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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政要闻

舞钢市纪委和经警大队官员被指保护腐败村官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10-16 22:36:31 | 10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村民称纪委一主任说几十万元6年不入账不违法

  就在办理村民控告苗广远违法违纪一案中,除了司法机关介入外,舞钢市纪委也是案件经办单位之一。

  据村民反映,对于苗广远贪污腐败问题,最早是由纪委三室的主任谭曙光着手调查的,正是因为谭主任认为苗广远一案涉嫌违法犯罪才向检察院移交的案件,检察院也是在调查之后认为此案涉嫌违法犯罪才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的,没曾想案件转到了公安机关,遭遇保护伞的保护无法往下进行。

  在村民不断地上访告状中,因为纪委三室换了主任,新任主任李冰与前任主任俨然两个态度。就在李冰于2016年接手之后,10月份在八台镇纪委书记郭杰办公室和村民见面时说:“苗广远没有问题,只是你们互相咬着玩哩!一个村的叔伯爷们何必呢?你们的钱也要不回来了。”

  当村民们向李冰问及苗广远近7年时间将几十万公款存到自己的手里违不违法?李冰直接告诉他们,四十万元6年不入账不违法。

  正是有了纪委经办人员这样的态度,村民们的控告多次被压了下来。苗广远的问题也得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村民不服,表示一定要坚决彻底的控告下去,他们认为,即使苗广远将把持在自己手中的公款退还给企业335820元,但公款在其手中7年,光银行利息也有将近2万元,这些就是已经被贪污的事实。再说,如果不是村民告状,苗广远已经把公款据为己有了。因为按照财务纪律,公款在个人手中3个月不移交归公的,应视为挪用公款,苗广远占用公款7年,怎么不会违法呢?难道侵占公款后“退还”就不构成违法犯罪的话,那么多贪官污吏有的退账几个亿,是不是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了呢?这明显于法相悖啊!还有,已经检察院认定过的有铁证的3.71万元涉嫌职务侵占,仅此一项就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为什么到了公安局和纪委有些人手里就变了性质了呢?

  一苗姓村民讲,不说别的,就苗广远从镇财政所领走了本该属于村委会支付他人的工资款和租赁费据为己有一项,侵占此一万元也已经构成侵占,为什么不被认定呢?铁的事实存在,可在当地由于保护伞太强大,竟将刑事案件化为乌有!天理难容!还有,苗广远对外称他花了十八九万应对村民控告,这些钱花给谁了?

  专家说法:公款私存是否构成犯罪有法律依据

  针对舞钢市八台镇小唐村村民反映的问题,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秘书长黄朝宗对此进行了分析。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

  公款私存通常表现为二种形式:一种是帐内私存,是指虽然纳入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科目,但却未按规定存放资金。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帐外私存,在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帐目外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很显然,如果如村民所说苗广远将公款没有入账而存入自己的私人账户里,这属于账外私存。

  对单位和个人公款私存的行为,《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都对公款私存做了规定。对于共产党员,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该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公款私存行为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行为人为了侵吞利息而公款私存,此行为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理由是: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后,其单位也就失去了对其公款的控制权,个人则完全掌握了公款的支配权,公款的使用权受到了侵害,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公款私存所形成的利息在性质上仍然属于公款,行为人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下将公款所生利息秘密据为已有,有一个贪污的行为,因而在公款私存侵吞利息这一行为过程中有二个行为,即挪用行为和贪污行为,且挪用行为与贪污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挪用是手段行为,贪污是目的行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即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

  对于本案,苗广远如果故意占有巨额资金不入账,而又从中获取利息,该行为又存在6年之久,从形式上可以认定为利用职务之便占用公款,侵占利息,已具备上述所述罪名的构成要件。即使后来将企业捐助给村委会兴建公益事业的款项以个人名义退还给企业,也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况且,如此重大事项的处理未经村民大会同意,这是违反村民自治法的行为,该行为违法,应属于无效行为。

  综合村民反映的1万元代领后占有,以及检察机关认定的其他侵占公款行为,如果情况属实,就属于犯罪事实清楚,应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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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