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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南亚南亚法律合作磋商会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法律研讨会综述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10-16 22:24:01 | 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中国东南亚南亚法律合作磋商会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法律研讨会综述

  潘新艳 王一琳

  2014年12月20日至22日,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东南亚南亚法律合作磋商会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法律研讨会在云南腾冲召开。来自柬埔寨、老挝、缅甸、马来西亚、印度、印度尼西亚、越南、泰国、菲律宾和中国的专家、学者100余人出席会议。会议就亚洲金融法律合作与互联互通、伊斯兰金融体系、人民币跨境交易、上海自贸区2014金融新政等问题展开了研讨与磋商。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鸣起、云南省法学会会长乔汉荣、柬埔寨驻华公使衔参赞努齐望、印度驻华参赞迈穆里、马来西亚律师梁柏林出席会议开幕式并致辞;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外联部主任谷昭民主持。开幕式前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鸣起会见了部分外方代表。现将研讨会相关学术问题综述如下:

  一、 亚洲金融法律合作问题

  习近平在2013年9月和10月分别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一带一路”不是一个实体和机制,而是合作发展的理念和倡议,是充分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多边机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旨在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高举和平发展的旗帜,积极主动地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与会专家提出,“一带一路”是一个经济贸易合作体系,它是在全球性国际法和区域性国际法的前提下展开的。国际金融法律合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货币流通、外汇管制、投资开发、证券市场、司法裁判等合作机制。其实施途径主要包括,国际法实施层次问题、国内法实施层次问题和金融法律合作的实现步骤问题等。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我国在世界格局发生复杂变化的当下,为全面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机遇和外部环境,而主动创造合作、和平、和谐的对外合作环境的有力手段。专家学者指出,中国-东盟金融合作法律机制,从后金融危机的中国到近代中国、中国-东盟的发展历程,每一个阶段的目标、主体和方式均有变化;其目标完成了由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到实施金融外交战略,主体由跨政府组织网络转变为参与区域性金融治理,方式起初以软法为主,发展至今逐步加大了硬法控制。磋商会中,专家学者提出目前仍然有很多问题亟待完善与解决:大量资金如何监管?非国家实体如何参与?私人投资者利益如何保护?等等。

  与会专家学者认为,要实现丝绸之路的畅通,最重要的一点是基础设施与互联互通建设的国际合作。交通网、信息网、金融网及其他网络都涵盖其中。目前最重要的国际合作投资方面的法律问题有中国企业向东南亚投资基础设施问题、相关国家投资法规与政策的问题、投资争端解决途径的问题等。2014年10月,中国宣布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简称AIIB),计划于2015年12月前落成,总部设在北京,并出资500亿美元。2014年11月,中国又成立400亿美元的“丝路基金”,这都是我国在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上作出的积极努力。加强区域金融合作,实现在经常项和资本项上本币兑换和结算,有利于降低流通成本,增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发展跨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现道路联通、民心相通,实现区域内国家、地区间的互利共赢。

  二、与伊斯兰金融体系合作问题

  伊斯兰金融泛指按照伊斯兰教法创立和运营的金融实体。伊斯兰金融禁止收取利息的贷款,所有的交易形式都只能以商品买卖合同的形式表现。根据《古兰经》禁止利息的原则建立的银行称为伊斯兰银行。与会专家学者指出,从1963年全球首家伊斯兰银行成立,伊斯兰金融发展迅速。伊斯兰金融资产的年增长率高达10%至15%。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与畅通不能没有对于伊斯兰金融体系的理解和分析,不能没有两种金融体系的兼容并包共同发展。

  伊斯兰金融体系鼓励贸易与商业化,其最基本的法则是:贸易双方的风险相同与利益均摊;讲求公平公正并由构成贸易的商业行为或资产作保证。

  伊斯兰债券是指在有形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服务、特定项目的资产或特殊投资活动中,与未分割股份具有同等价值的凭证。伊斯兰银行业每份合同均须包含所有基本要素,每项基本要素都符合必要条件,并符合伊斯兰教法禁令。中方加入伊斯兰金融体系需要注意禁止赌博,包括全凭运气而非凭技巧选择和输钱;需注意禁止生产和销售烟草相关产品;禁止提供诸如迪斯科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服务;禁止生产和销售非清真商品,如酒精饮料(酒)、猪肉及其相关行业。这些都是伊斯兰教法的明确禁令。

  同时,投资商还需注意,伊斯兰金融体系区别于传统金融体系的一些概念。没有利息的借贷是伊斯兰金融体系中的唯一一种贷款,有息借钱不以“贷款”为名,而一律叫做“融资”。贷款双方称“借方”“贷方”,有息借钱(融资)的双方则称为“客户”/“申请人”与“金融家”。贷款项目使用“偿还”名词,而融资时则不称还钱而为还贷。

  另外,涉及法律保障以及相关监管保护时,专家提出,只有民事法庭有受理伊斯兰银行交易相关案例的管辖权。伊斯兰教法庭并非判决伊斯兰银行业案例的恰当法庭。至今为止产生的伊斯兰教银行业交易纠纷不仅只涉及伊斯兰教法律,还涉及民法下其他法令的适用,诸如《国家土地法典》、《公司法》、《合同法》等,而伊斯兰教法庭无前述法令的管辖权,且伊斯兰教法官未经此类相关培训,亦不熟悉此类法令。伊斯兰银行业客户并不仅局限于穆斯林,还包括非穆斯林。伊斯兰教法庭没有非穆斯林的管辖权,且非穆斯林律师不得出席伊斯兰教法庭。另外,伊斯兰教法庭的强制执行力和救济力有限。

  三、中国企业赴马来西亚发债券问题

  马来西亚拥有最大的伊斯兰资本市场,占全球伊斯兰债券发行量的60%,同时也拥有全球最多数量的伊斯兰基金,拥有大量符合伊斯兰教法的股票。拥有世界上第一个终端到终端的符合伊斯兰教法规定条件的商品交易平台和伊斯兰银行界流动性管理的交易平台。2013年中国与马来西亚双边贸易总额达到1060亿美元,马来西亚成为中国在亚洲仅次于日本和韩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并且依然是中国在东盟国家中的第一大贸易伙伴。

  中国企业赴马来西亚发行债券的意义:宏观上,通过引入伊斯兰债券,可以扩大发行人的范围和发行种类,扩大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可以通过发行模式的创新增强债券市场内部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可以通过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完善我国的债券期限结构。微观上,鼓励中国企业赴马来西亚发行债券,一方面可以扩大中国企业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可以为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产生积极推动和辅助作用。同时,中方赴马发行伊斯兰债券过程中,需要防范以下法律风险:中-马两国法律规定差异风险;伊斯兰教法合规风险;沟通不畅的风险;监管风险;债券发行获得融资投入发行人后的管理风险。

  四、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经营权与监管权问题

  有关学者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必然导致贸易、投资、资本等在相关国家跨境流动,主权货币跨国支付、结算变得尤为重要,货币的国际或区际流通成为必然。人民币国际流通已经成为现实,人民币国际化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大趋势之一。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是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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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