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ehavioral Law Society Development Network

中国行为法学会事业发展网
  • 中国行为法学会第六届四次理事会在京召开
  • 沉痛悼念马宝善同志
  • 中国行为法学会医疗健康法治研究专业委员会战略合作研讨会在京召开
  • 学会动态 | 第二届“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国际法治论坛在云南警官学院举行
  • [完整版|图文]《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2)》隆重发布
  • 《企业商事刑事风险防范指引丛书》 启动交流会在京召开
  • 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暨第七届现代侦查技战法论坛在浙江绍兴召开
  •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长沙举行
  • 为人民抒怀、为时代放歌 《人民就是江山》——大型公益原创歌曲交响 音乐会在京举办

   时政要闻

纠正冤假错案,坚守司法公正底线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10-16 22:25:19 | 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纠正冤假错案,坚守司法公正底线

2014年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不批捕415人

光明网讯(记者 陈畅)2014年3月,河北保定、顺平两级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王玉雷故意杀人案时,坚持排除非法证据,坚守防止冤错案件底线,坚决作出不批捕决定,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公安机关最终将真凶抓获,这是检察机关2014年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的一个典型案例。

2014年检察机关在开展诉讼监督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关,推动一系列冤错案得到纠正,成为2014年公众对检察工作比较深刻的印象。这一年,检察机关监督纠正的典型案件,除了“河北王玉雷案”,还有“广东徐辉案”、“海南黄家光案”等等。

坚决防止冤假错案,是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重大责任,也是检察工作不能突破的法律底线。检察机关是国家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处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前沿阵地,承担着对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在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纠正防止冤假错案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年来,检察机关各个业务部门坚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牢固树立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监督意识,为纠正和预防冤假错案付出了自己的努力——

侦查监督部门严格执行修改后刑诉法,加强执法办案“规范化、精细化”建设,进一步明确办案标准、规范办案程序、强化诉讼监督,建议完善防止、纠正错案机制;

公诉部门以保证案件质量为核心,以完善证据审查、准确把握刑事政策为重点,以确保案件质量工作机制建设为保障,把防冤防错的工作要求贯彻到执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从源头推动侦查机关和公诉部门履行好证据收集、固定、审查职责,确保案件质量不出问题;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履行刑事申诉检察职责,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坚守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以提高监督能力为重点,推动制度机制建设,严守监督纠正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关口……

全体检察人员的辛勤汗水,换来了检察机关防止纠正冤错案件和保障人权的累累硕果: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不构成犯罪和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117513人、不起诉23714人,其中因排除非法证据不批捕415人、不起诉199人,对非法取证行为提出纠正671人,建议追究侦查人员刑事责任10人。

检察机关在坚决纠正冤错案的同时,不断完善防范机制。2014年,最高检起草制定《常见新型疑难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对审查逮捕的证据要求等提出指导意见,强化逮捕证据条件的审查,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坚守预防冤假错案的底线。同年11月,最高检发布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从多方面强化对申诉权的保障和规范,健全冤错案及时纠正机制。12月,最高检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2015年2月,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下发《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出台14项举措,将监督触角伸向刑事执行检察的每一个具体环节,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

2015年2月,最高检在修订的《2013-2017检察改革规划》中,明确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继续健全完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责任追究等各种制度机制,对每一个检察环节确保案件质量,严防冤假错案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要结合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防范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确保检察机关切实做到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最大程度地实现“让每一个人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体会到公平与正义”的公正司法目标。

相关案例

1.最高检历时7年督办广东徐辉申诉案

警犬缉凶,被告人喊冤

1998年8月

广东省珠海市小林镇居民19岁的严娟被强奸杀害。

2001年5月

珠海市中级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徐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徐辉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2001年12月

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服刑中申诉遭法院驳回

徐辉交付执行后,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

2005年11月

广东省高级法院驳回申诉。

徐辉服刑中坚持申诉。

最高检受理申诉直接督办

2006年12月25日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受理了徐辉的申诉。

最高检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采信的徐辉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DNA检验报告不具排他性等疑点。

2007年1月8日

最高检向广东省检察院发出交办函,要求依法立案复查。

广东省检察院立案,向广东省高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2007年3月9日

广东省检察院对徐案申诉案正式立案。

2008年6月16日

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该案。

2008年10月

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

广东省检察院向珠海市中级法院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2011年7月

广东省高级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发回珠海市中院重审。

2012年8月

珠海市中级法院开庭重新审理该案,但迟迟未作出判决。

2014年4月

经最高检申诉厅与广东省检察院共同研究,广东省检察院向珠海市中级法院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对其久拖不决、审而不判进行监督,督促其尽快作出判决,释放申诉人。

2014年9月9日

珠海市中级法院经再审改判徐辉无罪。

2014年9月15日

珠海市中级法院对徐辉进行宣判。

点评:

这是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7年的申诉案。

从2006年12月25日受理徐辉申诉案,到2014年9月15日徐辉被宣告无罪,在7年多的时间里,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与广东省检察院上下联动、相互配合,注重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主动发挥监督职能,对徐辉案的重新审理及改判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在此案发回重审后,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持续督办此案进展情况。广东省检察院安排专人跟踪法院办理情况,多次督促法院尽早进行审理。针对珠海市中级法院2012年8月开庭重新审理但迟迟未判的情况,最高检与广东省检察院共同研究,向珠海市中级法院再次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对其久拖不决、审而不判进行监督。

观察该案平反过程,并未有新证据出现。法院再审判决书显示,原审裁判认定徐辉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是因真凶出现、亡者归来而改判。其主要依据正是广东省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中列出的几个方面,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坚强决心。

2.最高检发出检察建议开启再审黄家光错案

遭举报三度被抓

1994年至1998年

因被举报参与一起杀人事件,黄家光三次被抓,其中两次被取保候审。

2000年7月11日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家光无期徒刑。

2000年12月21日

海南省高级法院维持原判。

黄家光坚持申诉,拒绝减刑。

最高检发现线索,立案复查

2013年1月

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在专项检察中发现疑点,将案件线索移交刑事申诉检察厅。

2013年10月11日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决定立案复查。

最高检经复查,认为黄家光参与作案的证据不足。

最高检向最高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2014年3月26日

最高检向最高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法院再审改判无罪

最高法采纳最高检建议,指定海南省高级法院再审。

2014年8月20日

海南省高级法院对黄家光申诉案予以立案。

2014年9月29日

海南省高级法院经再审宣判,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中对于黄家光定罪量刑部分,宣告黄家光无罪。

   通知公告

  • 暂无相关记录!
【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