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法学会数字法治研究会2025年年会暨智能时代数字法治研讨会在杭州举行。省法学会副会长、省法学会数字法治研究会会长丁祖年,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苏新建,浙江省数据局公共数据处张纪林处长出席会议并致辞。省法学会数字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惠主持开幕式。来自省内外二十余所高校学者,浙江省数据局、杭州互联网公证处等行政机关专家,以及律师事务所、网络科技企业等实务界人士和青年学生共70余名代表参加本次会议,围绕智能时代数字法治的前沿与热点问题开展研讨。

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法学会数字法治研究会会长丁祖年在主题报告中概述了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的主要精神,特别是关于“十五五”期间数字经济、数字技术、数字治理等方面的总体布局和要求,认为通过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治理创新,中国将加速迈向数字文明时代,为高质量发展和国家安全提供坚实保障。当前数字技术迭代加速,法治需求日益多元。数字法治研究工作要以更高站位回应时代命题: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直面数据权属、平台责任、数字鸿沟等新挑战,用法治思维筑牢数字治理底线;二是深化协同创新,推动法学、计算机、管理学等多学科交叉,打造数字法治研究的“浙江高地”;三是强化成果转化,让研究成果更多惠及基层治理和民生福祉,让法治成为浙江数字文明建设的核心竞争力。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建淼提出,低空经济作为新兴万亿级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期,但低空空域使用权立法仍面临分层确权与冲突解决、风险防控与边界界定,以及市场化和公共利益平衡等多重挑战。应将空域使用权界定为用益物权,并建议分阶段推进立法:近期修订民用航空法,中期出台空域使用管理法,长期深化产权改革,逐步实现空域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浙江理工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郑旭江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发公司虽享有知识产权,但该权利不延伸至以它为工具创作的作品,人工智能生成物应被界定为新型演绎作品。这存在两方面著作权侵权风险:一是基础材料多源于公开网络搜索,受Robots协议约束且仅限公开信息范围;二是使用者输入的侵权材料可能会被纳入数据库反复调用生成新作品,引发连续侵权。刑法规制应明确犯罪客体、客观行为、主体责任和主观要件,避免权责分离。 新石器慧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白云武认为,当前无人物流车在公开道路应用中面临属性认定、路权分配和事故定责难题,在法律上宜被认定为非机动车,并建议将路权理论构建为“基本权利-道路资源-交通规则-时空维度”四层结构。通过实际路口交互视频案例揭示责任认定困境,提出立法应明确无人物流车的通行时空边界,将安全与效率作为立法第一性原理,且路权的AI模型应用可为自动驾驶大模型算法决策提供内核基础。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数字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云霞提出,当前数据要素市场面临利益配置失衡、治理权力失当和治理方式失调等问题,主张推动利益结构从私人财产权向公共数据产权共嵌演进,治理权力分配从权力减法到权力乘法的嬗变,治理方式从确定性到不确定性转变。王云霞表示,应确立数据发展权法律概念,以开放共享的数据利益配置机制、协调均衡的政府数据权力规范体系,推动发展导向型政府数据治理方式的完善,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有机结合。 与谈环节,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徐伟提出,低空空域需平衡产业发展与空域安全,权属兼具财产属性与公共属性,应构建从宪法到民法的权属依据链条。针对AIGC著作权,徐伟认为责任认定需结合具体场景,警示开发者担责而用户享权可能引发的权责分离问题,亟需理论澄清与制度回应。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总经理孔俊将路权与数据权利类比,指出二者面临共性挑战:数据权属复杂交织,监管体系亦存在“九龙治水”式分散与冲突。孔俊提出,数据权利需与安全责任对等,本质是新技术快速发展与条块分割管理体制的矛盾,主张建立跨领域、跨部门的横向协同机制,以系统性思维应对挑战。 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党玺认为,生成式AI训练依赖受著作权保护的海量数据,其面临侵权形式多样、侵权判定复杂和法律适配滞后等挑战,传统授权或许可路径存在局限。他从技术中立、公共利益等角度论证引用合理使用规则的必要性,主张从立法明确类型与边界、司法实施分层治理、建立安全港规则与配套机制、强化技术透明度,并借鉴国际经验进行本土化调适,以实现技术创新与著作权保护的动态平衡。 北京嘉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晋沅分享了对AIGC影视数据RWA化的看法,认为AIGC技术重塑影视行业生态,传统版权框架因授权成本高、收益分配难等问题难以适应时代需求。RWA资产化保护作为新型保护路径,通过区块链技术将影视数据拆分为颗粒化单元并实现链上确权,增强数据流动性,提升证据保全、多元维权与刑事追责的可操作性。 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张馨丹认为,AI声音冒充发布短视频的本质是对真实权利人网络空间所形成的虚拟人格的冒用,平台责任认定面临立场分歧、一般注意义务虚化、安全保障义务泛化等困境。应区分义务与责任,引入保护义务理论推动平台注意义务的有名化与规则化,根据事前预防、事中通知与删除、事后处理分阶段划分责任,体系化考量平台与直接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配。 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讲师、博士金晶系统梳理了低空经济在飞行安全、公共安全、数据与网络安全、产业链自身等方面的风险,认为当前规制体系存在立法缺乏整体性、规范滞后、监管职责边界模糊、权益保障不足等困境。提出应推进制度体系建设、增加法律对技术的适应性、明确监管权责、强化权益保障、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建立央地协同、分类分级、技术适应的综合治理框架。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媛认为,欧盟通过“布鲁塞尔效应”延伸数据保护标准,形成以充分性认定、适当保障措施为核心的数据跨境传输规则,但存在目标错位、方法论缺陷与形式主义僵化等问题,增加了企业合规成本与市场准入壁垒。中国企业应转向务实协同治理,通过参与数据合规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价值认同与专业人才培养,降低合规成本并提升规则适应能力。
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协会《协会信息》主编王建华阐述了浙江省推动人工智能向善发展的三元协同理念,即科学、民主与法治三者结合构成数字文明的基石。认为在实践层面应通过场景落地三板斧,即数据知识产权区块链登记、算法治理公众评审团和AI基础设施普惠接入,以保障权利并促进技术民主化,同时创设立法沙盒并形成可复制的工具箱,为全国提供治理样本。
中国计量大学讲师崔鹤以滴滴网络安全审查案为切入点,比较美国“重点突出、源流兼顾”与欧洲“范围广、尺度严”的差异化监管路径。提出我国监管实践需在立法层面更具前瞻性,兼顾结果与过程、平衡国家安全,实现尊重数据主权与监管持续优化的目标。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证券期货合规与争议解决部主任秦辉认为,证券市场无纸化、数据电子化为数字监管提供了便利,但存在内幕交易推定偏差、信息披露时效滞后、私募与智能投顾监管薄弱等九大问题。对此,秦辉提出八项完善建议,包括区分行政与刑事责任、依托电子数据精准判断账户控制关系,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推动监管向事前预警与事中干预转型。
上海段和段(杭州)律师事务所王田田梳理了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的现行法律规制体系,认为我国面临立法体系分散、独立监管机构缺少、跨境合作不足等困境。应构建统一法律体系、明确跨境流动目的、设置独立监管机构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在自由发言阶段,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鹏程结合实践经验,提出以下观点:一是在低空经济领域,飞行数据采集和脱敏处理等方面缺乏明确的操作规范;二是质疑滴滴案中“关键基础设施”的认定,指出监管应避免扩大化;三是指出金融行业数据跨境流动的最新监管动态,包括网信办与行业主管部门并行的监管架构,以及金融机构开展重要数据出境评估的实践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