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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政要闻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10-16 22:24:37 | 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三)违纪违法决策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执法不作为或者乱执法、执法牟利、粗暴执法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违纪违法干预监察工作、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或者司法活动,或者拒不执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法院生效裁判的;

(六)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违法违规的;

(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治政府建设职责,依法依规需要追责的情形。

第三十条 督察单位可以建立重大责任事项约谈制度、挂牌督办制度,对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地方或者部门,督促其限期完成有关查处、整改任务。

第三十一条 督察单位可以建立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制度,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者向社会曝光。

第三十二条 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以各种借口拒绝、阻碍或者干扰督察工作的;

(二)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督察工作有关的资料,或者伪造相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拖延、拒不整改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刁难督察工作人员或者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的;

(五)其他妨碍督察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督察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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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