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陈青(左)和律师一起到公证处提交撤销公证申请 摄/法制晚报记者高守俊
????????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与当地农民夫妇陈青、高国玉签订协议,约定给予两位老人30万元补偿款,二人保证停访息诉。驻马店市天中公证处对这份协议进行了公证。
????????19年前,陈青、高国玉18岁的儿子被两名巡逻民警当做在逃嫌疑犯射杀,两人为此四处申诉。
????????昨天上午,陈青和代理律师一起到公证处递交申请,要求撤销公证书。《法制晚报》记者深入采访了此事。
????????被公证的协议 儿被射杀 父母收钱签息诉协议
????????2009年3月4日,儿子高连军被警察射杀15年后,陈青和老伴高国玉被警察带到河南省驻马店市天中公证处,与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时任该局副局长的吴书文签订了一份协议。
????????协议书“本着照顾困难,稳定社会和谐处理的态度,驿城公安分局和陈青在充分理解完全自愿的原则下”,为使案件得到“终结性解决”,驿城公安分局筹资30万元人民币,作为对陈青夫妇的“一次性终结性补偿”。
????????协议要求:“陈青夫妇保证停访息诉,并再次主动写出停访息诉责任书,放弃对民警王春章、李新胜二人及其所属单位的一切法律追诉,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部门提出任何请求。”
????????协议还约定,陈青夫妇得到此款后,如有上述行为即视为违约,除要退回全部补偿款外,还需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当地公证处 给息诉协议做公证
????????公证书的落款处,印着天中公证处公证员杨进喜的印章。其出具的编号为“(2009)驻天证民字第117号”的公证书显示:陈青与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签订的《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拿到公证书半年后,陈青夫妇收到了23万元的“补偿”,9个月后,剩余7万元到账。
????????陈青说,这30万元中,刘阁乡办事处出了10万,涉事民警王春章及李新胜各出了5万,驿城区出了5万,另外5万元由河南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出。
????????记者随后向民警李新胜核实是否出过5万元“补偿”,李称:“时间太长了,已经记不清楚。”
????????对于协议书的内容,陈青说:“我们俩都不认字,是到了公证处后,他们把内容念给我们听了,我们才签的字。”
????????陈青还提到,“协议书和公证书中的时间都写错了,我儿子是1994年被枪杀的,两份文书写的都是‘1995年’。”
????????说完陈青再次强调:“1994年,错不了,怎么可能会记错!”

公证书

公证书
最新进展 律师陪当事人申请撤销公证
昨天上午,陈青在代理人北京市易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峰的陪同下,到河南驻马店市天中公证处递交复查申请,要求撤销公证书。
下午,陈青和律师林峰还向驻马店市公安局、人民政府及检察院发去举报信,认为王春章、李新胜已经涉嫌故意杀人,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王春章、李新胜的法律责任。
专家说法 涉及刑事问题 公证处无权公证
林峰律师认为,根据《公证法》第2条的规定,公证是对民事法律行为予以证明的活动,而公证书的内容涉及刑事案件和刑事赔偿等问题,公证处无权对此进行公证。
民警王春章、李新胜二人均涉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但公证书“变相”地免除了二人涉嫌的刑事责任,公证书所涉及的“协议书”内容违法。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表示,《民法通则》第55条第3款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朱律师认为,公证书中涉及限制当事人上访权利的这部分内容,应属无效。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2013年11月4日下午,《法制晚报》记者前往驻马店市天中公证处,就公证书的合法性问题要求采访,公证员杨进喜没有作出正面回答。
天中公证处主任高琪玉则表示,每个人对这份公证书的理解不一样,可以向有关部门核实这份公证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在此之前不对其发表任何看法。
5日下午,《法制晚报》记者致电公证申请人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的负责人孙友民。他表示“很久的事情,记不清,会尽快安排人员与《法制晚报》记者联系”,随即挂断电话。
次日,孙友民短信回复记者:“按规定和程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