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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政要闻

最高检下文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10-16 22:25:07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近日下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工作作出具体规定,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根据规定,超期羁押超过三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五年的久押不决案件,将由省级检察院负责督办;超期羁押超过六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八年的久押不决案件,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督办。督办将指定专人负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的,为超期羁押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超过五年,案件仍然处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的,为久押不决案件。

规定强调,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监督纠正,派驻检察室承担发现、预防、报告、通知、提出纠正意见等职责。

规定要求,派驻检察室发现超期羁押相关情况后,包括看守所未及时督促办案机关办理换押手续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手续;办案机关没有依照规定办理换押手续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手续;看守所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到期前七日未向办案机关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看守所没有及时书面报告检察院并通知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等,可以采取提出口头或书面建议、以本院名义提出书面检察建议、以本院名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进行检察监督。

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办案机关在七日内未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也没有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手续的,检察机关要及时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上一级检察院要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上一级机关通报,并监督其督促办案机关立即纠正超期羁押。

为强化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工作力度,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看守所进行巡视检察时,要把派驻检察室开展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巡视内容。各省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每半年对全国检察机关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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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