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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解证据】支付“利息差”岂能与“共谋占有”沾边
吕天豹认为,因为6258工程的挂靠合同关系,补偿给郑家奎前一借款案的16万元利息差是吕天豹自己的钱,不是陕西中业公司的钱,不存在与郑家奎共谋占有陕西中业公司的16万元,以后与陕西中业公司进行工程款结算时,是要吕天豹自己承担的,正如张明学在笔录上说:陕西中业公司给郑家奎273万元,等部队工程款一到陕西中业公司账上就扣下这273万元。郑家奎认为,因为前一案调解将月息3分支付了2分月息,存在利息差16万元,这个钱是吕天豹给我郑家奎的,属于我郑家奎所有,不可能、更不存在与吕天豹协商分这16万元钱的问题。对这16万元问题,吕天豹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退一步说,如果这16万元是“砍头息”,不是民事上同种类财产的法定抵销,那么郑家奎就构成套路贷诈骗。2019年2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意见第32条规定,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和虚假给付事实,是一种典型的套路贷诈骗手段,郑家奎构成诈骗罪,吕天豹是被害人。陕西中业公司不是被害人,相反,陕西中业公司涉嫌诬告陷害罪。
辩护人认为:有关吕天豹给付郑家奎16万元利息差额问题、吕天豹已付 12.5 万元利息问题,吕天豹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更不存在吕天豹与郑家奎事前、事后协商非法占有的故意。
辩护人还说:郑家奎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是否构成诈骗罪问题?吕天豹与陕西中业公司、安徽分公司存在建筑资质挂靠合同关系,吕天豹与陕西中业公司及其安徽分公司不存在工作人员的职务关系,给付利息差16万元、给付利息12.5万元实质是吕天豹自己的钱,吕天豹与郑家奎不存在事前、事后通谋侵占陕西中业公司16万元、12.5 万元的主观故意。因此,郑家奎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辩护人认为:有关16万元,如果与100万元有直接关系,是砍头息。那么,郑家奎制造提取现金的银行流水证据和虚假给付的事实证据,符合2019年2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意见第3.2条规定,构成套路贷诈骗犯罪。因为,在录音中,郑家奎多次陈述出借款是从其他人处“调来的”,给他人利息要“平掉”。
有关吕天豹已给付郑家奎12.5万元利息问题,郑家奎在公安机关几次供述笔录中说,是因为看到吕天豹没有出庭,想占有该 12.5万元,没有实事求是说出已付12.5万元利息。但庭审中,郑家奎又说给付12.5万元利息时间太长了,记不得了。郑家奎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法庭上隐瞒事实而不说,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与虚假陈述有何种区别?法庭认定郑家奎是否对12.5 万元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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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秦都法院的司法“马拉松”游戏何时结束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对吕天豹拘留37天,逮捕后羁押2个月,又经咸阳市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1个月,在秦都检察院又退回补充侦查2次计5个月,案卷中存在吕天豹的讯问笔录11次,在11次的讯问笔录中均未涉及侦查吕天豹已付郑家奎12.5万元利息问题。刑诉法规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监督,那么在侦查、起诉阶段均未涉及12.5万元利息给付问题,法院就不应该审理12.5万元利息。否则,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起诉、审判的规定。吕天豹在拿到秦都法院送达的起诉书时才看到起诉书上记载已付12.5 万元利息问题。吕天豹认为,12.5 万元利息是自己的钱给付郑家奎的,因为时间太长了,记不得了,所以在开庭前忘记告诉陕西中业公司代理人张明学。
在法庭调查阶段,已查明吕天豹或南京华照公司与陕西中业公司、安徽分公司之间有关6258工程是资质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就62589工程吕天豹已支付人工费、材料费等1000余万元,因吕天豹被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无法与陕西中业公司结算,吕天豹刑满释放后打电话找张共和结算,张共和拒绝结算。如果结算后,若存在剩余工程款,陕西中业公司应当给付吕天豹或南京华照公司,若没有剩余工程款或存在其他是否可以认定为已代付的工程款,以及吕天豹的贴息,截留工程款导致吕天豹无力支付人工费、材料费等而借高利贷产生的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问题,如何承担,应当根据各自的责任分担。因此,本案中,吕天豹是真正的被害人,陕西中业公司不是被害人。
辩护人认为:假设本案涉及已付另案借款的16万元利息差,已付12.5万元利息吕天豹构成职务侵占罪。那么,吕天豹利用职务便利借款第一次273万元,第二次本金150万元利息合计218万元,均构成职务侵占罪。该273万元,218万元与16万元、12.5万元在性质上没有差别。若16万元、12.5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那么吕天豹现在用安徽分公司向他人继续借款并约定利息支付现在还没有付清的6258工程的材料,通过诉讼后由陕西中业公司承担责任,又该如何认定呢?
辩护人代理的吕化万在安徽省明光法院作出的(2023)皖民初3187号民事判决书第18页载明:吕天豹个人支付219162.92元、吕化万支付11万元已作为陕西中业公司已付工程款并在分项工程款总额中予以扣减,充分证明吕天豹与陕西中业公司、安徽分公司之间就唯一的6258工程是资质挂靠经营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否则,吕天豹在6258工程中个人已付的1000多万元人工费、材料款等,陕西中业公司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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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公权力的“不作为”就是“冷暴力”
“你无法叫醒一个装睡的人,但你可以炸醒一个装睡的人!”7月20日,首都机场爆炸案件,成为爆炸性新闻。
从一个年轻力壮的帅小伙变成一个连大小便都不能自理的残疾人,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目前尚无权威结论。但可以确定的是,事发后,冀中星一直在以各种途径为自己讨说法。他请过律师、找过媒体、写过博客……但目前仍然没有能够真正满足他的诉求。“叫天,天不应;叫地,地无声”后,他以自残来唤起全社会的关注。从这一方面讲,他成功了,而整个社会却由此陷入了深思。
“可以同情罪人,却不能同情罪行”。无论如何,对于暴力,都应该旗帜鲜明地去反对。然而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些公权力机关的不作为又何尝不是一种“冷暴力”。
与冀中星相比,同为维权者的吕天豹的情况似乎要“优越”得多。直接“操控”此案的咸阳秦都法院的判决,已经两次被咸阳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被驳回重审,但吕天豹的案子却仍然被一审法院“拖”着,一年多时间了,还是没有得到平反。与冀中星一样的是,吕天豹在维权路上也遭遇了司法部门的“冷暴力”。自2019年以来,这起在网络媒体轰动一时的案子,就此演变为吕天豹一个人的“独角戏”。
在如今这个有心网友越来越多、“立此存照”越来越方便的时代,“能拖就拖,拖到公众遗忘”的“拖字诀”,已经成为一些公权力机关的“司法马拉松游戏”。其实,这样做只会给外界留出更多的想象空间,逼出更多不利的说法乃至谣言。此外,受害人遭遇如此尴尬,不仅会打击到其他举报者的勇气和信心、加重被举报者的侥幸心理,还会降低整个社会对反腐败工作的信念和期待。
公权力过冷有害,过热同样有害。以湖南临武“瓜农死亡事件”为例,事发后,当地官方便急不可耐地展开应对:发通稿、抢尸、干扰记者采访、否认目击者说法、草率赔偿。看似全力以赴、雷厉风行,收获的不是肯定和赞美,而是质疑和谴责。有如“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一样。一心想息事宁人、早点解脱的“斩立决”策略,反而可能留下更多的隐患。
“拖字诀”行不通,“斩立决”同样问题多多。也许涉事机构会因此陷入迷茫,其实,再好的技巧、计策都敌不过四个字:“依法办事”!
国家领导人曾经指出:法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失守比将亡党亡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