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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政要闻

超越法律的“维权”必受严惩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10-16 22:25:22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王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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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翟岩民、刘建军被拘案”引发公众热议。警方查实,翟岩民、刘建军等人背后隐藏着一个以“上访”、“维权”为名,行制造影响、施压有关部门之实的违法犯罪链条。“访民经纪人”和个别“维权律师”相勾结,承接各类“声援”、“围观”业务,组织一批相对固定的“访民”群体“站台”,通过街头聚众举牌、打横幅、喊口号等方式大肆制造影响,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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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真相查明,一些所谓的“政府打压维权律师”、“政府压制访民上访”等谣言不攻自破。不难看出,嫌疑人将“上访”、“维权”当作谋利的工具,甚至当作“日常业务”来经营,这是对公民权利的肆意滥用,损害了司法公正与威严,破坏了社会稳定与秩序,是不折不扣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其行为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和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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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曾流传一句话:“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不可否认,在网络时代,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透明、公开公正的呼声越来越高,网络舆论也确实会给相关部门带来一定的压力。翟岩民、刘建军等嫌疑人正是利用这种现实情况,在收取好处费后,通过“设计”出来的上访向有关部门施压,从而实现其不法目的。从行为的主观方面来看,翟、刘等人企图通过上访等活动形成关注、扩大影响,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压,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客观方面,翟、刘等人虽表面上是表达诉求,但实际上却是以聚众上访的方式扰乱人民法院等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扰乱正常的交通、工作等秩序,情节严重;翟岩民、刘建军二人在案件中起到了组织、策划等主要作用,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按照刑法理论,二人的行为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公安机关的处理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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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认为警方行为侵害了正常的信访权利,这实际上是对信访权利的误解。信访权是富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权利,是公民实现参与政治、救济权利、监督权力的一项制度,在传达民意、保障人权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反观上述行为,其本质并非为表达合理诉求,而是通过制造上访假象实现非法目的。所谓的“上访者”都是雇佣而来,甚至连当事人姓名都不清楚,其行为并非为了维护合法权利,而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翟、刘等人虚构事实,混淆视听,以正义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令人气愤,也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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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以“维权”之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都是耍流氓。借“上访”、“维权”之名,以制造“压力”要挟政府的行为破坏了良好的社会秩序,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也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行为必须要严厉惩处。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主张权利才是法治的应有之义,这也是“翟刘案”给我们的深刻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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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