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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政要闻

“三无”理财产品怎么进了“宇宙行”?法院:工商银行有重大过错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10-16 22:35:35 | 5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来源:雪球App,作者: 一点资讯财经,(https://xueqiu.com/4498302780/213754085)

『编者按』又是一年3·15!今年的消费维权主题为“共促消费公平”。公平消费的一个前提应当是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充分知情,自愿理性地购买。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商品或服务,尤其是金融产品,设计复杂,专业性强,投资者被蒙蔽、非理性消费的案件时有发生。

在3·15到来之际,一点资讯旗下《财富质点》推出金融3·15特别报道,通过揭露金融理财乱象,给从业者一分警示,让投资者多一分安心。

“被判为客户300万本金负责”

作者 | 曹萌

编辑 | 赵泽

8年前,长沙汇通支行理财经理向客户李先生推介了一款“委托认购信托”产品,李先生买了300万元。

如今,李先生的300万元投资本金损失可能要由该行来承担。

原来,李先生购买的“委托认购信托”产品是虚构的,而且发行方博阳创富及其实际控制人从未获得过金融许可证。

最近,长沙汇通支行被判赔偿李先生投资本金,原因是其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存在重大过错;而投资的利息损失则由李先生自行承担。

目前,该案已由法院判定,但其中还有很多让人诧异的地方。为何一家毫无资质的公司竟然能将虚构的理财产品送入银行渠道?银行的理财经理为何极力推荐?

01

案件回顾:在买到假理财产品

案件可以回溯到2014年2月。李先生前往长沙汇通支行办理定期存储业务,其间,曾与李先生有过业务往来的理财经理向其推介了《华润-博阳创富2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据介绍,这款产品“保本保息、没有风险、到期兑付、合法合规”。出于对和这位理财经理的信任,李先生签订了一份300万元的《委托认购协议》。但这份合同的受托人并非长沙汇通支行,而是博阳创富。

上述委托认购合同签订后,博阳创富公司未按约向李先生分配信托利益或退还委托认购的资金。

后经法院查明,李先生购买的《华润-博阳创富2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本就不存在。华润深国投公司也澄清,从未委托博阳创富销售过该产品。

不仅如此,博阳创富及其实际控制人邓琳从未获得过银监部门的金融许可证,不能进行任何商业银行业务。2015年2月15日,邓琳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

据悉,在邓琳等人非法集资案中,包括李先生在内,有205位投资者在银行员工的推介下,与博沣担保、博沣资产、博阳创富等公司签订了委托认购合同。

虚构的“三无”理财产品,是如何进入理财销售渠道的?

法院判决书显示,2012年10月,湖南省分行选择博阳创富作为合作伙伴共同开展阳光私募信托计划托管业务,并开放包括工行汇通支行在内的55个下属支行网点向客户进行销售。

在这个过程中,博阳创富的销售员曾到网点对接,通过帮助工商银行网点完成揽存任务,给予银行员工销售提成等方式,激励银行员工向投资者宣传、推荐。

针对该案,负责审理的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指出,汇通支行在推介上述信托产品时,明显未对博阳创富及其销售的非法理财产品进行尽职调查。同时,该行在推介该理财产品时违反了适当性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

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时,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02

案例链接:假理财案并不少见

在银行买到假理财并不罕见。《财富质点》梳理公开报道发现,有不少消费者因为买到假理财与银行对簿公堂的案例。

2020年7月,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原广州某支行员工的假理财诈骗案的判决结果,该支行被判向部分受害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书显示,从2014年5月起,原广州某支行员工麦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虚构理财产品,向客户骗取投资款。

仅一年多时间,麦某某诈骗取得的投资款高达5005万余元。其中,很大一部分资金被其用于炒股。

法院判定,上述广州某支行向部分受害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检索裁判文书网可以发现,近年类似的案件还有不少。其中,很多与“飞单”有关。飞单,即银行员工销售不属于自己银行的理财产品,以获取高额佣金。

2017年12月,广州市中院就审结了一起因“飞单”产品发生风险而引起的纠纷案件。案件中,广州市民罗某通过某银行的理财经理购买了“飞单”产品,而理财经理当时称,这款产品是银行的理财产品,安全有保障。后该产品发生风险,罗某遂向法院发起诉讼维权。

2014年,广州某支行及其下属多家支行工作人员曾向100余位银行VIP客户推荐一款理财产品。产品到期后,投资人无法赎回本金和利息。部分投资人诉至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该产品的发行方构成侵权,建行某支行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03

专家说法:理财产品信息要仔细核对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迅速,但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仍时有发生。除了假理财产品,人们日常生活中偶尔会遇到的在银行柜台取出假币、信用卡“止付”后仍收取年费等,均是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然而,金融消费者由于专业知识缺乏、信息不对称、风险承受能力有限等,在金融活动中往往缺少辨别能力。

如此前风靡一时的P2P网贷等,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以非法方式吸收公众资金,不仅侵犯了金融消费者权益,更加剧了金融风险集聚。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财富质点》表示,在金融领域,由于专业性、复杂性更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普通领域有所区别。如果不保护好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将动摇消费者对金融体系的信心,进而可能引发信任危机,影响金融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

近些年,一批法律法规出台,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了保障。

2013年,央行首次发布《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央行公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2020年9月,央行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从规范性文件升格为部门规章。

近日, 央行召开了2022年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电视会议,要求不断提升国民金融素养,深入研究金融健康问题,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法治建设,切实提升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水平。

虽然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有了法律保障,对于普通人来说,日常消费投资做到自我保护也是十分必要的。那么,投资理财该如何避“坑”?

对此,董希淼提醒:

首先要到正规机构咨询购买,且与正规机构签订合同;

其次对于选定的银行理财产品要到中国理财网核对产品信息,而资管产品、信托产品和基金产品在购买前也要进行资质核对,避免买到假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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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