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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政要闻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筹备登记工作方案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10-16 22:24:04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2011年6月21日)

???????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作为法学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和“中国法学会已组建并开展活动的研究会依法到民政部注册登记”的要求,自《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公布实施之日起,各研究会应启动研究会筹备登记工作。
研究会“应在一年内完成法人登记手续,逾期未依法登记的,不能再以研究会名义开展活动。”
??????? 二、由拟登记的研究会的拟任负责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发起人,提出登记申请。
??????? 发起人应当向中国法学会提交下列文件:
??????? 1、登记申请书,应当写明成立的必要性(其中应当写明独立的法学研究对象和法学研究领域、该领域目前的研究状况与研究力量、社团成立后的作用)、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活动资金、住所);
??????? 2、研究会章程草案;
???????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 4、会员名单(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政治面貌、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及职务/职称);
??????? 5、捐资承诺书、住所证明。
??????? 产生拟任负责人应符合《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的规定:
??????? (1)拟任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由“中国法学会已组建并开展活动的研究会”的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超过半数的意见产生。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研究会会长召集。会长缺位,由常务副会长或代理会长召集。
??????? (2)以法学学科为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的研究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以法学学科为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的其他研究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同时担任的,应当报中国法学会审查批准,再交付选举。
??????? (3)拟任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超过的,须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并经民政部审批同意后,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 三、中国法学会社团管理部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的规定,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经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发起人向民政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 1、登记申请书;?
??????? 2、中国法学会的批准文件;?
??????? 3、研究会章程草案 ;
???????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5、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四、因调整全国法学社团管理体制、整合法学研究资源,全国性法学社团需要分立、合并的,经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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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