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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盘点 | 2025年中国网络与数据法治领域十大事件

来源:中国行为法学会官网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5-12-31 14:30:55 | 245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我国网络与数据法治领域秉持“网信为民、法治担当”的初心,圆满完成“十四五”时期网络空间法治化核心目标。自2021年起,中国行为法学会网络与数据法学研究部联合我国多所知名高校、研究机构,对我国“十四五”时期网络与数据法治领域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开创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事件进行跟踪、研究和综合评估,每年发布年度“网络与数据法治领域十大事件”,见证了“十四五”时期我国网络与数据法治领域取得的一系列标志性成就,这些标志性成就为“十五五”时期深化网络与数据法治建设,筑牢网络强国建设法治根基,奠定了坚实的制度与实践基础。

在“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中国行为法学会网络与数据法学研究部、中国通信学会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与法律委员会、中国数据要素50人论坛组委会、网络空间治理与数字经济法治(长三角)研究基地发起,联合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上海市法学会互联网司法研究会、浙江大学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络与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深圳大学创新发展法治研究院等知名高等院校、研究机构,通过对2025年度中国网络与数据法治领域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开创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事件进行跟踪、研究与综合评估,发布“2025中国网络与数据法治领域十大事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完成首次修改

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简称《决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称《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以来的首次系统性修改。根据《决定》涉及十四项修改内容,《网络安全法》同步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核心精神是“统筹发展和安全”,明确网络安全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服务于网络强国的战略布局,并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以及《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之间进行了有机衔接。本次修法最引人注目的变化在于全面强化法律责任体系,显著提升违法成本,构建了梯度处罚体系。

本次修订最大的亮点是设置了“人工智能专条”(第20条),这是我国首次在网络安全基础性法律中明确人工智能的安全治理框架,为探索我国人工智能分散式立法模式树立了标杆。“人工智能专条”共两款,第一款为: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第二款为: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二、国务院公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随着摄像头技术的普及,摄像头滥用、偷拍等问题频发,从酒店客房到公共浴室,从商场试衣间到普通家庭,摄像头似乎无孔不入,其危害不局限于对个体隐私的泄露,更对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2025年4月1日起,《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行,这是我国首部针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全国性行政法规,明确了公共场所摄像头的安装范围、备案制度以及禁止安装区域等。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设备要严格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且对公共安全作严格解释,不能随意扩大;要遵循必要性原则,以最少侵入性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存储期限应最短,超过期限应立即删除。

《条例》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作出明确定义,即通过公共场所安装的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安装责任主体分为两类:一是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边界、桥梁、隧道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筹建设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二是商贸中心、交通枢纽、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标准建设,重点部位需经相关部门指导确定。《条例》特别强调,除上述两类主体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安装。

《条例》禁止在公共场所的下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一是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二是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三是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四是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目前,家用摄像头的安装越来越方便,使用也越来越普遍。不少家庭出于安全考虑会在家门口、院内安装摄像头。对此,《条例》明确,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收集到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关于国家机关为履行执法办案、处置突发事件等法定职责,查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的行为,《条例》明确要求,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三、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1+3”政策体系构建完成

为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要素潜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24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简称“两办”《意见》),“两办”《意见》提出,加强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管理,明确数据管理机构,探索将授权运营纳入“三重一大”决策范围,明确授权条件、运营模式、运营期限、退出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结合实际采用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依场景授权等模式,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

根据“两办”《意见》关于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要求,2025年3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数据局公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简称《实施规范》)、《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简称《价格形成机制》),并于公布当日起同时生效。至此,我国已形成以“两办”《意见》为基础,以《暂行办法》《实施规范》《价格形成机制》为三大支柱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1+3”政策体系,这是我国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里程碑事件。

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1+3”政策体系的建立对于释放公共数据资源的要素价值,充分发挥公共数据资源的放大、叠加、倍增效应,赋能实体经济,推动人工智能高质量数据供给,完善数据资源制度生态,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截至2025年12月,国家数据局发布了四批次公共数据“跑起来”示范场景,从四批次场景情况来看,数据供给方式正从“共享为主”向“共享、开放、授权运营协同推进”转变,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模式已经成为重要的供数方式。

四、首部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部门规章和强制标准实行

2025年3月,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与《标识办法》配套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下称《标识方法》)同时发布,并于2025年9月1日起同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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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