重新审核恢复周×原先低保金。如果说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味追求行政争议解决“以协调化解取代依法判决”尚存诸多隐忧,那么行政复议机关运用调解和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则值得倡导推广。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格局重塑来看,这也正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在路径谱系中的差异所在。

与行政复议决定种类丰富发展的规范文本相比,通过变更决定和撤销决定等也是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重要方式。除1-1号、6-2号案例中行政复议机关径直采取变更决定外,3-3号、6-9号案例中用以结案的行政复议调解书实则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记载,某种程度上代表着变更决定与复议调解在行政复议实践中的“合流”。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本院第一批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首的“林××诉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管理案”的再审中,以积极回应原告寻求合适公租房居住实质利益诉求的行政调解书方式结案,取得了比一、二审法院仅拘泥于被诉取消实物配租资格行为合法性审查作出的确认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更好的效果。相比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路径谱系中协调化解与依法裁判之间的明显分立而言,行政复议决定与调解方式的融合则是行政复议制度优势的某种体现,当然其真正效果尚待进一步观察。行政复议变更决定虽涵盖了裁量不当纠错型、依据适用纠错型和事实认定纠错型三种形态,但适用情形更广、问题解决更实的行政复议撤销决定有时更能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例如,在2-2号“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和2-5号“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均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直接予以撤销;在5-4号“邓×不服广东某医科大学撤销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则以适用依据不合法、程序违法、过罚不当为由依法作出撤销决定。可见,变更决定、撤销决定等直面行政行为合法性与适当性评价的行政复议决定,同样具有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

在2019-2023年五年间,随着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相继写入《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之中,行政诉讼和行政检察一度成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战场”。新《行政复议法》有关“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功能定位,使得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格局中的地位更为凸显。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如何在法治轨道上继续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如何形成新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格局,是构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体系必须直面的课题。透过37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依稀可见一种“调解型行政复议”的优先实质化解图景正在生成,通过行政复议调解和解方式结案具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假以时日,“调解型行政复议”与“裁判型行政诉讼”“协同型行政检察”的相互配合,有望最终形成理想的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格局,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的行政救济制度保障。


三、典型案例呈现治理功效拓展

新《行政复议法》第1条除了增加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宗旨之外,还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表述调整为“监督和保障”,并新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宗旨,表达了对行政复议制度监督治理功效的关切。作为政府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制度,行政复议是推进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将监督置于保障之前,“通过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面对进入行政复议程序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只有坚持“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理念,才能充分展示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治理功效,进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从37个样本案例上看,行政复议机关能够坚持个案纠错与类案监督相统一思维,充分利用行政复议决定书正式入法的效力优势,积极拓展行政复议的监督治理功效。

(一)实现个案纠错与类案监督相统一

发挥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并不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漠视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自身存在的问题、一味进行无原则的协调化解。相反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必须建立在对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之上,努力做到行政复议监督与办案的统一。在5-2号“朱×不服安徽省某交警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指出交警部门未能有效告知当事人,也未履行公告义务,导致申请人在同一地点多次受到相同的行政处罚,且交警部门简单累加处罚的做法违背了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复议机构建议交警部门以案促改,采取措施改进交通违法信息告知工作,以减少交通违法领域的行政纠纷;同时对电子警察执法加大人工审核力度,避免出现机械地累积计算违法行为。交警部门认真落实整改,对2万余件同类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复查,因电子警察执法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比大幅下降,真正发挥了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功效。在6-8号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指出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存在调查与报批程序严重倒置、重大违法行为未经法制审核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的严重程序违法问题,并释明行政执法中应当准确把握、严格遵守和适用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审批程序等规定,不能机械地对未开发土地进行“一刀切”。在此基础上,被申请人自行纠错、企业积极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种在个案争议化解中一并指陈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并要求整改直至进行类案规范的做法,展现出行政复议制度实施积极拓展治理功效的努力。

行政争议的发生时常与行政机关对相关政策的落实不到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修订不及时密切相关,通过个案办理延伸至监督政策规定落实也是行政复议监督质效提升的体现。在4-1号案中,行政复议机构针对作为加装电梯依据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的相关不合理规定以及正在修订的情况,敦促并指导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作出更为人性化的修订,既为本案顺利化解提供了条件,也从源头上预防了类似纠纷的发生,真正达到了办理一案、规范一类行为的良好效果。在6-1号“某公司不服江西省某市城市管理局不予批准新增共享电动车投放数量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充分利用新《行政复议法》第57条赋予的主动附带审查行政行为依据的权力,对作为被申请人答复依据的《某市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某市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实施方案》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建议被申请人重新进行审核,该方案最终被废止。这种经由个案办理主动纠偏违法规范性文件的做法,充分彰显了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回应了社会治理的需求。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新近收录的“林×诉宜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确认宜春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违法,停止执行《宜春市交通运输局等18部门关于公布某市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第一批政府类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中关于提前办理免费乘车卡的相关规定,并责令宜春市交通运输局等18部门予以纠正。随后,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也对其《关于落实残疾退役人员和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政策的通知》启动废止程序。这些举措通过对国家民生政策落地堵点的立行立改,充分展示了行政复议类案监督的治理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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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