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统计,2014年6月份,不包括中国境内支付的全球人民币支付金额为4.11万亿美元,在所有货币中的排名从2012年6月份的第16位升至2014年6月份的第7位。2014年6月份,全球人民币外汇交易4万亿美元,在所有货币中排名第6位;全球人民币贸易融资金额达到277.7亿美元,成为仅次于美元的第二大贸易融资货币。2014年前10个月,跨境人民币结算规模近8万亿元。截至2014年10月份,我国先后与12个国家或地区的中央银行签订了人民币清算安排,其中2014年与英国、德国、法国、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卢森堡、卡塔尔等8国央行签订了清算安排。截至2014年11月,已有28个国家或地区的货币当局与我国签订了双边本币互换,总金额超过3万亿元人民币。
在国际金融市场,不仅有人民币存贷款传统产品、人民币外汇交易、人民币拆借等,而且人民币债券发行规模稳步增加,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等,发行主体涵盖境内机构、外国政府和境外的银行和企业等,投资者的地理和行业分布日趋多元化。此外,人民币计价及交易理财产品、存托凭证、保单、各类基金、期货、人民币衍生品等也逐步增多。
专家学者提出,人民币跨境交易中涉及最重要的法律保障——人民币财产境外经营权,主要分为三种:
一是货币财产境外经营主体设立权。经营外币财产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内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两种。就外币财产经营主体设立而言,东道国享有审批权,设立经营外币业务的机构须经东道国监管机构审查批准,东道国的法律可以规定外币经营机构的设立条件。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12年9月正式公布的、经第17次国际银行监督官大会审议通过的第三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银行设立过程中的审批权属于东道国,同时设立外资银行时,还须事先获得其母国监管机构的同意。因此,经营外币财产的内资金融机构,本国(或地区)监管当局享有设立批准权;经营外币财产的外资金融机构,母国和东道国在各自的范围内,享有设立批准权。在中国境外经营人民币财产的金融机构,就内资金融机构而言,东道国享有设立批准权;就外资金融机构而言,母国和东道国在各自的范围内,享有设立批准权。
二是货币财产境外经营范围确定权。通常情况下,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是由东道国监管机构审批,有的经营范围需要得到东道国中央银行的批准。外币财产经营权的范围取决于东道国相关法律。货币发行国对于境外本币的经营范围事实上不具有决定作用。比如,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批准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另外,商业银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外汇管理机关有权批准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按照职责分工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批准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银行具有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经营权: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业务。《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经营范围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批准的范围内有权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境外的主权货币需要有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经营其相关业务,哪些主体能够享有主权货币境外业务的经营权,取决于东道国相关法律规定,该主体获得外币财产经营权的范围也只能是东道国相关法律。人民币在境外流通,对于流通国而言,是人民币外汇。哪些主体能够享有我国境外人民币业务的经营权,以及经营权的范围取决于东道国相关法律。我国对于境外人民币的经营范围事实上不具有决定作用。
三是货币财产境外结算清算权。境外主体以他国货币进行的结算行为,可以通过货币发行国境外本币业务清算银行进行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货币发行国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货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主权货币跨境流通业务有两种清算模式,即“清算行模式”与“代理行模式”。境内商业银行等机构到境外开设分支机构,经营本币业务,依据属人管辖的原则,商业银行的母国对其享有管辖权,并且巴塞尔委员会《核心原则》也明确要求母国实行并表监管。各国通常不允许外国银行作为结算银行,境外机构在行使吸收本币存款、发放本币贷款等经营权时,如果得不到货币发行国的支持,将会面临结算清算方面的障碍。货币财产最终必须通过银行账户实现国际流通,货币发行国对境外本币可通过结算清算进行控制,一国境外以本国货币表示的所有资产的最终债务人是该国银行,该货币资产的最终支付行为总是需要货币发行国的银行进行结算清算的,最终的结算清算行为是要受货币发行国的强制管辖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货币发行国对于境外本币财产的经营行为具有控制权。因此,外币财产流通国应与货币发行国签署协议,货币发行国根据协议,同意境外金融机构成为本币业务特约机构,由其行使本币境外经营权。境外主体以他国货币进行的结算行为,可以通过货币发行国境外本币业务清算银行进行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货币发行国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货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人民币财产境外监管权:在主权货币国际流通的条件下,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是直接相通的,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将日益密切,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将会更加迅速和多渠道地引起我国金融市场的波动,我国金融市场的风险暴露也将随之扩大。没有强大的金融宏观调控和监管能力,难以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不出现系统性风险,难以保障本国的经济利益和金融利益,甚至可能成为金融危机的导火索,而有效的金融监管则可以通过减少信息不对称、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协调供求双方等方式来实现市场信心,提升货币国际流通的效率,从而防范主权货币国际流通可能造成的潜在风险。
在我国大力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趋势下,加强对货币财产跨境流动的监管从而降低国际因素对我国金融乃至经济稳定的影响将成为今后非常重要的工作和任务。在主权货币国际流通过程中,境内货币监管当局面临如何掌握境外相关市场的本币供求状况,如何参与境外本币市场的运作和监管,如何防范同一金融机构在境内和境外分支机构之间的本币存款的调拨使用,对货币政策的冲击等问题。
五、上海自贸区2014新政及其对外互联互通影响
2014年上海自贸区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新政,有关专家学者分析了出台新政的背景、目标、措施以及新政对上海与东南亚南亚法治合作的影响。
一是国家金融政策。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法人银行-WTO-自贸区,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跨国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维护全球金融整体稳定。其背景:中国金融开放需要回应全球治理和高端规则重构的新形势(TTP, TTIP, TISA)。中国需要积极参与和应对并解决自身问题,以开放倒逼国内改革,特别是政府管理模式的变化(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金融要素市场逐步完善,但是金融脱媒现象严重,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金融技术落后;金融对投资和贸易便利化制约严重。
二是自贸区新政目标与措施。目标是: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风险可控;配合投资贸易自由化方面的改革;市场在配置金融资源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实现联动。措施是:深化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化(跨国公司资金业务,FT账户);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建立上海为中心的人民币循环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