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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政要闻

陕西咸阳:吕天豹案经过两次重审后能否重现“曙光”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10-16 22:36:37 | 72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本网陕西咸阳9月6日讯,自从接手吕天豹案后,记者连续以《陕西咸阳一起“套路贷”纠纷为何被警方与法院“做成”刑事案?》、《陕西咸阳:吕天豹“蒙冤”一案曝光后二审是否会“柳暗花明”》、《陕西咸阳:吕天豹案是否会得到“平反昭雪”》、《 陕西咸阳:“套路贷”纠纷被公检法“做成”刑事案后为何不被“追责”》、《陕西咸阳执法部门被“优秀企业家”热点爆料》等文章发到网上,引起了全社会极大的反响。

可是,咸阳市司法部门在媒体多次曝光的压力下,咸阳中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先后两次将此案发回重审,但一审法院完全就好像是在与受害人“玩”司法“马拉松游戏”,既然中院认定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应该立即宣判吕天豹无罪,并归还被扣押的受害人的所有财产!赔偿吕天豹的精神、名誉、财产等损失!

然而,一审法院仍然在与受害人进行无休止的“司法较量”,一个简单明了的案子,一个上级法院都认为“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案子,有必要多次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却不给一个明确的结果吗?法院承认错判,还受害人吕天豹一个公道,就有那么难吗?记者对此也感到难以理解,只得对此案进行继续跟踪报道,直到吕天豹的案件得到彻底解决为止!



【混淆概念】“套路贷”受害人岂能认定为“职务侵占”

吕天豹辩护人认为,吕天豹与陕西中业公司及其安徽分公司没有职务关系,指控吕天豹犯职务侵占罪不成立,吕天豹职务侵占罪主体不适格,吕天豹无罪。

他说: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窃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方法,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吕天豹不是陕西中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亦不是安徽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辩护人提交的证据缴纳社会保险费清单、发放工作的财务记账凭证,证实吕天豹是南京华照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控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陕西中业公司或安徽分公司给吕天豹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工资或支付吕天豹福利待遇或与签订了劳动合同,足以证明吕天豹不是陕西中业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工作人员。

陕西中业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等证据是其自行伪造或与侦查机关串通伪造的证据,对吕天豹进行诬告陷害,已涉嫌诬告陷害罪,这些证据对吕天豹无效,有待纪委监委以后调查。

安徽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29日,登记的负责人是吕天豹,但不能仅以登记是分公司负责人来认定吕天豹是安徽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吕天豹的南京华照建筑公司是三级建筑资质,在承揽建筑业务时存在困难,陕西中业公司是建筑总承包一级资质,在承揽建筑业务时存在优势,设立安徽分公司完全是挂靠陕西中业公司的建筑一级总承包资质。安徽分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经营过,从来没有开展过业务,亦未缴纳过一分钱税金,也从未在任何地方挂过分公司的牌子或分公司招牌。吕天豹不是安徽分公司的工作人员。

陕西中业公司原股东余丽君、韩麟等于2016年5月27日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崔珊珊(实际控制人张共和的妻子)、李晓峰。安徽分公司成立后,南京华照公司于2013年2月与余丽君控制的陕西中业公司签订过承包或挂靠协议。陕西中业公司股权并购后, 2016年11月26日陕西中业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共和与吕天豹的南京华照建筑公司签订《(安徽)分公司经营承包协议》,实际就是建筑资质挂靠经营协议,以承包安徽分公司的特殊形式挂靠陕西中业建筑公司的一级总承包资质承揽建筑业务。从上面的时间节点以及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吕天豹不是陕西中业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只能证明昌天豹或南京华照建筑公司挂靠陕西中业建筑公司一级总承包建筑资质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

2015年5月4日,日天豹用陕西中业建筑公司总承包一级建筑资质进行投标后中标,由余丽君代表陕西中业建筑公司与部队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6258工程于2017年5月4日竣工验收合格,于2018年8月20日决算认定工程价款2902万元。该6258工程全部由吕天豹及其华照公司垫资、筹资承建,包括200万元投标保证金。陕西中业公司除因涉民事诉讼被法院扣划等支付部分款项外,在投标、开工、工程进度、竣工等各节点,陕西中业建筑公司没有支付过一分钱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足以证明吕天豹与陕西中业公司在股权并购前、并购后均是建筑资质挂靠经营合同关系。部队的工程款均转账到陕西中业建筑公司,因陕西中业建筑公司张共和克扣、截留、占用属于吕天豹的工程款,导致6258工程对外欠人工费、材料费等无力支付而不得已向郑家奎借高利贷。这些证据已充分证明吕天豹与陕西中业公司及其安徽分公司是挂靠建筑资质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吕天豹不是陕西中业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其没有任何职务关系。



【颠倒事实】“砍头息”岂能与“职务侵占”混为一谈

辩护人认为:吕天豹或南京华照建筑公司挂靠陕西中业建筑公司总承包一级资质承建6258工程,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这是无争议的事实,如果陕西中业公司认为不是挂靠关系,那么吕天豹自述自己己支付1000多万元人工费、材料款,陕西中业建筑公司应当返还吕天豹或南京华照公司。

案涉6258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陕西中业建筑公司没有给过吕天豹或南京华照公司任何资金、技术、设备、人力方面的支持。

施工现场除吕天豹本人外,吕天豹聘请了项目经理、材料员、安全员等进行现场管理。工程款是由部队转给陕西中业公司后扣除挂靠费、税收、并予以部分截留,还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吕天豹,并让吕天豹承担几十万元的贴息或通过借条并加2分利息,才能取得属于吕天豹自己的工程款,这些内容在陕西中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均能证实。

因为陕西中业公司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吕天豹,通过刑事追诉强制手段为其追款(向郑家奎给付95万元) ,吕天豹刑满释放后打电话给张共和算账,张共和将其手机号码拉黑而拒绝结算。目前为止,陕西中业公司没有与吕天豹或南京华照公司有关挂靠资质承建6258工程款项进行结算。因为部队的工程款是2902万元,吕天豹自己支付了1000多万元,合计是3900多万元,不能只用二笔借款认定陕西中业损失16 万元、12.5 万元,而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工程款结算,方可知晓陕西中业公司有无损失16万元、12.5 万元?

若因吕天豹与陕西中业挂靠合同经营原因,中业公司存在损失16万元、12.5万元,有证据证实在2020年5月16日之前,郑家奎“退赔”中业公司95万元后中业公司出具谅解书,但173号起诉书的落款时间是2020年6月4日,也就是说因为挂靠经营民事纠纷原因,陕西中业通过刑事手段在案件起诉吕天豹之前已经取得95万元补偿,远远大于16万元、12.5万元及其利息的损失,也不应当对吕天豹提起刑事起诉。因为陕西中业公司此时已经没有损失了。

在本案中,辩护人申请法院调取案涉工程款入账、转出的银行转账回单以及与此相对应的应当转出的证据,从时间节点分析陕西中业公司截留吕天豹工程款的情况,但公诉、侦查机关、陕西中业公司未提供,仅仅提供一个清单,该清单不足以证明陕西中业公司存在损失,不知道该款是否已付?什么时间付款?部队核实给付工程款?给付多少?

辩护人称:更为重要的是,吕天豹与陕西中业公司之间仅仅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如果因为挂靠原因,陕西中业存在损失,吕天豹不涉及刑事犯罪,公检法通过刑事追诉的强制措施,插手参与经济纠纷,中业公司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枉法裁判?伪造证据诬告陷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这些都有待于以后纪委监委介入调查?退一万步说,如果吕天豹与陕西中业公司存在职务关系,是陕西中业公司或安徽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劳动者,但因董监高或劳动者故意或过失签订合同给私营企业造成损失的,董监高或劳动者是不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因为故意或过失签订合同给国有企业或国家造成损失,刑法规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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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