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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政要闻

最高法: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力争今年内出台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10-16 22:44:04 | 4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中新网北京6月15日电 (记者 阚枫)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15日在北京表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力争在年内出台。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扩大了消费者的权利,包括规定了网购无理由退货、产品全部实行“三包”,将经营者实施欺诈情形下的“退一赔一”改为“退一赔三”,首次在消费者维权领域实行公益诉讼制度,等等。

  6月15日,最高法在北京举行新闻通气会,向媒体通报十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据孙军工介绍,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年多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依法制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商业欺诈的行为,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把重典治乱落到了实处,对解决消费者诉讼难,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消费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孙军工称,当前,消费者维权诉讼呈现出六个新特点:

  一是消费者维权案件数量增多。人民法院注重运用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虚假广告宣传的制裁力度;正确适用新《消法》关于“退一赔三”和最低赔偿500元的规定,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二是消费者维权诉讼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尤其是省会城市。广大农村仍是消费者维权的薄弱地带,“山寨食品”仍在泛滥,消费者维权意识亟待提高。

  三是“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纠纷较为普遍。各级人民法院依照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个人打假者具有消费者身份,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力度。

  四是网络购物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对促进消费增长作用凸显,但是由于网购商品假货较多,严重影响质量安全,售后责任难以落实,网购纠纷明显上升。

  五是消费者维权不足与过度维权并存,影响了维权效果。一方面由于消费者不熟悉法律,要求惩罚性赔偿不够,另一方面其诉求超过法律限度,譬如有的在合同纠纷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商品标识不全请求惩罚性赔偿等。

  六是消费者维权难依然存在。由于买卖双方之间商品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商品质量检测费用高,以及鉴定难、举证难,依然困扰着消费者诉讼。人民法院将顺应新形势,营造良好司法环境,让消费者更有尊严和力量。

  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在外界看来,一项重大进步就是写入了消费维权的公益诉讼条款。对于最具普惠性的这一诉讼制度,消费者组织如何提起公益诉讼引发了全社会关注。2014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正式提起公益诉讼,而被告则是“铁老大”。

  2014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正式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消费维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这是国内由消费者组织提起的第一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

  但作为一种全新的诉讼制度,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案经历了立案的一波三折。

  针对这一备受关注的诉讼制度。孙军工表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力争在年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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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