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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建柱:依法保障执业权利 切实规范执业行为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10-16 22:24:59 | 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二、积极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的新型关系,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

司法人员和律师的角色定位、职责分工虽然不同,但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这种法律职业的共同追求,决定了司法人员和律师在扮演好各自角色的同时,要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相互支持,构建新型关系。目前,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关系总体上是健康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司法人员对律师存在职业偏见,潜意识地认为律师是挑刺、搅局的,不尊重甚至歧视律师;有的律师对司法人员也不尊重甚至诋毁、谩骂;有的司法人员和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吃喝请托,甚至违法交易、大搞利益输送等,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对司法人员和律师关系上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实事求是地说,构建两者之间新型关系的主动权在政法机关。希望各级政法机关积极主动地研究采取措施,推动司法人员和律师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

第一,司法人员和律师要彼此尊重、平等相待。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正如模范法官邹碧华同志所说的,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达程度;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程度。邹碧华同志殉职后,社会各界包括广大律师反响强烈,纷纷进行悼念,主要原因就是他不仅忠诚、敬业,一心为民、公正司法,而且尊重、善待律师。他在担任长宁区法院院长时就制定了《法官尊重律师的十条意见》,生前最后一次演讲、最后一条微信也留给了律师,用实际行动赢得了律师的爱戴。广大司法人员要向邹碧华同志学习,率先放下“官”的架子,把律师真正作为与自己平等的同行,尊重他们的人格和权利,不能嘲讽、训斥他们,不能对他们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随意打断或制止,不能对他们提出的正当申请、合理意见置之不理,不能对他们采取歧视性安检等措施。同时,律师要自觉维护司法人员在依法履职中的尊严,自觉遵守司法秩序,不能不服从司法机关的正常安排,不能不服从司法人员对自己违规行为的劝阻,更不能诋毁、谩骂甚至侮辱、诽谤司法人员。这也是世界各国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的普遍要求。

第二,司法人员和律师要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司法人员和律师看问题、辨是非的角度不尽相同,各有优势,也各有局限。只有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才能使看问题更加客观、全面,形成的意见更加符合法律规定、接近实际情况。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看,司法人员和律师按照程序公正原则,开展“论证性对话”,是防止司法主观任意性的良好机制。只要司法人员和律师都秉持职业良知,依据事实和法律办事,就能够达到全面准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首先,司法人员要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促进司法公正。律师依法在诉讼每一个环节上较真、在案件每一个细节上挑毛病,有利于司法人员的认识更符合事情的本来面目,从而少犯错误,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实践也表明,如果不发挥好律师的作用,无视律师的合理意见,错案发生几率就会上升。据有关方面对近几年纠正的历史上一些冤假错案进行分析,侦查阶段刑讯逼供、监督不力,庭审阶段不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等,是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这值得我们深思,需要进一步从理念、制度上研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充分听取、认真采纳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制度机制等,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律师也要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和了解当事人真实情况的优势,提出符合事实、于法有据的证据材料和意见。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越接近事实真相,发表的法律适用意见越接近法律原意,就越有利于司法公正。实际上,司法人员与律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过程,就是双方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统一认识、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

第三,司法人员和律师要正当交往、良性互动。司法人员和律师职业的天然联系,决定了两者之间既不能搞简单的物理隔离,也不能搞庸俗关系学,更不能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违法交易、搞利益输送。最近,中央纪委对奚晓明进行立案调查。作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33年的老法官,奚晓明却同个别违法律师、司法掮客、不法商人相互勾结,收受巨额贿赂。这是司法界的耻辱。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法官同律师的接触作出严格限制,严禁法官和律师私下会见,甚至要求法官和律师不能共同出入酒店。我国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司法人员、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司法人员和律师的接触交往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希望司法人员和律师进一步重品行、讲操守、守规矩,坚守做人、处事、交友的底线,自觉做法律和正义的守护者。同时,要在合法、正当前提下加强沟通交流,消除猜忌隔阂,增进理解认同,达到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这方面,有的地方司法机关设置接待、听取律师意见的专门场所,有利于密切司法人员和律师的关系,也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值得借鉴推广。

积极推动司法人员和律师构建新型关系,关键要在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上下功夫。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都要进一步完善司法人员和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为构建新型关系提供制度保障。要发挥好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警察协会和律师协会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业务交流、专题研讨、资源共享等工作机制,努力在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搭建公开透明的沟通交流平台,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要建立从优秀律师中招录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律师进入司法队伍的通道,进一步增强广大律师对法律职业认同,激发司法队伍活力。要邀请广大律师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的方案讨论、项目论证,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希望广大律师积极建言献策,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贡献智慧和力量。

三、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律师执业创造更好环境

从世界各国司法实践来看,律师与当事人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其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近年来,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不断健全,执业环境不断改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还不够充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尚未根本解决,又出现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等问题。各级政法机关要从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性,深入查找、解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最重要的是把法律已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落实到位。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对律师在辩护、代理中所享有的知情权、申请权、会见通信权、阅卷权、收集证据权和庭审中质证权、辩论辩护权等执业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客观地说,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律师这些执业权利的保障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存在问题,反映比较多的是,有的民警不能及时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甚至以未预约会见或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有的检察官随意解释和扩大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有的法官随意打断甚至制止律师就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等。针对这些问题,最近,中央政法单位将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这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法机关都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应文件,进一步保障好律师执业权利,发挥好律师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党委政法委、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这些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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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