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来电显示造假 运营商被判担责20%
2014年4月7日上午11点左右,张女士先后接到来电显示为095555、075595555的电话,两个电话均以招商银行的名义称,她用信用卡在上海消费后,还款逾期。自称银行客服的男子还称,张女士的经历和深圳一名事主的经历一样,身份证信息遭到盗用,他们已经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报案,预计警方会与她联系。
过了一会儿,一个显示为“021625888××”的号码打进来。张女士查询之后,发现这个号码确实为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的电话。电话中自称警察的人说,张女士已经卷入了诈骗案,要对她的资金进行调查。在连番哄骗后,张女士到自己的开卡银行开通了网银,并将网银的账号、密码告诉对方。对方随后分10次将张女士卡内的42万多元转走,同时还转走了张女士另一个银行卡账户中的钱款,两张卡内近45万元被转走。
在和家人说起此事后,张女士才发现自己是被利用改号软件伪装成的“官方来电”骗了。“我使用的是付费来电显示业务,运营商就应该确保这些改号电话不能拨进我的手机里,所以他们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张女士将通信运营商告上法庭。
通信运营商则在法庭上辩称,根据现有的行业规范,应该由主叫号码的运营商负责规范网间主叫号码的义务,被叫的运营商无法判断主叫方传递过来的号码是否为虚假号码。在没有法律法规特别要求的情况下,被叫运营商无法阻止、拒绝其他运营商发起的互联互通要求。
在调查环节,法院向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发出的调查令获得的回复也显示,该局确认在我国现有通信行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下,被叫端运营商暂无法识别网间符合号码规则的主叫号码的真伪。
根据前述证据,张女士的通信运营商就指出,张女士应该选择正确的责任主体索赔。
在审理中法院指出,各大通信运营商之间签订了互联互通协议,但从此案情况来看互联互通情况非常混乱,甚至错漏百出,例如075595555的主叫号码从铁通公司的国际端口发出,同一主叫号码的互联互通来源则有的来源于电信,有的来源于联通。同时,被告使用的手机号码任意被他人设置为来电转移。
此种情况下,涉案通信运营商没有与其他通信运营商积极协调、沟通、及时弥补信息传输过程中存在的漏洞,提高服务技术,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来保证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指出张女士所使用的通信运营商在前述诈骗案中存在过错。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作为接受过高等教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的财产安全未尽到足够、合理的注意义务。据此,法院判定,通信运营商承担20%的责任。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本案中张女士先后接到来电显示为095555、075595555的电话却被发现为虚假号码并因此导致上当受骗,说明通讯运营商并没有提供准确安全的服务。
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张女士作为电信服务消费者,却没能知悉她所使用电信服务的真实情况。她所使用的电话号码被任意设置为来电转移而自己并不知情,电信运营商也没有用任何方式来告知原告。张女士基于被告提供的服务做出的错误判断,电信运营商负有一定责任。
同时,张女士作为接受过高等教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对此类事情应该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而本案中张女士却轻信对方,因此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打击电信诈骗,一方面通信运营商应该及时弥补漏洞、提高服务技术和质量,另一方面通讯服务使用者应提高自我防范意识,防止上当受骗。
【案例二】男子冒充军人实施电信诈骗被判刑
2013年5月至2015年8月期间,党某多次冒充武警部队军人,先后在河南、云南、贵州、海南、广西、陕西等多地,通过拨打被害人电话,以购买被害人所经营产品或发包工程等事由取得被害人信任。其后,党某再以让被害人帮忙给部队代购帐篷、气垫等物品为由,让被害人向其指定账户汇款,从而实施诈骗,前后共诈骗金额324万余元。其中党某单独作案35次,诈骗金额292余万元,伙同其妻彭某(已判决)、其两个儿子(均已判决)、朋友党某某(已判决)分别实施诈骗5次,诈骗数额31余万元。
最近,法院审理认为,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军人,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党某诈骗金额324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又根据该解释第2条,党某通过拨打电话,提供虚假信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次数多达40次,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党某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通过冒充武警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属于诈骗罪而不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武警仅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据此,党某以诈骗罪被判处十四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罪罚相当。现如今,手机已经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通信工具,为日常生活带来大量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一条便利的犯罪途径,因而使用手机通信务必小心。
【法事咨询】
公司涉诈骗 员工会被判刑吗
我朋友在一家电话销售公司销售手机,实行买手机送话费活动,话费是网络充值卡,手机是什么牌子就给客户说清楚是什么牌子,货到付款,客户打开之后满意才付款,不满意是不用付款的。公司营业执照什么的都有,但就在前几天朋友听说该销售公司涉嫌诈骗,都立案了,公司老板也被刑事拘留了。
我朋友说作为员工他从来没有看到过手机,也没有看到过话费。他每天只负责按照公司提供的号码打电话,并照着内容念,其他都是老板在操作。我朋友只拿了工资,而且进公司也没有签劳动合同。请问我朋友这种情况会判刑吗?还有就是他们那个公司流动性很大,来的来,走的走,那些之前干过的会不会也被抓起来。
小王
专家答疑: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作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行为的非法性,才能入罪处罚。
在本案中,虽然公司涉嫌诈骗,但如果有证据显示,该员工仅仅是按照老板的要求实施其岗位职责所要求的正常销售行为,且主观上对公司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或并不应当知情,那么就不会构成该案的共犯,但有可能会被要求参与对公司涉嫌犯罪行为的正常调查活动。至于以前的员工是否判刑,同样要看他们在案件中起到的作用是什么,主观上是不是明知。至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与是否可能被定罪无关。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找工作时要全方位了解公司的情况,别一不小心上了“贼船”。
全老师
本期说法专家:全亮/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