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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2月14日讯 (记者 许聪)近日,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复。
批复要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据介绍,批复内容自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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