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ehavioral Law Society Development Network
结合实践经验,提出以下观点:一是在低空经济领域,飞行数据采集和脱敏处理等方面缺乏明确的操作规范;二是质疑滴滴案中“关键基础设施”的认定,指出监管应避免扩大化;三是指出金融行业数据跨境流动的最新监管动态,包括网信办与行业主管部门并行的监管架构,以及金融机构开展重要数据出境评估的实践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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