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家光被当庭释放,并获赔160余万元。
点评:
黄家光申诉案是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改革以来,又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得到改判的案例。
刑事申诉检察是检察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最后程序,是司法救济程序的重要环节,是监督纠正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关口。黄家光14年的坎坷申诉路,也折射出检察机关刑事申诉的变革。
2012年,最高检调整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改变以往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的模式,改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直接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为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在加大自身办案力度的同时,加大督办力度,并对下级院办理的重点、疑难、敏感案件主动介入,予以指导。黄家光案件就体现了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的这一指导思想——承办检察官在仅仅半年时间内就完成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2014年11月,最高检印发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修改后规定规范和细化了办案程序,加强了对自身办案活动的规范和监督,强化了对申诉权的保障,突出了刑事申诉检察的监督属性和纠错功能。比如以前并没有对立案前的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具体的审查期限,造成个别办案人员拖延不办或者“选择性办案”,修改后规定明确要求,受理后2个月以内必须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只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领导批准才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此外,规定还加大了公开审查力度,规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
3.检察机关察微析疑推动纠正王本余错案
女孩被杀,王本余被认定为凶手
1994年12月
1996年11月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一名小女孩被奸淫杀害。
内蒙古包头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奸淫幼女罪判处王本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97年3月
内蒙古高级法院核准死缓判决。
王本余没有上诉。
真凶落网,检察机关查清错案
2012年2月
北京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李彦明,供述为本案真凶。
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组成调查小组赴蒙调查取证,发现王本余案存在疑点,察微析疑,查清案件事实。
撤销原判,王本余洗清冤屈
2013年7月
经京蒙两地司法机关沟通协调,王本余被释放。
2013年9月
内蒙古包头市中级法院经再审撤销原审判决,认为王本余行为仅构成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已执行完毕。
2013年11月
2015年1月
王本余获得国家赔偿150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排除被告人李彦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点评:
这是一起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真凶,察微析疑,推动纠正原审错案的案例。
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另一起故意杀人案高度重视,认为王本余案为错案的可能性较大,检察机关对发现的问题应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尽快查清事实,掌握第一手情况,使真正的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
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立即组成调查组赴内蒙古调查取证,经询问王本余本人和其他证人,查阅案卷,实地调查,进行法医鉴定等,检察机关发现王本余案存在诸多疑点,原审判决中认定王本余故意杀人、强奸证据不足。经多次沟通协调两地司法机关,推动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纠正一起错案,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不枉不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
4.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纠正王玉雷错案
报案人成犯罪嫌疑人
2014年2月
2月18日晚,河北省顺平县白云乡北朝阳村村民王伟被人杀害,同村村民王玉雷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4年3月
顺平县公安局经侦查认定王玉雷杀害王伟,将其刑事拘留并于3月15日提请顺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发现疑点检察机关决定不批捕
顺平县检察院经审查发现,王玉雷所作的9次供述中,前5次均为无罪供述,有罪供述中对作案工具也有3种不同说法,且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
2014年3月
检察人员提审王玉雷时,发现其身体多处淤青、右臂骨折。但王玉雷回避受伤原因,仍作有罪供述。
顺平县检察院检察长带队第二次提审,王玉雷才称受到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自己没有杀害王伟。
在向保定市检察院作了汇报后,3月22日,该院依法对王玉雷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助抓真凶
2014年3月
在依法对王玉雷决定不批捕的同时,顺平县检察院向该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补充侦查提纲》,提出应对现场调取的手套进行微量物证鉴定,并对被害人与其他人是否存在矛盾进一步排查等9条建议。
2014年7月
7月1日,王玉雷被无罪释放。该县公安局之后经重新侦查,最终查获同村村民王斌为真正犯罪嫌疑人。经认真审查,顺平县检察院于2014年7月14日依法对王斌批准逮捕。
2014年10月
2015年1月
保定市检察院于2014年10月27日对王斌提起公诉。
2015年1月17日,保定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6755元。
点评:
保定市两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批捕环节严把证据关,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同时提出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抓获真凶,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也成为检察机关更加主动、有效开展诉讼监督,监督纠正的典型冤假错案案例。
纠正王玉雷错案,是检察机关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落实错案防止、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的真实写照。
近年来,检察机关健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坚持全面调取、综合判断各类证据,坚决排除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2013年9月,最高检制定出台《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要求提高法律监督水平,确保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
5.检察机关洗冤“于英生杀妻案”
妻子被杀,区长助理成嫌疑人
1996年12月2日
安徽省蚌埠市居民韩露在家中被杀害。
1996年12月22日
2000年10月
韩露的丈夫、时任蚌埠市原东区区长助理于英生涉嫌故意杀人被批捕。
经过6次审理,蚌埠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
于英生不服,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2002年
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服刑中不停申诉
服刑中,于英生坚持申诉。
于英生的家人也一直在申诉。
检察机关立案复查“于英生杀妻案”
2008年
安徽省检察院成立专案组,立案复查“于英生杀妻案”。
经过检委会两次讨论,安徽省检察院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于英生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先与安徽省高级法院沟通,由其自行决定再审。
安徽省高级法院认为,虽然于英生案件存在疑点,但并未出现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证据,再审没有可能。
安徽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2012年9月13日
经过检委会讨论一致通过,安徽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2013年5月2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于英生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定安徽省高级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
2013年8月13日
2015年1月5日
安徽省高级法院开庭再审于英生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英生被当庭宣告无罪。
被告人武钦元在法庭上对杀害于英生妻子的事实供认不讳。
点评: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平是重中之重。
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使得蒙冤17年的于英生得以沉冤得雪、重获自由。检察官们的辛勤付出,让这一刻的来临比于英生的预期提前了整整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